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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x": 0,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案件概况本案的这对年轻夫妻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几个月后登记结婚2017年二人育有一女。由于婚前彼此了解比较少且结婚时年龄较小婚后总是因琐事争吵。2019年恰值女方生病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冲动之下二人登记离婚。离婚后两个月二人冷静后又重新登记结婚。之后因女儿的养育、婆媳矛盾等问题依然争吵不休直至2021年初女方搬回娘家居住。两人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同年4月女方委托律师要求诉讼离婚。律师分析及案件结果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夫妻共同财产不多比较易于分割双方的争议应当是集中女儿的抚养问题上。但婚生女儿一直由女方父母照料离婚后随女方生活对于女儿的生活没有太大改变因此律师认为继续由女方及女方父母照料对于女儿的成长更为有利。果然在开庭前男方向法院表示要求离婚后直接抚养女儿。律师将女方坚持要求女儿抚养权的想法告知承办法官并向法官详细说明了婚生女儿现在的生活及抚养情况女方对于女儿的感情更深厚。法官了解情况后做通男方工作开庭时男方表示同意离婚并同意由女方直接抚养女儿且同意支付抚养费。当庭双方由法院调解离婚庭审结束后双方也沟通了女儿的具体探望问题车辆过户问题。律师观点虽然我是做的是离婚案件但我其实并不愿意看到别人离婚。离婚对于双方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伤害因此即便是诉讼离婚的案件我也愿意为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离婚的优势在于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双方情感的对立便于日后双方就子女的探望、抚养等问题的沟通维护子女的利益。从这个普通的离婚案子里面有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分享给大家也希望大家认真经营、维系自己的婚姻1.婚姻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起责任无论是养育子女还是其他夫妻间都需要互相扶持让对方看到我们都在为这个家庭更好而努力小夫妻过度依赖父母必然会引起一些矛盾。心理上还未断奶呢如何能肩负起家庭的重担又怎么能处理好大人间的关系呢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婚姻是要在肩负起自己的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自我成长、自我棱角打磨使夫妻间相互适应对方。离婚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逃避解决的问题在下次婚姻中可能依然会遇到碰到问题不是去找对方的原因而是当成自己成长的课题寻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夫妻应双方共同成长、共同学习怎么处理好各种关系怎么经营好小家、大家怎么培养出身心健康的下一代。2.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走到一起的夫妻,“离婚”这两个字眼不能轻易说出口,我们对婚姻应当有“敬畏之心”。一旦有了孩子,父母的抉择对孩子意味着什么,处理不好对孩子产生的影响不是我们现在能想象得到的。什么叫赢在起跑线上?一个生活在父亲、母亲乐观和谐的家庭里面的孩子一开始就赢了,即便父母真的必须分开,也希望父母再见面能够心平气和,而不是决裂的。\n判决是 男方表示同意离婚,并同意由女方直接抚养女儿,且同意支付抚养费。。\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宋佳妻子为初婚被告于谦丈夫是再婚2012年9月期间宋佳在阳春务工期间经人介绍与于谦相识并恋爱2013年3月12日两人自愿到阳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确认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近年来两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会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于谦自2014年3月到东莞看过宋佳两次后双方再没有见过面分居至今。2014年7月24日宋佳以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于谦生性多疑一直怀疑其出轨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判决是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准许离婚的情形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刘雯、被告邵帅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9日婚生一男孩邵年婚前双方缺少了解婚后被告邵帅经常赌博对家庭孩子不闻不问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近期原告刘雯因劝被告邵帅不要赌博被告还将原告刘雯赶出家门。现原告刘雯诉请法院判决1、准予原吿刘雯、被告邵帅离婚2、婚生男孩邵年随原告刘雯生活被告邵帅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依法各半承担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雯与被告邵帅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雯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柯与被告朱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柯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朱立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朝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柯诉称原告与被告朱立于2005年在浙江打工认识经了解后同居生活双方于2006年5月21日生育女孩朱焉。现在女孩寄宿就读尤溪县某中心小学四年一班。2013年原告与被告大吵一番后双方就没有在一起生活。2014年1月原告与他人结婚生活。随着女孩年龄的增大原告发现女孩与自己越来越冷漠。原告现在生活已经稳定可以给女孩提供一个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可以弥补缺失的母爱。原告为此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并无从女孩成长的角度去权衡即不能给予父爱又不想让女孩享有母爱。故请求依法判决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孩朱焉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按年支付抚养教育费每年5528元直至朱焉18周岁止。\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李柯的诉讼请求。二、女孩朱焉由被告朱立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朱立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柯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胡大海男方、被告袁莉文女方于1998年6月16日登记结婚1999年7月17日生育儿子胡斌2008年1月23日生育女儿胡玫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10月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故意与原告吵架夫妻感情开始逐渐恶化2010年3月被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武冈市干警李正两人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不定期约会同居为此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紧张夫妻感情更加恶化被告陆续将家里存款及金银首饰等折价12万余元带回娘家从此双方持续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诉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成年由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00元\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2,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赵丽荣、被告高原于2011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6日在响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8月29日生育女孩高雨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高原在女方赵丽荣父母处借过6000元2014年9月27日又借款2万元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高原及其父母时常侮辱原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赵丽荣于2014年11月10日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高原离婚后经调解和好然而被告高原一直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赵丽荣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吿赵丽荣、被告高原离婚2、婚生女孩高雨露随原告赵丽荣生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丽荣与被告高原离婚二、原告赵丽荣与被告高原婚生女孩高雨露随被告高原生活原告赵丽荣自2015年9月份起每月承担高雨露乙的抚养费400元直至高雨露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该款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次其中2015年度的抚养费16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丽荣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3年12月24日原告李柯、被告张军双方因感情不合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静由被告抚养并约定原告每月探望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星期日。自2017年年底被告带着张静不知所踪原告无法再探望张静故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n判决是 法院判令原告于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天探望女儿张静被告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红女方、被告张昊男方于2001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13日生育女儿张桂甲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喝酒回家后时常对原告进行打骂经常造成原告身上多处淤青双方无法正常沟通2012年9月5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后因被告反悔未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8月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分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因被告的种种原因而协议未果在此期间被告还对原告的生活经常进行干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现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桂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3000元抚养费从2015年7月算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抚养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红要求与被告张昊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陈红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璐和丈夫周凯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前接触时间不长,双方缺乏了解。2014年3月原告生育儿子周寅飞后,被告对原告就非常冷淡,经常借故与原告争吵,怀疑周寅飞非被告亲生。原告怀孕及哺乳期间,被告既不探视原告,也不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现已经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李璐与被告周凯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璐与被告周凯离婚;二、婚生小孩周寅飞属原、被告共同子女,由原告李璐抚养,被告周凯从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止,被告周凯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无故不得拒绝;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被告各自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各自生活用品及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璐负担100元,被告周凯负担10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晓与丈夫李栋于2012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5年10月23日离开双方共同居所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李栋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栋要求与被告赵晓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栋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栋要求与被告赵晓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栋负担"]}
{"idx": 4,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铎(男)在1990年10月长沙市做木工时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方正雅1990年11月在长沙市开福区登记结婚1991年生育小孩张小天1994年原告开始外出打工1996年10月在江苏无锡打工至今由于原告长年在外打工又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常无端猜测怀疑找原告吵闹2013年5月起原告与另一合伙人共办小型家具厂被告不了解实情无端猜测吵闹导致原告无法工作精力不济开办的家具厂几近歇业停产开车还差点出车祸原、被告感情不和且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铎要求与被告方正雅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铎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郭秀英女方、被告操家国男方于1999年12月16农历结婚婚后关系不睦导致双方一直未生育孩子被告不但不给原告看病也不商议抱养孩子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从不给原告零花钱也不为原告买衣服2011年农历3月10日原告娘家过古会原告要求与被告去娘家走亲戚遭到被告拒绝原告独自前往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在娘家居住三年期间被告没有叫过原告原告生病住院也未见被告及家人看望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地伤害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原告久居娘家期间的生活费3万元原告住院、医疗费1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秀英与被告操家国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郭秀英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冯珍珍和被告丈夫郭炎于199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2月6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郭潇,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因性格不和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2009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此外,原、被告没有共有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原告请求起诉,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郭潇由被告郭炎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郭炎自行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珍珍与被告郭炎离婚,二、婚生子郭潇由被告郭炎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冯珍珍负担子女抚养费56000元人民币,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郭炎抚养婚生子郭潇期间,原告冯珍珍享有探望权,被告郭炎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人民币,由原告冯珍珍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丽女方、被告高祥男方于2002年02月01日生育女儿高丽于2003年03月02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争吵且被告有赌博、家庭暴力恶习双方自2011年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2月曾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撤诉但之后双方感情并无改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轿车一辆应对半分割由于婚生女高丽和原告感情较好故女儿由原告抚养为宜现原告起诉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高丽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轿车依法均分\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丽与被告高翔离婚二、婚生女孩高丽由被告高翔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孙丽支付抚养费45000元给被告高翔原告高翔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高翔应予以协助三、被告高翔支付轿车分割款30000元给原告孙丽四、夫妻共同债务40000元该债务由被告高翔负责偿还原告孙丽支付被告B20000元以上二至四项金额合计35000元限原告孙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高翔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冯宇男方、被告李雪女方于2015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11日生育女儿冯晓曼原、被告婚前、婚初夫妻感情均尚可2016年起为原告父亲生病需要花钱治疗及被告与原告母亲之间为照看小孩产生争吵等家庭琐事致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2017年11月原告离家居住在外双方分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冯宇要求与被告李雪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A已预交),由原告冯宇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冯宇要求与被告李雪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A已预交),由原告冯宇负担"]}
{"idx": 6,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天一和被告丈夫于浩自由恋爱后不久便同居,2003年1月生育一男孩于磊,2003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但不久被告对原告感情发生变化,近几年来,被告在外跑车,回家就对原告无事生非,且被告在外出轨婚外女子,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各得一半;小孩由原告马天一抚养,被告于浩每月付给小孩生活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马天一与被告于浩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天一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黄云和丈夫张山在1997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双方于1998年9月6日生育大女儿张晋于1999年8月2日生育儿子张五于2006年10月22日生育二女儿张惠。2007年12月1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自2009年起原告发现被告在外面与第三者王红保持不正当的关系。自2017年7月份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向法院起诉认为婚姻关系应予以解除\n判决是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云与被告张山自愿离婚; 二、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xx小区的xx栋xx楼xx房的使用权归原告黄云; 三、女儿张晋由原告黄云抚养至十八周岁被告张山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四、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在各自名下的由各自对外承担;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因调解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云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陈强国、被告刘启燕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后恋爱2011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8日生育女儿陈曦然女儿出生一个月后被告刘启燕就以上班为名很少回家对家庭、孩子漠不关心没有尽到一个妻子和母亲的基本责任双方婚生女一直跟随原告陈强国生活由原告陈强国及其父母照料2014年5月原告陈强国曾起诉要求与被告刘启燕离婚后经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未予准许现原告陈强国经慎重考虑认为双方结婚较为草率、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方式、生活理念严重不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将婚生女判由原告陈强国抚养自原告陈强国起诉之月起由被告刘启燕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资产以及债务。\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准许原告陈强国与被告刘启燕离婚二、原告陈强国与被告刘启燕的婚生女陈曦然由原告陈强国抚养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由被告陈曦然按每月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付婚生女陈曦然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4500元四、自2016年1月起被告刘启燕每月支付婚生女陈曦然抚养费5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刘启燕在不影响女儿陈曦然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六、原告陈强国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归陈强国所有原告陈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偿被告刘启燕5537.58元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陈强国补偿被告刘启燕双方2011年9月至2015年3月间共同还贷47413.11元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双方各负担12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海军和被告妻子冯珍珍于2000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02年6月3日生育女儿李希2004年7月17日生育儿子李广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债务纠纷等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有所失和于2015年3月开始分居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一、准予双方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夫妻共同债务三、儿子李广由被告抚养女儿李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海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军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亚男方与被告赵翠女方于2011年3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育长女李萍现随原告李亚生活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差现已无法继续生活下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返还原告婚前给付的建房款10万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亚与被告赵翠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亚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亚与被告赵翠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亚负担"]}
{"idx": 8,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0年12月原告江阴女方与被告余波男方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双方在贵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2月原、被告生育儿子余寅结婚时原告娘家陪嫁了冰箱、彩电等家电另于2012年12月16日以被告的名字在信用社存款1.1万元婚后原告江阴与被告余波某在上海打工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一点琐事对原告大发脾气甚至辱骂、殴打原告2013年5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开被告至今被告也没有劝说原告回去2014年、2015年正月原告都是在娘家过年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余寅由原告抚养监护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阴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翟霖男方、被告崔薇女方于2007年6月9日结婚2008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翟冰因感情不合原告翟霖于2013年1月10日起诉要求离婚同年3月20日判准二人离婚判决未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实际上原吿翟霖、被告崔薇生活期间因共同经营服装店、购买面包车和生活开支等共借款70000元现原告翟霖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被告崔薇承担诉讼费用。\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翟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翟霖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5年9月原告周丽经人介绍与被告许绍相识同年11月1日等级结婚2006年5月14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许丽婚后原告周丽发现被告许绍好赌好玩不愿劳动在小孩三岁后原告周丽无奈只能外出打工赚取生活费期间与被告许绍多次电话沟通但被告许绍仍然不肯悔改2011年7月原告周丽又外出打工此后双方未再见面2013年2月28日原告周丽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许绍离婚后被判决驳回。但此后被告许绍仍无任何修复双方裂痕、促使和好的言语和行为故原告周丽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吿周丽被告许绍离婚2、婚生女许丽随原告周丽生活被告许绍每月贴补抚养、教育费1000元。\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丽与被告许绍离婚二、女儿许丽由原告周丽抚养至十八周岁并由被告许绍承担抚养费人民币26856.5元9.5年*5654元/2三、夫妻共同财产5.4万元原告周丽被告许绍平均分割2.7万元四、上述二、三项折抵另外原告周丽承诺自愿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2.5万元故由原告周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许绍人民币2514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丈夫吴军、被告为妻子李千两人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6月20日自愿在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14年7月24日李千因不同意吴军侄子吴昊天在李千家中居住而与吴昊天发生纠纷吴军在劝解纠纷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引起夫妻关系不睦。于是吴军于2015年2月27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1月25日吴军向本院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2015年12月21日李千在四川省岳池县城因怀疑一赵姓女子与吴军有染与赵姓女子发生纠纷后又与吴军发生了抓扯。审理中因双方各持己见经本院调解未果。\n判决是 虽然被告因与原告侄子发生纠纷以及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双方也有一次抓扯对双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这些事实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也未举示其他充分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娜娜女方、被告刘长远男方于200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3月11日生育女孩刘瑜简于2006年11月2日生育男孩刘瑜垣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以暴力解决家庭纠纷导致原告身心疲惫自2012年开始双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小孩刘瑜简、刘瑜垣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小孩满十八周岁止3、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娜娜与被告刘长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娜娜承担"], "answers":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娜娜与被告刘长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娜娜承担"]}
{"idx": 10,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唐男方和陈玉女方于1986年底经陈玉堂嫂介绍相识几天后便去营山县原南溪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87年9月25日生育一子李晓现已结婚成家。因双方了解不够、仓促结婚、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时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好。2014年1月8日李唐向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陈玉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长青男方和被告刘琴女方经人介绍于2014年8月30日按农村风俗进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前被告索要彩礼现金76600元婚后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造成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致使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张长青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现金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长青与被告刘琴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长青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饰丽女方、被告方正男方经相亲认识2006年11月05日在龙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01月02日生育儿子方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龙湾区套房一间由于未婚先孕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在爱好、脾气等各方向存在重大差异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再者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原告漠不关心,还不尊重原告父母致使原告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了严重伤害2014年11月份开始原、被告正式分居故诉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方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分割位于龙湾区套房一间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饰丽与被告方正离婚二、原、被告的儿子方浩由原告张饰丽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方正在本判决生效后至方浩成年前每三个月向原告张饰丽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首期支付时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的第三个月生效当月为第一个月的21日前末期计算至2032年10月21日止末期如不足三个月的以4000元/3标准按实际月数计算]三、在成年前被告方正享有每月探望方浩两次的权利其中一次探望时间定于每月1日原告张饰丽应予以协助、配合四、原、被告一致确认的债务2014年3月3日欠张饰丽的借款100000元由原告张饰丽、被告方正各半负担五、驳回原告张饰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饰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章靓颖、被告宋浩楠原系恋爱关系于2003年3月16日生育非婚生女宋佳。宋佳出生后一直单独跟随原告父母生活由原告章靓颖父母抚养至今。现原告章靓颖父母年事已高原告章靓颖父亲身患疾病无法自理在经济上和能力上均已无法继续抚养宋佳且结合宋佳的成长情况来看原告章靓颖及其父母也无法给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由具有良好抚养能力及环境的被告宋浩楠履行抚养责任更为合适。诉请判令非婚生女宋佳由被告抚养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宋佳过去9年的抚养费10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宋浩楠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宋浩楠支付给章靓颖自2003年3月至今应负担宋佳的抚养费8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宋浩楠自2012年9月起每月负担宋佳抚养费75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至宋心怡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章靓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章靓颖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杨文丽女方、被告胡质斌男方于2008年10月1日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2008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21日生育一女胡可。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多次殴打原告。被告的家庭暴力及不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助义务的行为给原告的身体与心理造成巨大伤害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平分夫妻共同财产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8日前给付小孩抚养费4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告享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四、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5000元由原、被告各自偿还一半即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8日前给付小孩抚养费4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告享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四、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5000元由原、被告各自偿还一半即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12,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正旭与被告曹爽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此后,又因购房、定婚宴酒席、拍婚纱照等事宜发生争执,致使双方原定于2016年1月举办的婚宴取消,为此最终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王正旭要求与被告曹爽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正旭与被告曹爽离婚二、上海市浦东新区10658弄763号103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正旭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归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被告曹爽支付房屋补偿款900,000元,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办理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三、被告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钻戒返还给原告;四、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50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王正旭负担3,762.5元、被告曹爽负担3762.5元评估费9,300元,由王正旭负担6,200元,曹爽负担3,10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何健与农柯在2010年相识2017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何健家境优渥没有工作。婚后农柯在何健家居住。2019年初农柯欲外出做生意但是没有代步工具。2019年1月19日何健支付汽车首付款后将车辆登记在农柯名下供农柯使用。该车辆的后续还贷是何健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把每月的车贷给农柯后在农柯的账户自动划扣。2019年9月农柯提出协议离婚何健未同意双方分开居住。2020年5月农柯再次提出协议离婚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出现分歧何健决定起诉离婚。\n判决是 双方愿意调解离婚。何健的补偿款主张得到支持但是在补偿款的支付方式上做了让步即允许农柯在离婚后6个月内一次性将补偿款给何健。解除农柯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山男方与被告李时女方于2004年12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07年9月4日生育长女高梦颖现随被告生活于2009年2月2日生育长子高德现随原告生活被告的婚前财产有:四平柜一套,条柜一套,老式柜一个,布艺衣柜一个,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梳妆台一个,木制沙发一套,茶几一个,三斗桌一个,钢丝床一个,藤椅二把,台式风扇一个(上述财物均在原告处),原、被告同居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同居后因生活琐事生气,现已分居,原告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所生育男孩高德由原告高山抚养女孩高梦颖由被告李时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二、被告李时同居时的个人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李时所有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交付完毕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岁女方、被告仇凯男方于1995年经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30日生育一子仇岁婚后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双方长期为琐事发生争执口角不断2006年至2011年被告赴桂林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双方处于分居的状态后因传销组织被取缔被告回到上海与原告共同居住但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岁要求与被告仇凯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王岁已预缴由原告王岁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花蓝与丈夫车海龙于2009年打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一起生活于2011年7月育有一子车李甲。后双方于2014年10月8日在枣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并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发生家庭矛盾为此原、被告自2018年至今一直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为了偿还房贷及家庭日常开支产生相应债务多次要求被告一起偿还上述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不予分担导致原告负债累累。原告认为被告不尽丈夫及父亲职责现双方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花蓝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车X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84180元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2020年9月2日立案。\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车XX同意与原告李XX离婚婚生子车X甲由被告车XX抚养抚养费自理双方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车XX同意与原告李XX离婚婚生子车X甲由被告车XX抚养抚养费自理双方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idx": 14,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丽和被告龚健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于2015年起因感情不合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挽回但被告始终不同意离婚。分居期双方关系也没有任何改善。原告只能提起诉讼。\n判决是 调解结果原告王丽与被告龚健自愿离婚儿子龚杰由被告龚健抚养由其抚养长大原告王丽享有对儿子龚杰的探视权每月至少两次被告龚健及其家人应予以配合原告王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健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静,女。被告:王铭,男。原告陈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决婚生子王康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王康抚养费2000元并将王康的出生证明交付原告;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40000元(鄂2017第XXX号房屋共同还贷部分);4被告支付原告因亲子鉴定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1150元;5、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底经媒人介绍认识6月中原告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10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方共同生活半年左右后因性格不合无法相处原告在娘家待产开始分居。原告于2019年3月5日生育儿子王康出院后依旧居住在娘家与被告未再见过面。王康一直跟原告生活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原告与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因为孩子不得已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明显破裂故诉诸法院请求判如前请.\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ニ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静与被告王铭离婚二、婚生子王康由原告陈静抚养被告王铭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支付王康抚养费1300元至王康年满十八周岁止并将王康的出生证明交付给原告陈静.三、被告王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静20377元(共同还贷部分19973元+因鉴定发生的费用404元)四、驳回原告陈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田小刚男方诉称原、被告李青女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5日生育长女田茹2013年原、被告购买了达州市通川区住房一套2014年8月1日生育次女田潇婚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打骂原告原告顾及子女一再忍让但被告非但不反省还变本加厉两人争吵时常牵连子女原告屡次劝说被告仍旧未改被告的种种行为伤透了原告的心现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痛苦原告遂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田小刚与被告李青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田小刚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丈夫任建军、被告为妻子尹彩两人于2009年7月在互联网上认识同年10月19日双方在合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于2010年9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任德现随尹彩一起生活。后因为家庭经济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并且任建军怀疑尹彩有第三者后双方为此发生过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和睦。2013年12月13日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24日任建军起诉来院诉请如前。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2014年4月17日任建军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两人虽系自愿结婚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经济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任建军怀疑尹彩有第三者后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致使双方分居生活。\n判决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任建军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1987年4月1日原告李建国男方、被告孙秀娟女方在赤壁民政局登记结婚1989年2月14日生育女儿李静1990年3月2日生育儿子李靖由于二人性格不和1999年二人分居至今为此于2016年8月23日诉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要求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answers": ["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idx": 16,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佳宁和被告丈夫王一博于2008年结婚2010年6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王芳2012年7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凯从2011年开始被告对原告经常家暴2014年6月底原告得知被告在外面出轨两个小孩都由原告抚养。综上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芳、婚生子王凯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8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位于映湖路玉河花园小区9号楼3单元5号的房子一套价值12.17万共同债务借款6.7万)\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佳宁与被告王一博离婚二、婚生女王芳乙及婚生子王凯丙归原告抚养被告自2016年2月起支付被抚养人王芳、王凯抚养费每人每月655.26元至王芳、王凯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孙佳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佳宁承担75元、被告王一博承担75元应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3年原吿伊然、被告王伟健通过网络相识2004年即同居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被告王伟健迷恋上网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并于2008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原告伊然起诉离婚后法院虽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一直未和好故原告伊然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伊然、被告王伟健离婚并依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伊然的起诉。。\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翟霖男方、被告崔薇女方于2007年6月9日结婚2008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翟冰因感情不合原告翟霖于2013年1月10日起诉要求离婚同年3月20日判准二人离婚判决未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实际上原吿翟霖、被告崔薇生活期间因共同经营服装店、购买面包车和生活开支等共借款70000元现原告翟霖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被告崔薇承担诉讼费用。\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翟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翟霖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水尽男方、被告许铂然女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经过短暂相处之后于2007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8年07月1日生育长子张胜2009年02月03日生育次子周正达婚后原告发觉双方因性格不合平常夫妻间的交流很少偶尔会发生争吵但随着年龄的增长被告的脾气变得越来越让人难以琢磨经常无缘无故找原告吵架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致使原告有家不敢回双方已经分居多时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完全没有感情基础而且性格完全不合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诉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水尽与被告许铂然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张水尽已预交由原告张水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黄磊男方、被告蔡明女方系同事关系于1997年自由恋爱1998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10月生育一子名黄海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虽在同一个单位但在不同的项目部工作长期离多聚少加之夫妻感情基础不牢双方感情也日渐淡薄特别是当原告去年得知自己抚养9年的儿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4年8月28日特诉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非亲生子由被告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3、被告赔偿原告此前给付的抚养费100000元1000元×12月×9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债务80000元的清偿责任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易某支付抚养费损失40000元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易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answers":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债务80000元的清偿责任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易某支付抚养费损失40000元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易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idx": 18,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翠华之子刘宽男方与被告李世明之女李可女方1999年3月23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1日生一子名刘谦2010年4月9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太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刘宽与李可离婚刘谦由李可抚养2010年8月30日商丘医院对李可的病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持续性心境障碍——恶劣心境2、无抚养能力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指定刘谦的外祖父李世明为监护人原告认为该指定不利于刘谦的今后成长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刘宽为刘谦的监护人\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指定李世明为刘谦的监护人的指定2、指定刘宽为刘谦的监护人。\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翠花女方诉称原、被告李宏伟男方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8月24日生育一女李绮2012年7月18日补办了结婚手续在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在不与家人联系的情况下独自外出几天后才回家原告以为在女儿出生后被告会承担起一个父亲的责任谁知其又不与家人联系独自外出这令原告心灰意冷2013年原、被告生育一子因该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原告备受打击此时被告不但不照顾原告反而悄无声息的外出玩耍后原告在家收拾屋子被告见状误以为原告要离家出走就让原告自己走原告伤心至极独自一人到广东务工此后双方未再联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翠花与被告李宏伟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翠花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丽与许健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恋后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前许健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许健一人名下。该房屋购买时许健的母亲支付了28万元首付款许、王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健的母亲一直替许健偿还房贷总计约19万元。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频发王丽将许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许健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n判决是 法院最终认定婚后偿还房贷的所有钱款皆来自许健母亲,系许健目前对许健个人债务的清偿,该房屋系许健的婚前个人财产,王丽无权分割。。\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周龙和被告妻子姚红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8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周芳芳2009年9月9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12年11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周凯原告曾于2015年5月6日诉至法院诉请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龙与被告姚红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周龙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亚雯女方、被告王强东男方于2008年冬月经人介绍相识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4月6日原、被告在来凤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5月10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王皓瑞。2011年3月原、被告在来凤县翔凤镇西环路开了一家名为“时尚家饰家居工程部”的门面原告在家看门面被告则外出做工程。在经营该门面期间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加之门面生意不好无法维持生计于是原告在2011年11月独自外出打工被告一人在家经营门面。原告在外打工期间所得收入全部给被告用于家庭开支和经营门面但被告不仅不体恤原告的辛苦反而猜疑原告经常在电话里指责、辱骂原告。2013年8月21日原告下班回家休息因手机停机未接到被告电话待原告充完电发现被告信息后给被告回电解释被告不仅不听反而于次日赶到原告处当晚就对原告一顿殴打原告当时承受不住从二楼跳下结果导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综上因被告对原告极度不信任原告因此多次受到被告的无端辱骂和折磨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于2014年3月7日诉至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未成年子女王皓瑞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原、被告平均分割共同财产\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20,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倩女方和张明男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农历正月二十六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3月进行结婚登记2001年9月4日生一子取名张一峰2002年11月6日生一子取名张晓志两子均患有脑瘫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自2013年正月分居生活2013年7月2日、2014年3月19日、2014年11月24日吴倩三次起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与张明离婚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吴倩于2015年10月19日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明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吴倩与张明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吴倩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方德男方、被告陈春女方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5日生育一女名方勉2011年10月双方因琐事产生争执此后被告即带着女儿住回其父母家此后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1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现原告再次起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方勉随被告共同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方德与被告陈春离婚二、婚生女方勉随被告陈春共同生活原告方德自2013年12月起每月支付赵乙抚育费人民币800元至方勉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原告方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春补付方勉抚育费人民币20000元四、现在原告方德处的飞利浦液晶彩电一台、音响一套、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归原告方德所有现在原告方德处的伊莱克斯电冰箱一台、明基电脑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美的电饭煲一个归被告陈春所有五、现在被告陈春处的铂金钻戒一枚、铂金耳环一副、铂金项链一根含挂件均归被告陈春所有六、原、被告各自名下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均归各自所有原告方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春差额补偿款50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新智、被告周丽丽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8月15日在如东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6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王一现在苴镇上学原吿王新智、被告周丽丽婚后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格脾气各异、夫妻间不易沟通小孩出生后原告王新智为了家庭生活常年外出打工被告周丽丽于2012年元月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毫无音信原告王新智多次寻找毫无结果也查无消息故起诉要求1、判令原吿王新智、被告周丽丽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王新智抚养不要求被告周丽丽给付抚养费用3、无财产分割。\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新智要求与被告周丽丽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王新智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黄成男方诉称原、被告张可女方经人介绍于1987年1月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87年6月2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克1988年11月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章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于2006年1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成与被告张可离婚二、共同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张可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齐杰男方、被告李冬冬女方于2002年3月21日在泌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5年2月10日生一子齐候于2007年4月15日生一子齐全原、被告婚后在外经常分开打工近期有生气吵架现象现原告齐杰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齐全由原告抚养、齐候由被告抚养\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齐杰与被告李冬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杰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齐杰与被告李冬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杰负担"]}
{"idx": 22,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宇航与被告王飞娇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亮。2012年12月28日原告王宇航起诉到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作出2013杭拱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希望双方互相信任加强沟通。但是半年来原吿王宇航、被告王飞娇双方情况没有改善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已经一年。对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在建华集团有正当职业和固定住所平时儿子王亮由原告王宇航及原告父母照管而被告经常打零工没有固定的住所。从孩子成长和教育来看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故请求判令1.原吿王宇航、被告王飞娇双方离婚。2.儿子王亮由原告王宇航抚养。3.诉讼费用由原告王宇航承担。\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宇航与被告王飞娇离婚。二、双方的婚生子王亮随被告王飞娇共同生活由被告王飞娇负责抚养教育原告王宇航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王亮独立生活时止。三、双方共同财产雪佛兰牌轿车一辆、银行存款54.95元归原告王宇航所有。四、原告王宇航补偿被告王飞娇人民币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王宇航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王飞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王宇航负担587.5元被告王飞娇负担587.5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金觉苗与被告丈夫刘金辉于2013年9月5日在西固区登记结婚,2014年8月26日生育一男孩刘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自结婚后,原告与被告过着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和温暖的婚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2、婚生儿子刘铁由原告金觉苗抚养,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3、依法判决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1388号安欢乐家园2单元1408室房屋的居住权4、诉讼费由被告刘金辉承担\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金觉苗与被告刘金辉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25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肖雅轩、被告陶哲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陶轩宇原吿肖雅轩、被告陶哲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被告陶哲脾气暴躁2013年6月10日被告陶哲与原告肖雅轩争吵被告陶哲用砖头砸伤原告肖雅轩头部原告肖雅轩回娘家居住与被告陶哲分居生活。原告肖雅轩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肖雅轩起诉请求判令原吿肖雅轩、被告陶哲离婚婚生子随原告肖雅轩生活被告陶哲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负担一半。\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原告肖雅轩要求与被告陶哲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肖雅轩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北(男)、被告沈灵敏(女)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沈灵敏拒绝与原告张北同居,新婚未满月即找借口回娘家,双方未生育小孩2014年春节被告沈灵敏没有回家,同年2月原告张北起诉离婚,法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原吿张北、被告沈灵敏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继续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吿张北、被告沈灵敏离婚2、被告沈灵敏返还原告张北礼金、金器等合计76800元。\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北与被告沈灵敏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北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娜女方、被告宋强男方于199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0年2月8日生育一子原告认为双方虽结婚有20年了但因为感情差、性格不合、长期缺乏感情沟通特别是被告有烂酒的恶习且屡教不改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娜与被告宋强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娜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娜与被告宋强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娜负担"]}
{"idx": 24,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齐欣与被告李雨桐于201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5月1日举行婚礼2015年2月27日生育女儿齐欣雨婚后李雨桐为家庭琐事无故与原告齐欣争吵并于2015年9月7日带着女儿到常州亲戚家居住原告齐欣三次去接无果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齐欣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雨桐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准许齐欣与李雨桐离婚二、齐欣与李雨桐的婚生女儿齐欣雨随李雨桐一起生活自2015年11月起至齐欣雨独立生活时止齐欣应每月承担齐欣雨抚育费700元每六个月给付一次三、共同债权13000元由齐欣享有8000元李雨桐享有5000元齐欣与李雨桐各人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齐欣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太康县人民法院原告胡英俊男方与被告陈小丽女方于2013年10月19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26000元以及价值8765元的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商量结婚事宜时原告又给被告现金36000元2014年1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向原告索要上车礼9000元原、被告未办理结婚证而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因生活不协调被告于2014年3月1日去郑州市XX医院门诊治疗后原、被告即分居生活原、被告同居时被告带到原告处的个人财产有:中鑫牌八门柜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梳妆台一个、鞋架一个、电脑桌一张、衣架一个、布衣柜一个,上述物品均在原告处\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丽返还原告胡英俊彩礼现金35500元二、被告陈小丽的个人财产:中鑫牌8门柜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梳妆台一个、鞋架一个、电脑桌一张、衣架一个、布衣柜一个归被告陈小丽所有三、驳回原告胡英俊的其他诉讼请求。\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周龙飞、被告魏安诺于201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未有生育原吿周龙飞、被告魏安诺草率先行领取结婚证仅共同生活一月左右在2013年1月31日被告魏安诺的父亲到原告周龙飞家索要20万元否则不同意结婚双方发生矛盾闹事后被告魏安诺的父亲将被告魏安诺一起带离原告周龙飞家与原告周龙飞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周龙飞于2013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周龙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魏安诺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龙飞与被告魏安然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龙飞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1年景瑶与肖坚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12年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虽然2012年结婚但因男方在昆明部队当兵景瑶与男方大约每周仅见面一两次相处时间较少夫妻感情基础薄弱自2017年男方退役后二人才正式开始一起生活在双方生活期间景瑶发现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及三观等方面均难以适应彼此。双方平时的生活中基本不沟通不交流。景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基础本就薄弱在一起生活后也并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婚姻已经无法继续。于是景瑶委托云南代理本案景瑶的诉求协商为主诉讼为辅解除景瑶与肖坚的婚姻律所经授权指派杨律师作为景瑶的代理人。\n判决是 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景瑶与被告肖坚双方自愿离婚二、原告景瑶、被告肖坚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景瑶自愿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9年11月份原告陈金红女方、被告李玉亮男方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0月2日生育婚生女儿李可可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13年多次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诉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一、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4年9月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被告子女生活费500元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一、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4年9月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被告子女生活费500元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idx": 26,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丽与被告陈强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2019年1月协议离婚。婚姻期间双方经营批发零售汽车轮胎并在沧州设立分店还购置轿车、小货车6部。因离婚时被告控制着大部资产又拒不配合无法清点共同财产真实数量所以未能及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在法官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作出2019津0105民初770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给付原告200万元汽车两部。\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英霞女方、被告谢华男方于2006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06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03日生育一女谢甜现随原告生活婚后由于双方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和尤其是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和重男轻女的思想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且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待女儿出生后被告因所生不是儿子经常找原告无理取闹冷嘲热讽对女儿也漠不关心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无奈之下在女儿满月后带着女儿回娘家生活2012年6月15日原告曾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求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弥补故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现诉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谢甜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英霞与被告谢华离婚二、女儿谢甜由原告孙英霞抚养被告谢华负担子女抚养费5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转付原告抚养子女期间被告谢华依法享有探望权原告孙英霞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英霞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钱家亮男方与赵薇女方于2002年5月相识于2004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5月23日育有一子钱多多因感情不合原告已于2014年4月21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虽然法院在判决中希望双方能够通过沟通、化解彼此矛盾但是事与愿违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而且矛盾加深互不理睬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钱多多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钱家亮与被告赵薇离婚二、原、被告生育的小孩钱多多2015年5月23日出生由被告赵薇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钱家亮从2016年8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抚养费支付至钱多多乙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家亮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三男方与被告李四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农历正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武同居期间二人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所生育儿子张武随原告张三生活被告李四不负担抚养费被告李四同居前个人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李四所有上述第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当庭一次交付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文丽女方、男方袁磊女方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5月9日注册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9日生育女儿袁冉小孩现在是原告在抚养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的妈妈也骂原告不把原告当一家人为此于2016年4月12日诉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要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28,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曹我男男方与被告孙我女女方于2008年相识并于农历2010年12月2日举办仪式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628元由被告负担672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3年2月,原告兰馨结和被告丈夫于正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于天,1997年2月3日,双方在瑞安市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被告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痴迷于赌博,双方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于2014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兰馨结与被告于正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兰馨结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周扬青和被告丈夫罗翔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于2010年11月15日生育男孩罗晋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因感情不和原、被告至今分居已有两年之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罗晋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乡下新建房屋一栋及夫妻共同债务43000元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扬青与被告罗翔离婚二、婚生男孩罗晋2010年11月15日生归被告罗翔抚养原告周扬青从2014年12月起每月支付罗晋抚养费400元至其成年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按年支付婚生男孩罗晋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夫妻共同财产在罗翔处债权10000元原告周扬青与被告罗翔各享有一半四、夫妻共同债务53000元原告周扬青与被告罗翔各负担一半五、驳回原告周扬青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扬青负担50元被告罗翔负担1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权男方诉称原、被告刘梅女方于2009年12月结婚后就经常生气吵架根本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夫妻感情儿子孙策出生后仍未改变原告于2011年年初提出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被告仍未和好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孙策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权与被告刘梅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孙策由被告刘梅抚养原告孙权给付被告刘梅其子孙策抚养费21120元抚养费计算方法抚养期限为192个月每月抚育费110元共计21120元三、被告刘梅带到原告家的嫁妆有“一台“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乐彩”牌电视机、10条被子、一套组合柜一个玻璃茶几一张钢丝床一个鞋架”归被告A所有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二、三项判决内容原告孙权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当庭一次给付原告孙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权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倩倩女方、被告付刚男方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2002年2月20日生育一子付磊婚前由于双方年龄较大匆忙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缺乏共同语言矛盾不断被告好吃懒做沉迷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多次受被告家人殴打及诽谤2009年1月份原、被告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2012年5月15日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idx": 30,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岁女方、被告仇凯男方于1995年经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30日生育一子仇岁婚后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双方长期为琐事发生争执口角不断2006年至2011年被告赴桂林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双方处于分居的状态后因传销组织被取缔被告回到上海与原告共同居住但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岁要求与被告仇凯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王岁已预缴由原告王岁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李红、被告张卫国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5月25日育有一子张力原告李红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张卫国仍然没有家庭责任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李红与被告张卫国离婚2、婚生子张力归原告李红抚养被告张卫国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直到张力独立生活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卫国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红与被告张卫国离婚二、子女抚养及探视权婚生子张力随原告李红生活被告张卫国于每月20日前给付张力抚养费800元从2016年1月起至张力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张卫国享有探望张力的权利原告李红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吿李红、被告张卫国各负担12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兴男方和刘颖女方于2001年3月4日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31日生育唯一婚生女赵玲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7月刘颖曾起诉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因感情尚未破裂被驳回诉讼请求自2013年8月1日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颖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A担负。\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韩伟燕、被告周哲伦于2013年4月经熟人介绍相亲认识于2013年5月25日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5月27日生育一子周庆利双方在父母的催促下本着先结婚后恋爱的态度仓促确立婚姻关系婚后初期尚能平静生活但原告韩伟燕怀孕后双方的矛盾开始显现被告周哲伦对原告韩伟燕经常不管不问生活上未尽到丈夫应有的照顾孩子出生后也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生活上未予关爱孩子生病期间也不闻不问。双方经常因各种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很难建立起正常的交流原告韩伟燕已不愿再与被告周哲伦继续生活下去故原告韩伟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韩伟燕与被告周哲伦离婚2、婚生子周庆利由原告韩伟燕抚养被告周哲伦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伟燕与被告周哲伦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伟燕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喜华女方、被告顾东男方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及其父对原告多次殴打经多次调解无效原告于2010年4月返回大丰娘家休养并于同年12月25日生下双胞胎姐妹顾念善、顾念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款6万元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对赵喜中的3万元债权属于原告所有判令婚生女顾念善、顾念美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直至其十八岁为止判令被告一次性幼教费用20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喜华要求与顾东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喜华要求与顾东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idx": 32,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三、被告李四系高中同学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12月5日生育女儿李佳乐婚姻初期双方生活平淡无味从2000年开始双方在性格、生活态度、为人处世方式等各方面的差异与不融洽日益明显双方因此常有争吵并因被告李四对原告张三的不信任使双方的矛盾急剧上升原告张三曾多次为挽回夫妻感情而努力但最终无果多年来两人之间虽名为夫妻但实如陌路双方生活在这个没有温情没有沟通只有争吵的家庭中都倍感疲惫同时也对原告张三的工作及孩子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张三、李四也因此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张三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吿张三、被告李四离婚婚生女李佳乐由原告张三负责抚养被告李四每月承担500元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吿张三、被告李四共同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原告方芳与被告何民由于性格不和于2016年6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双方婚后购买的6套房屋未明确分割双方数次协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5月13日原告方芳诉至本院诉请如前。\n判决是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A不动产权证号鄂XX1号、B不动产权证号鄂XX2号、C不动产权证号鄂XX3号、D不动产权证号鄂XX4号等四处房产归双方婚生子何甲单独所有二、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的E不动产权证号鄂XX5号、F不动产权证号鄂XX6号等两处房产归被告何X单独所有三、被告何X应于2020年7月3日前支付原告方X房屋补偿款XXX元如逾期支付则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的E、F两处房产归原告方X所有四、2020年8月30日前原告方X配合被告何X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被告何X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千亿和被告丈夫王思聪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21日生育婚生女王丽萍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淡化双方没有任何共同语言婚姻形同虚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分割位于凤阳东383号东方明珠城市花园小区39栋302房产一套3、婚生女抚养权归属\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千亿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千亿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文静女方与被告陈天鹤男方于1989年1月从相识发展到相恋次年1月双方按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酒席同年7月29日原告生育一子陈宇聪1993年又生育一女陈凤婚后的前几年原、被告感情一般自从双方于2000年搬进渠城以后被告由于无事情做性格开始扭曲经常无理取闹甚至在众多人面前不问青红皂白殴打原告致原告身上遍体鳞伤原告当年就想过离婚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忍至今日可被告古怪的个性仍没有改变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数次对原告施以家暴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6年03月16日文静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请求调判原、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等由原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文静要求与被告陈天鹤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文静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强男方、被告刘丽华女方本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李晓乙2013年3月20日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因郭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在该案中对财产未进行审理双方均可另行主张权利现原告诉至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强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㈠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李强负担"]}
{"idx": 34,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梅女方、被告郑新达男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12月2日在温岭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2年2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郑霜现未满周岁婚后由于被告性格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原告生育后即开始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原告起诉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郑霜由原告抚养至18周岁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梅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小刚男方与冯莉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典礼仪式2009年11月12日婚生女赵茹出生现随冯莉共同生活赵小刚男方于2015年2月27日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冯莉离婚抚养婚生女赵茹、冯莉支付抚养费一审判决一、准予赵小刚与冯莉离婚二、婚生女赵茹暂随冯莉共同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赵小刚于判决生效后的每年1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冯莉当年的抚养费3600元至赵茹十八周岁止。冯小刚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原审法院曲解其真实意思表示与冯莉的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2、婚前给付的彩礼款导致目前生活困难且冯莉有过错应返还彩礼款3、冯莉存在智力缺陷不宜抚养女儿赵茹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冯小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冯小刚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梅女方诉称2008年春天我与被告李刚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5月1日举行典礼仪式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即发生矛盾同年5月6日我回娘家居住至今为此起诉离婚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要求我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梅与被告李刚离婚二、原告婚前财产索尼相机一台、美的豆浆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海信彩电一台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补偿1000元沁园饮水机一台、紫砂壶一套、电饭锅一台归原告所有该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执行清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四、被告周五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由于夫妻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周五从不补贴家用也不关心妻女生活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后原告王四于2011年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王四与被告周五离婚判决后原吿王四、被告周五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原告王四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准予原吿王四、被告周五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五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四与被告周五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四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强男方与被告李丽女方于2003年2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原、被告共同收养一个女儿取名刘晨婚后因被告未生育双方常发生争吵2015年5月原告刘强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且相互间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女儿一直随被告生活故原告再次具状本院要求解决要求1、与被告离婚2、女儿刘晨随原告生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强与被告李丽离婚原告与被告共同收养的女儿刘晨随被告李丽生活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4500元直至刘晨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限当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上饶经济开发区兴园办事处黄源村320国道旁的一栋两直四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南边的一直归原告刘强所有北边的一直归被告李丽所有两直房屋间的公共通道双方共同使用哈佛越野车归原告刘强所有车辆所剩按揭款由原告刘强负责清偿原告刘强给予被告李丽车辆补偿款20000元该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刘强其他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强与被告李丽离婚原告与被告共同收养的女儿刘晨随被告李丽生活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4500元直至刘晨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限当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上饶经济开发区兴园办事处黄源村320国道旁的一栋两直四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南边的一直归原告刘强所有北边的一直归被告李丽所有两直房屋间的公共通道双方共同使用哈佛越野车归原告刘强所有车辆所剩按揭款由原告刘强负责清偿原告刘强给予被告李丽车辆补偿款20000元该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刘强其他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
{"idx": 36,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莹和丈夫于小天于2004年6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6年4月15日生育一子,名为于大宝,婚前因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两人经常争吵,原告刘莹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考虑到孩子尚小,自愿撤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于大宝由原告刘莹抚养,被告于小天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莹要求与被告于小天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莹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菲、被告谢鑫于2007年6月25日生育女儿谢菲于2008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1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谢菲随被告谢鑫生活被告谢鑫拥有抚养权原告王菲负担抚养费5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离婚后被告谢鑫以各种理由阻止原告王菲探望女儿伤害原告王菲对女儿的亲情。现原告王菲已再婚家庭生活稳定和谐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利于女儿谢菲成长和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故原告王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女谢菲随原告王菲生活抚养权归原告王菲所有被告谢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18岁止。\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菲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曹芳和丈夫张龙经人介绍于2000年10月12日在义马市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于2014年9月份开始分居,2015年10月21日原告曹芳将被告张龙诉至法院,经判令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不思悔改,现双方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原告为了脱离苦海,曹芳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被告张龙负担诉讼费。\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曹芳和被告张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龙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大壮男方、被告胡小敏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0月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1600元被告退回600元2015年农历1月1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双方互给改口费2000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5月31日和6月13日分三次给原告转账5000元、1000元和4000元共计1000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原告认为双方已没有任何希望故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61800元其中订婚彩礼51800元被告退回5000元给被告买订婚戒指5000元、手镯3000元原告同学礼金12000元被告拿走7000元\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B彩礼5000元三、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3元由原告A负担623元被告A负担5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勋男方、被告王菲女方于2005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7日生育男孩孙空被告一直嫌弃原告家境贫穷经常唠叨数落原告双方为此发生了很多次吵架为了改变家庭经济状况原告外出打工原告外出不久后被告于2008年2月的一天突然把小孩塞给了原告父母没有征得原告和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外出了此事伤透了原告的心双方再无联系一直分居至今2014年12月原告申请六都寨法律服务所调解处理被告得知消息后于2014年农历12月底突然回家与原告母亲大吵大闹并将门和锁打烂由于原、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于2015年4月2日诉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准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38,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陶温习男方与被告梁英女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8月25日双方生有一女取名陶桃2011年11月10日双方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由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3月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陶温习于2014年诉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陶XX与被告梁X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陶XX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章靓颖、被告宋浩楠原系恋爱关系于2003年3月16日生育非婚生女宋佳。宋佳出生后一直单独跟随原告父母生活由原告章靓颖父母抚养至今。现原告章靓颖父母年事已高原告章靓颖父亲身患疾病无法自理在经济上和能力上均已无法继续抚养宋佳且结合宋佳的成长情况来看原告章靓颖及其父母也无法给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由具有良好抚养能力及环境的被告宋浩楠履行抚养责任更为合适。诉请判令非婚生女宋佳由被告抚养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宋佳过去9年的抚养费10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宋浩楠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宋浩楠支付给章靓颖自2003年3月至今应负担宋佳的抚养费8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宋浩楠自2012年9月起每月负担宋佳抚养费75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至宋心怡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章靓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章靓颖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蔡妍卓、被告刘一峰于2005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8日生一女孩刘卓妍。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故没有感情基础。婚初夫妻二人一起做轮胎生意,被告刘一峰就经常不务正业,赌钱,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被告刘一峰也曾写下保证书。原告蔡妍卓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得到修复,现原告蔡妍卓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孩刘卓妍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㈤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蔡妍卓与被告刘一峰之婚姻离异。二、婚生女孩刘卓妍由原告蔡妍卓直接抚养。被告刘一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每月贴补原告蔡妍卓小孩抚养费400元此款限原告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分两次给付完毕当年的费用。三、欠A20000元债务由原告蔡妍卓负责偿还,欠A20000元债务由被告刘一峰负责偿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妍卓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女方陈菲有婚内出轨的情形但男方余良只有聊天记录的照片并没有原件婚后女方父母为其出资60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后房屋登记在陈菲名下男方想要分割房产。\n判决是 陈菲与余良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男方余良分得200多万元折价款。。\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力男方、被告于馨阳女方于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6日生育儿子陈杰现已20周岁现原、被告感情破裂故于2014年7月21日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
{"idx": 40,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3年,原告邹兆龙与被告妻子李红自由恋爱认识1996年4月9日,双方在青田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9月5日,双方生育儿子邹强,因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邹兆龙与被告李红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邹兆龙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艾、被告李捷于2013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因原告张艾意外怀孕在被告李捷威胁恐吓下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艾被告李捷性格愈加暴躁好逸恶劳长期对原告张艾进行殴打强迫原告张艾外出赚钱养家现原吿张艾、被告李捷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张艾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吿张艾、被告李捷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艾与被告李捷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艾负担已交。。\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周周、被告田地大约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农历八月十二举行结婚仪式1988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1990年4月2日生一子田路婚前感情一般婚初感情一般被告田地每发怒便对原告周周进行家暴原告周周多次发现被告田地与她人有染且经常赌博、被告田地经劝说也未改过2004年起被告田地不断变换工作岗位且花光家庭积蓄被告田地对原告周周和孩子漠不关心2015年年初起双方没有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周周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许原吿周周、被告田地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被告田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周与被告田地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周周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芳和被告丈夫赵国庆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1年5月6日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月6日生育女儿赵霞,2005年6月27日生育儿子赵刚,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严重不合且婚前缺乏较深的了解,婚后双方又没有很好的沟通,致使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会因为家庭琐事争执;而被告自从和原告结婚以来就游手好闲,不顾家庭,不管老婆儿女,儿子赵刚、女儿赵霞全由原告张芳照顾,根本没有尽到为人父、为人夫的义务,尤其令人难以忍受的是,数年前被告背着原告竟然染上毒瘾,被告将家中钱财全部耗尽后,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13年,被告因吸毒后触犯寻衅滋事罪入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仍在服刑期间,被告的错误行为给原告和家庭带来巨大打击使得原告对被告残存的最后一丝希望彻底破灭,原告经过慎重考虑确定,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任何修复或和好的可能,原告现决定结束这段已没有任何感情的辛酸婚姻,特向贵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婚生女儿赵霞、儿子赵刚由原告张芳行使监护权,被告赵国庆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被告赵国庆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芳与被告赵国庆离婚;二、双方婚生女儿赵霞由原告张芳抚养,儿子赵刚由被告赵国庆抚养,抚养费由双方自理,双方均享有探望儿子、女儿的权利,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芳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丽女方与被告赵力男方于1999年3月29日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000年7月13日、2006年6月24日原、被告生育婚生子女赵向峰、赵向然婚后因被告赌博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向然归原告抚养婚生子赵向峰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陈丽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陈丽负担"]}
{"idx": 42,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周蔷、被告曲哲于2003年相识后恋爱双方于2004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9月29日生下女儿曲霞女儿一直由原告周蔷抚养现女儿希望随原告周蔷一起生活且原吿周蔷、被告曲哲近期就一直分居孩子一直随原告周蔷生活、上学被告曲哲从没有去看望过孩子也没有给付任何生活费另原吿周蔷、被告曲哲双方婚后在东海县张湾XX盖了一栋楼房原告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原吿周蔷、被告曲哲结婚较为草率、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性格和生活方式、生活理念严重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曲哲曾多次对原告周蔷大打出手、家庭暴力等原因原吿周蔷、被告曲哲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已经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及分割财产2、婚生女由原告周蔷抚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蔷与被告曲哲离婚二、原告周蔷与被告曲哲婚生女曲霞随原告周蔷生活被告曲哲从2015年4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00元抚养费直至曲霞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周蔷已预交由原告周蔷与被告曲哲各负担12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韩伟燕、被告周哲伦于2013年4月经熟人介绍相亲认识于2013年5月25日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5月27日生育一子周庆利双方在父母的催促下本着先结婚后恋爱的态度仓促确立婚姻关系婚后初期尚能平静生活但原告韩伟燕怀孕后双方的矛盾开始显现被告周哲伦对原告韩伟燕经常不管不问生活上未尽到丈夫应有的照顾孩子出生后也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生活上未予关爱孩子生病期间也不闻不问。双方经常因各种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很难建立起正常的交流原告韩伟燕已不愿再与被告周哲伦继续生活下去故原告韩伟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韩伟燕与被告周哲伦离婚2、婚生子周庆利由原告韩伟燕抚养被告周哲伦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伟燕与被告周哲伦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伟燕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红女方与张驰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于2014年2月18日协议离婚后孙红与张驰之女孙梅于2014年8月30日出生。经本院询问孙红称孙梅现随其生活\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二○一五年六月起孙红与张驰之女孙梅由孙红抚养,张驰每月支付孙红抚养费三千元至孙梅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驰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明男方和高月女方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孙超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4年4月18日孙明发现高月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2014年7月孙明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明与被告高月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吴晓溪女方、被告宋成男方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原告不同意这门亲事奉父母之命双方于1998年1月21日在鸭田乡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5月2日生育男孩宋泽因被告喜欢打牌、赌博加之被告心胸狭隘无端猜疑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11年3月因原告妹妹向原告借钱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吵原告愤然离开被告双方从此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没有任何改善反而更加恶化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0000元3、共同财产房屋一栋价值190000元原、被告平均分割\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44,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太康县人民法院原告胡英俊男方与被告陈小丽女方于2013年10月19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26000元以及价值8765元的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商量结婚事宜时原告又给被告现金36000元2014年1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向原告索要上车礼9000元原、被告未办理结婚证而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因生活不协调被告于2014年3月1日去郑州市XX医院门诊治疗后原、被告即分居生活原、被告同居时被告带到原告处的个人财产有:中鑫牌八门柜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梳妆台一个、鞋架一个、电脑桌一张、衣架一个、布衣柜一个,上述物品均在原告处\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丽返还原告胡英俊彩礼现金35500元二、被告陈小丽的个人财产:中鑫牌8门柜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梳妆台一个、鞋架一个、电脑桌一张、衣架一个、布衣柜一个归被告陈小丽所有三、驳回原告胡英俊的其他诉讼请求。\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周一与被告赵四于2004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12日进行了结婚登记2006年初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9月16日生一子取名周周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赵四对家庭不负责任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自2014年10月份起分居至今现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原告周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吿周一、被告赵四离婚一并处理婚生子抚养及共同财产事宜。\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一与被告赵四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一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聂林霞和被告妻子李华于2013年3月通过网络相识2014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休息在家但未尽到妻子的责任对家里的事情不管不顾2014年3月被告被发现有出轨行为2014年8月原、被告又因琐事争吵2015年4月双方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聂林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880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聂林霞与被告李华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莲女方和王水男方于199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7年1月6日登记结婚1998年9月14日生育女儿王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2月吴莲发现王水行为诡异在外面与多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令吴莲无法忍受为此吴莲于2015年请求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离婚2、婚生女儿王姣由吴莲抚养王水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莲与被告王水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杨天真妻子、被告廖俊涛丈夫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6月7日登记结婚1995年3月19日生育共同之女廖灵。婚后前段夫妻关系尚可杨天真在校教书廖俊涛做点小生意2006年在本县开发区共同购置铺面一个后因廖俊涛参与赌博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但事后都能自行和好。近年来经常有人找杨天真催讨廖俊涛所欠债务杨天真对此无法忍受要求与廖俊涛离婚并于2016年5月10日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46,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黄辛男方与李悦女方经人介绍于2014年农历十一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同居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李悦于2015年农历6月1日离开黄辛家分居居住娘家至今。同居前黄辛给付李悦彩礼36000元\n判决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丈夫王建军、被告为妻子李英两人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9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偶有争吵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7月25日两人发生矛盾后李英便回娘家居住2014年1月16日李英将衣物从王建军家中搬出。2014年2月19日王建军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李英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n判决是 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等情况在庭审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娟、被告何军于1992年4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生育长子何定、次子何升,现均已成年。婚后由于被告比原告年长很多,双方无法正常沟通,被告经常因为琐事胡乱谩骂原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因此婚后也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于2009年共同在龙里县洗马镇巴对门寨修建房屋一栋,共两层300m,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依法享有一半的权利。2011年,原告对被告忍无可忍久离家出走外出务工,双方已经分居九年,早无夫妻感情,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曾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本次诉讼系第二次起诉。\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娟与被告何军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龙里县对门寨两层砖混结构房屋的第一层归被告何军所有,第二层归原告李娟所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娟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案情简介原告:张城 被告:王亦 被告律师律师王江系高校教师其与张城是大学同学从校园步入婚姻的殿堂二人于2008年8月举办了婚礼。次年9月张城以260万元为二人购买了爱的小窝其中首付款190万元系张城父母出资贷款70万元登记在张城名下。次月两人登记结婚。三年后两人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张飞。孩子的到来为平淡的生活增加了许多乐趣与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与争吵。后来问题越积越多且没有及时有效地沟通王亦还发现张城有出轨的嫌疑后双方于2016年直接分居。除了共同居住的房屋外婚后二人还购买奥迪车一辆登记在王亦的名下。现张城主张离婚王亦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孩子并由张城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张城有婚内出轨的行为要求支付经济赔偿。张城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告离婚\n判决是 准予张城与王亦离婚婚生子张飞由王亦抚养张城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房产归张城所有张城补偿王亦房屋折价款95万余元车辆归王亦所有王亦给与张城折价款8万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丁伟男方、被告宋静红女方于2006年1月22日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6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4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为丁美至今未办理户口登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吵架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诉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报告支付抚养费800元每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48,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美霎女方、被告韩泽君男方于2008年05月03日在黄岩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名为韩舒恒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基本的夫妻感情且经常吵闹无法进行正常的语言沟通当时原告对婚姻已经失望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勉强维持但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故诉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美霎与被告韩泽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美霎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5年,原告林夕和被告丈夫柳剑南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5月1日双方在丽水市结婚,2011年12月12日,双方生育长女柳眉2013年1月15日,双方生育次女柳霞2014年5月5日,双方生育儿子柳小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14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林夕曾于2015年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撤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柳眉、柳霞、柳小龙由原告林夕抚养,被告柳剑南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45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柳剑南承担\n判决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夕与被告柳剑南离婚;二、婚生长女柳眉由原告林夕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婚生次女柳霞、婚生子柳小龙由被告柳剑南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林夕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三与被告张四是在199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4月15日育有一子张柏。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张四极其自私,不顾及家庭,拒绝承担家庭开支。双方分房而睡多年,感情已极其淡漠。原告王三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缓和,婚姻家庭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王三而再次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柏由被告张四抚育至独立生活为止,原告王三自愿承担抚养费每月400元分割存于张四名下的19万元的存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吿王三、被告张四共同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三与被告张四离婚。二、婚生子张柏由被告张四抚育至18周岁,原告王三自2016年6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三、资产分割另案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三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金珏淼和被告丈夫李刚系同村人1993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1995年4月6日生育儿子李强,1996年12月30日生育女儿李芳,子女现均已成家立业,婚后,原告发现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闹矛盾,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01年以后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金珏淼与被告李刚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珏淼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于潇潇女方、被告王志彬男方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30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多疑怀疑原告怀孕的胎儿不是他的但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只是一味吵闹在被告签有打胎协议的前提下原告将胎儿打掉事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侮辱、毁谤甚至暴力相向原、被告分居已有大半年的时间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王志彬未到庭答辩但在庭审后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015年1月13日原告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于潇潇要求与被告王志彬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于潇潇要求与被告王志彬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50,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钱怡、被告姜晨于2006年8月15日在溧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8月7日双方在溧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姜博由被告姜晨抚养原告钱怡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儿子18周岁离婚后原告钱怡一直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双方虽然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但不能解除母子关系原告钱怡每次探望并想接走儿子被告姜晨及其父母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钱怡想有更多的时间与儿子相处给予儿子母爱关怀和教育使儿子能健康成长故原告钱怡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n判决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钱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分两次接回儿子回家居住各一天具体时间为前一日下午至次日下午每年的节假日可接回儿子居住二分之一的时间具体接送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原吿钱怡、被告姜晨自行确定二、被告姜晨应予积极协助原告钱怡行使探望权利三、驳回原告钱怡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怡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红女方、被告陈刚男方于2011年1月9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于2012年8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8月16日生育长女陈高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被告不管不问原告回家时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归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有1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红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9年朱三与妻子倪静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2019年朱三以夫妻感情不和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朱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n判决是 最后原告撤回了起诉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给予被告100万的现金补偿并且婚生二女儿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双方解除婚姻关系。。\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郑言女方与被告王雄男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03月2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15日生育一女王循流自2013年2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一直分居至今,且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孩子和原告父母不照顾,未尽到做丈夫、父亲和女婿的责任,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循流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言和被告王雄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言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高圆圆妻子、被告刘柳丈夫于2001年在资兴市认识后来还是有妇之夫的刘柳强行与高圆圆发生性关系高圆圆于2005年5月7日生育儿子刘洋2007年9月2日生育女儿刘雯2007年9月26日两人到资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从2007年开始刘柳经常为一些小事大发脾气动手殴打高圆圆2014年6月7日两天发生争吵刘柳将高圆圆从宜章绑至资兴市幸亏高圆圆家人及时报警才经民警解救2014年8月18日刘柳跑到高圆圆娘家对其一顿暴打由于刘柳长期殴打高圆圆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诉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判令婚生男孩由刘柳抚养婚生女儿由高圆圆抚养由刘柳承担本案诉讼费。刘柳称夫妻感情还未破裂为了两个小孩健康成长请求判决不准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52,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丈夫吴岳、被告为妻子李静两人均系再婚。201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6月原、被告自愿在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14年7月24日因吴岳的侄儿吴毅在家居住李千不同意其在家生活与吴毅发生纠纷吴岳在劝解中不慎摔倒受伤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2月27日吴岳起诉来院要求与李静离婚诉请如前。\n判决是 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情谊加强沟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红女方、被告陈刚男方于2011年1月9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于2012年8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8月16日生育长女陈高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被告不管不问原告回家时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归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有1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红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周扬和被告妻子罗欣然于1974年2月结婚双方分别于1974年12月26日、1976年11月27日、1979年12月12日生育了长女周见音、长子周飞扬、次子周小龙,现三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1月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夫妻关系未改善,现原告再次以相同理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扬与被告罗欣然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周扬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黄云和丈夫张山在1997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双方于1998年9月6日生育大女儿张晋于1999年8月2日生育儿子张五于2006年10月22日生育二女儿张惠。2007年12月1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自2009年起原告发现被告在外面与第三者王红保持不正当的关系。自2017年7月份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向法院起诉认为婚姻关系应予以解除\n判决是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云与被告张山自愿离婚; 二、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xx小区的xx栋xx楼xx房的使用权归原告黄云; 三、女儿张晋由原告黄云抚养至十八周岁被告张山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四、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在各自名下的由各自对外承担;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因调解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云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郑吉与丈夫王虎于2006年12月在上海闵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两人结婚后由于原被告年龄差距较大长期感情不和三观不合感情逐渐淡漠。原告结婚后近十年期间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将多数精力投入在照顾孩子和家庭上但被告仍不满意。被告母亲与原告长期不合被告也有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原告抑郁最终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及主张儿子的抚养权。\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经过律师的不断的沟通努力,原被告最终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answers": ["经过律师的不断的沟通努力,原被告最终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idx": 54,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寇建波、被告仲茜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相继举行订婚、婚礼仪式后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寇建波给付被告仲茜礼金合计80000元原吿寇建波、被告仲茜于2014年12月5日生育女孩寇美玲现寇美玲在被告仲茜处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寇建波要求与被告仲茜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遭到被告仲茜拒绝现原告寇建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仲茜返还原告寇建波礼金款80000元。\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仲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寇建波礼金款20000元如果被告仲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寇建波负担1350元被告仲茜负担45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2年初原告李梅和被告丈夫王浩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2月12日在尉氏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女儿王琳于2003年12月5日出生,儿子王凯于2006年8月23日出生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夫妻感情不好,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王琳、婚生子王凯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梅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许馨和被告丈夫李刚于2003年6月6日在焦作市解放区登记结婚2003年11月2日生育一子名叫李天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双方在很多方面无法沟通因性格不合持续性分居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更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天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月提前通知原告可随时探望孩子3、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承担\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馨与被告李刚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许馨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萌与被告张建华于2013年5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4月11日生一女取名张萌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6月30日在兴化市民政局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张萌由被告张建华抚养被告张建华不要求原告刘萌贴补女儿抚养费原告刘萌可探视女儿四次双方协商探视时间探视前需提前通知被告刘建华被告予以配合婚生女张萌现随被告张建华及其家人在泰州生活2015年7月20日原告刘萌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吿刘萌、被告张建华婚生女张萌由原告刘萌抚养被告张建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n判决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萌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琴女方与被告许强甲男方于2002年10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2月1日生育长女名叫许晴2006年5月2日生育次女名叫许朗2008年10月5日生育儿子名叫许刚三个子女现都在被告处抚养婚后原、被告会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4年年底因为家庭经济开支问题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家出走2015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琴与被告许强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琴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琴与被告许强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琴负担"]}
{"idx": 56,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玉、被告刘孟刚原系同学双方于2007年年底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5日生双胞胎女儿刘玉文、刘玉洁被告刘孟刚整天沉迷于网络每天下班回家便打网络游戏两个女儿出生后也没有改变除打游戏外从不过问家庭生活几乎不做家务事也不与女儿沟通交流原告王玉为此多次劝说但被告刘孟刚均无动于衷。原告王玉认为被告刘孟刚的行为对原告王玉及家人产生极大伤害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孟刚离婚婚生女刘玉文、刘玉洁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女儿抚养费12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并由被告刘孟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玉与被告刘孟刚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玉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丽玲女方、被告赵乾男方于200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赵乾为一件小事就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刘丽玲为此多次找村干部并到县反映村干部去做调解工作都被被告赵乾骂走期间原告刘丽玲患上精神分裂症。原告刘丽玲、被告赵乾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赵乾长时间对原告刘丽玲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殴打原告刘丽玲在生活上不对原告刘丽玲进行照顾不给钱原告刘丽玲治病已构成对原告刘丽玲的虐待和遗弃。被告赵乾的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上的伤痛更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刘丽玲曾两次怀孕都因不堪被告的打骂而导致流产。为此原告刘丽玲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予原吿刘丽玲、被告赵乾离婚2、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被告赵乾支付原告刘丽玲扶养费103748.6元4、被告赵乾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5、由被告赵乾承担诉讼费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本案\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丽玲与被告赵乾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丽玲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真男方与杨黎女方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分居至今李真于2014年4月起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真与杨黎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李真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洁与被告张弛于2011年9月经家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被告张弛并经常到原告刘洁单位闹事干扰原告刘洁的正常工作双方于2014年7月分居至今。现双方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刘洁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弛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洁与被告张弛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刘洁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胡岚妻子与被告王金国丈夫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同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互敬互爱且共同投资经营一家宾馆夫妻感情较好双方至今没有共同生育子女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方面的差异加上王金国喜欢打牌缺乏家庭责任感导致共同生活中常常为一些小事引发大的争吵加上事后又缺少沟通方式矛盾越来越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胡岚以婚姻已无法维持为由诉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58,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红女方、被告张昊男方于2001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13日生育女儿张桂甲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喝酒回家后时常对原告进行打骂经常造成原告身上多处淤青双方无法正常沟通2012年9月5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后因被告反悔未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8月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分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因被告的种种原因而协议未果在此期间被告还对原告的生活经常进行干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现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桂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3000元抚养费从2015年7月算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抚养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红要求与被告张昊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陈红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5年4月24日原告常欣女方和被告郑万男方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于2016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和被告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赌博、嗜酒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致使我流产原告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原告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应给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10000元并返还原告的陪嫁物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常欣与被告郑万离婚二、驳回原告常欣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郑万要求原告常欣返还2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欣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洪亮男方、被告李莉女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李莉被诊断为无输卵管不能受孕致夫妻关系不睦从2015年下半年起双方就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往来现原告张洪亮上诉至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而要求与被告李莉离婚。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对本案的审理。\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洪亮要求与李莉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洪亮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原告诉称原告刘芳女方、被告李泉男方于1990年1月29日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5月30日生育长子李德1993年5月29日生育次子李煜由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沾花惹草造成原、被告经常生气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共同债务50000元依法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芳与被告李泉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4年4月何麦和郭文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5年5月生育一女郭天美。二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生活观念不同。男方思想观念陈旧重男轻女郭文对何麦及孩子不闻不问甚至缺乏最基本的关心和照顾在外边与第三人出轨郭文和家人的做法让何麦伤透了心夫妻二人争吵不断几次就离婚事宜协商未果后郭文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经法院审理原被告双方对离婚请求没有异议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关于房产该房屋虽然为婚前原告支付首付但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该房屋归其单独所有并未支持考虑到房屋权属及贷款问题判决该房屋归郭文所有郭文给付何麦补偿款55万元并判决郭文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郭天美年满18周岁。"], "answers": ["经法院审理原被告双方对离婚请求没有异议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关于房产该房屋虽然为婚前原告支付首付但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该房屋归其单独所有并未支持考虑到房屋权属及贷款问题判决该房屋归郭文所有郭文给付何麦补偿款55万元并判决郭文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郭天美年满18周岁。"]}
{"idx": 60,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妻子段笑被告为丈夫陈飞两人于1998年重新组成家庭,并办理了结婚登记。1999年9月9日,原、被告生育了儿子陈宇。陈飞性格暴躁、脾气古怪,自2002年后,陈飞时常无故对段笑及其女儿进行殴打。2014年8月,陈飞更是提刀砍段笑。两人系半路夫妻,感情基础本就薄弱,陈飞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之可能,故段笑于2015年2月3日诉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儿子陈宇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由被告赔偿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50000元。\n判决是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并不属事实婚姻,故原告欲提出离婚,首先就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夫妻,但原告并未举示结婚证予以证明。现驳回原告的起诉。。\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闫美丽、被告胡图图于1997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6月18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4日婚生一子胡龙杰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1年由于婆婆介入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被告胡图图要么不理原告闫美丽只要和原告闫美丽说话就骂人原告闫美丽深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由于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才没有协议离婚原告闫美丽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胡图图离婚望法院准予原吿闫美丽、被告胡图图离婚婚生子由原告闫美丽抚养被告胡图图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闫美丽与被告胡图图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美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江俊与被告徐丽于1991年相识1992年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1995年5月2日生育一女江敏。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不够逐渐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2013年8月5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搬至其父母处居住。2014年3月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n判决是 一、原告江俊与被告徐丽离婚二、位于宜昌市XX的房屋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XXX号归被告徐丽所有三、被告徐丽支付原告江俊房屋折价款15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梦女方与被告张岱男方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12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12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11月17日生育长女张顾心由于原被告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生活上和经济上不予关心对女儿也不予照料其家人对原告也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梦与被告张岱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郭丽女方、被告牛越男方于2002年5月10日在宜春市袁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于2004年2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牛强松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0年开始被告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目前被告仍在社区戒毒期间2016年4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牛强松由原告抚养至成年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郭丽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牛越同意离婚婚生男孩牛强松由被告牛越抚养至成年抚养费由被告牛越自行负担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币150元原告郭丽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answers":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郭丽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牛越同意离婚婚生男孩牛强松由被告牛越抚养至成年抚养费由被告牛越自行负担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币150元原告郭丽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idx": 62,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李萌、被告王新峰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萌萌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王新峰不务正业有诸多恶习且被告王新峰有多次违法犯罪行为2010年10月原告李萌与被告王新峰分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李萌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吿李萌、被告王新峰离婚2、判令婚生女王萌萌由被告王新峰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新峰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萌与被告王新峰离婚二、婚生女王萌萌随被告王新峰生活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萌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冯玉女方和王翔宇男方于2001年9月3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8日婚生一子取名王龙婚后王翔宇有打骂冯玉的行为且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冯玉于2015年起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与王翔宇离婚\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玉与被告王翔宇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叶素素和丈夫郑小龙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相知恋爱,于2010年11月11日在衢江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1日婚生一子取名为郑钱。婚前,双方也经常小吵小闹。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在外出期间,十天半个月都不主动与原告联系,让原告觉得被告对原告关心甚少。被告郑小龙的种种行为让原告对被告更加失望,也让原告进一步明确了离婚的决心。2013年11月份,原、被告正式分居。原告认为,多年的婚姻生活并未让原告感受到幸福感,相反,日积月累的矛盾冲突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在双方分居半年之久,维持这段婚姻已无必要。故原告叶素素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郑钱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素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项盈盈和丈夫吴玉良于2000年年底经人介绍相恋,200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26日生育一女名吴芳。原告认为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曾用拳殴打原告。原告曾于2013年9月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未获支持,判决生效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且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一女吴芳由原告项盈盈抚养,被告吴玉良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女儿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项盈盈要求与被告吴玉良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项盈盈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5年腊月24原告陈栋给被告董玲爱情包1万元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正月初八被告方到原告家查家原告方给被告方61200元彩礼被告方表示还要6万元2016年正月初九原告方又取款6万元给被告此外在双方恋爱期间原告给被告董玲购买了手机、衣服、平板电脑共花费7500元购买钻戒花费3500元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不能结婚特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等礼金人民币142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栋人民币70000元其他财产现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计1573元由原告负担799元被告负担774元"], "answers":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栋人民币70000元其他财产现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计1573元由原告负担799元被告负担774元"]}
{"idx": 64,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四与妻子王五通过相亲认识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三个孩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三个孩子在一年内跟随王五生活赵四每月每个孩子支付2000元抚养费2021年三个孩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四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n判决是 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同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毕曦文和丈夫周中育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1月生育女儿周小芳,因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造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从被告周中育于2014年7月开始去长沙打工起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毕曦文抚养,被告周中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成年止,被告周中育负担女儿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的50%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中育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毕曦文与被告周中育离婚;婚生女周小芳系原、被告共同子女,随被告周中育生活并由其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原告毕曦文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毕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毕曦文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心怡和被告丈夫李颖轩于2000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11日生育一女李芳,原、被告婚后因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长期对原告进行家暴,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王心怡起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李颖轩离婚2.婚生女李芳由原告王心怡抚养,被告李颖轩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心怡要求与被告李颖轩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心怡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3年12月原吿张红、被告钱进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张红发现与被告钱进在生活、工作中性格、处世态度差异很大被告钱进是北方人生活习气与原告张红完全不同彼此极少交流不能建立起感情更难以想象的是被告钱进居然对原告张红动武逼原告要钱使原告张红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身心疲惫婚姻无法维持原告张红认为被告钱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双方间婚姻关系已无继续维持的可能为此张红诉请判令解除原吿张红、被告钱进双方的夫妻关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红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红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9年原告金沙妻子、被告胡歌丈夫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10年4月5日生育一子胡文,2012年2月7日双方在辰溪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由于金沙系哑巴,金沙父母为了更好照顾金沙的生活,婚前经双方家人协商,胡歌自愿招赘入住金沙家。婚后不到半年,两人争吵不断,胡歌亦经常离家出走。胡歌每次离家出走,都是金沙家人接回家,后胡歌不愿回家。现二人已分居3年有余期间,胡歌未尽家庭义务。金沙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子胡文由金沙监护,胡歌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60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66,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8年2月毛不难男方和田赋欣女方相识恋爱2001年12年30日双方自愿到原南充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名毛依婷2008年9月起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毛某某离婚二、婚生女A甲由原告B抚养至A甲独立生活时止A的抚育费由原告B承担三、被告A的个人财产衣柜一个、餐桌一张、毛毯一张分割给被告A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A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源和被告妻子许茗宣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0年9月19日生育女儿李小璐,2007年6月9日生育二女儿李晓璇,婚后繁杂生活琐事及经济压力,双方经常发生口角,被告许茗宣漠不关心且性格粗暴,对原告李源母亲实施家暴,被告在2010年4月回娘家分居住至今拒不回家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1年3月21日,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3月25日在法官调解下,我撤诉,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至今仍不回家,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小璐、李晓璇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源与被告许茗宣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源承担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许茗宣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丽女方和张森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4月9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告张森起诉离婚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判决双方离婚并确认2013年7月、8月期间原告王丽与吴桐在本市比佛利花园F幢127号同居生活认定原告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判决如下被告张森在淮安XX公司96.77%股权由原告王丽享有45%、被告张森享有55%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崔军和被告妻子王翠花于2011年下半年在广州务工时相识2012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6日生育女孩翠芳2016年7月8日生育男孩崔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婚后沟通不畅聚少离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翠芳由原告抚养儿子崔浩由被告抚养\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崔军与被告王翠花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军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郑梅女方、被告吴迪男方于2008年10月下旬同居后于2010年2月25日非婚生育儿子吴乙双方于同居前感情一般原、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后因性格差异大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多次受到被告的暴力殴打被告甚至还多次辱骂殴打原告父母原告多次提出与被告分手并于2010年9月30日向原新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但考虑到孩子年幼而撤诉自原告撤诉后被告却仍然不思悔改经常对原告及其父母进行辱骂殴打至此双方矛盾无法调和故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非婚生子吴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直至吴乙独立生活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原、被告非婚生子吴乙由原告郑梅抚养二、被告吴迪每月给付吴乙抚养费1200元自2015年4月起至吴乙独立生活之日止三、探望权正常情况下每月探望二次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周日为吴迪的探望时间具体方式为在周五下午放学时由吴迪将吴乙接走周一早上上学时由吴迪将吴乙直接送至学校吴乙的暑假期间吴迪有权将吴乙带回共同生活15天2016年春节开始吴迪有权将吴乙带回过春节共同生活10天以后每逢双年吴迪将吴乙带回过春节共同生活10天每逢单年春节后初五将吴乙带回共同生活10天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探望时间应提前一天通知对方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原、被告非婚生子吴乙由原告郑梅抚养二、被告吴迪每月给付吴乙抚养费1200元自2015年4月起至吴乙独立生活之日止三、探望权正常情况下每月探望二次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周日为吴迪的探望时间具体方式为在周五下午放学时由吴迪将吴乙接走周一早上上学时由吴迪将吴乙直接送至学校吴乙的暑假期间吴迪有权将吴乙带回共同生活15天2016年春节开始吴迪有权将吴乙带回过春节共同生活10天以后每逢双年吴迪将吴乙带回过春节共同生活10天每逢单年春节后初五将吴乙带回共同生活10天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探望时间应提前一天通知对方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idx": 68,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穆云女方与被告张铎男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04月01日登记结婚2011年07月01日生育女儿张甜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再加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未能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夫妻难以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8月24日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江西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甜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穆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穆云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翠女方和王伟男方于2013年10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9日生育一女孩王兰现随张翠生活2014年8月24日张翠带女儿回了娘家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周一、被告周三于2004年在上海打工期间相识并恋爱于2005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周捷于2006年7月5日出生婚后原吿周一、被告周二感情尚好但渐渐地显露出两人的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特别是2014年孩子上幼儿园原告周一辞职回来在家带孩子一年的时间里被告周三对原告周一母子不闻不问连基本的生活费都不给原告周一母子原告周一母子一年的大部分生活费用都是原告周一父母给予的两人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尤其是有了婚生子之后原告周一因四次意外怀孕而流产被告眼看着原告洗衣做饭下冷水劳动却视而不见没有一点儿的关心照顾对被告周三一次又一次的如此自私冷漠的行为表现原告周一彻底寒心夫妻已无感情而言周一与周三开始分居综上原告周一认为与被告周三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不想再维持这样无感情的婚姻现原告周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吿周一、被告周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由原告周一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三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一与被告周三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一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久、被告赵三经人介绍后于1996年11月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7年10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2001年农历正月初五生一女赵洁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张久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赵三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久与被告赵三离婚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张久负担12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宋静女方、被告陈志男方双方于2007年5月双方在东莞务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与2010年3月10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23日生育一女陈文文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因原告认为双方沟通困难经常发生争吵于2014年2月15日回娘家二人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予原告宋静与被告陈志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answers": ["不准予原告宋静与被告陈志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idx": 70,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航男方与王玉兰女方于200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5月14日登记结婚2008年生一男孩孙河孙航与王玉兰均系再婚再婚时王玉兰带一女孩王丽2002年出生现在张家口市某小学读书孙航未带子女孙航与王玉兰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缺乏沟通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孙航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于2014年6月10日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孙河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航要求与王玉兰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航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子枫和被告丈夫吴磊于2006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吴芳芳、一子吴昊祥儿子吴昊祥年幼一直由原告抚养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后被告开始出轨第三者在此情况下原告感婚姻无望决定应诉结束这段婚姻故诉至法院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昊祥随原告共同生活3、婚生女吴芳芳的留学、生活费用、婚生子吴昊祥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支付一半4、被告未隐藏的夫妻共同平均分割被告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少分或者不分价值约100万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子枫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子枫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梅有男方与被告卜世女方于2000年1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名梅钱2009年2月1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太民初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梅有与卜世离婚婚前原告家出资在被告家提供的宅基地该宅基地位于太康县城关镇南关上建造砖木结构房屋四间、门楼一间及相应院墙但该财产没有分割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位于太康县城关镇南关的房产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梅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梅有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明、被告李丽双方均系中国公民。2021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双方于2017年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判令离婚。双方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n判决是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高莹莹女方、被告黄成武男方于2005年在福建打工时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2007年原告意外怀孕同年11月8日生下儿子黄洪涛因当时原、被告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直到2010年7月5日才在新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1年9月11日生下次子黄洪达由于相识时原告年少无知对被告缺乏了解因意外怀孕生子而与被告维持同居生活然被告经常外出打牌夜不归宿对原告和子女不闻不问结婚3年原告体会不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2013年2月底原、被告大吵一架之后夫妻感情进一步破裂原告被迫外出打工至今分居已一年多故于2014年11月25日诉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儿子黄洪涛由原告抚养、黄洪达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高莹莹要求与被告黄成武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高莹莹要求与被告黄成武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72,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许燕女方诉称我与被告秦涛男方于2010年相识于2011年12月领证结婚婚生女秦小芳于2013年年2月16日出生被告一直说没有钱等以后在办婚礼为了给婚生女办户口原告假借办保险从家中拿了户口本与被告领证被告一直不敢担责任面对原告父母且被告在婚后还会经常去赌博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仅工作了两三个月就做零时工没有稳定的收入原告一直希望被告能够悔改给原告一个简单的婚礼但被告一直没有践行自己的承诺鉴于被告作为一个丈夫不能照顾妻子作为一个父亲不能尽到责任原告对被告没有任何期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秦小芳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燕与被告秦涛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燕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3年12月24日原告李柯、被告张军双方因感情不合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静由被告抚养并约定原告每月探望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星期日。自2017年年底被告带着张静不知所踪原告无法再探望张静故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n判决是 法院判令原告于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天探望女儿张静被告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育有一子但因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开始出现矛盾甚至婚生子出生后也并无改善。张先生搬离家里到外租住房屋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解决两人多年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n判决是 经过律师的疏导和沟通,双方都能够冷静思考,最终愿意调解离婚,双方为婚生子的安置进行沟通,最终调解离婚。。\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朱佳女方、被告刘贺男方于1994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登记结婚1999年8月4日生育一子刘一婚后因性格不合且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致使双方关系更加恶劣发展到互不理睬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勉强维持下去是对双方的伤害原告朱佳于2014年11月3日具状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原吿朱佳、被告刘贺不准离婚现原判决已经生效6个月双方在此期间仍无法和解及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朱佳依法再次起诉恳请法院判决原吿朱佳、被告刘贺离婚婚生子刘一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佳与被告刘贺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朱佳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1年3月原告祁淑悦女方、被告达文西男方在广东打工相识2012年2月开始双方在外租房同居生活2012年10月30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农历2012年11月25日生下女孩达静静原告在被告家坐月子一个月后原告又回到娘家居住生活2013年农历2月6日双方因小孩发生争执第二天被告就以外出打工为由再没回过家也没有打电话询问过除小孩生病时其母亲支付过3000元外被告也没有负担过小孩的生活费用从此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满2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于2015年5月7日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婚生小孩达静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74,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石欣、被告严宽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8月17日生育一子严浩。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底被告严宽染上赌博恶习后,夫妻双方发生矛盾,经常吵架,被告严宽不听家人劝说。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故原告石欣诉请法院判令原吿石欣、被告严宽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石欣与被告严宽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石欣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于2010年8月23日原告魏齐贤男方诉称原、被告韩春雨女方经人介绍于2008年8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原、被告经常生气、打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原告同居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所争议的家电及家具一台29寸TCL牌液晶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套三组合柜、一套四组合厅柜、一套木制沙发、一张梳妆台、一个板凳、一张电脑桌、一只密码箱、一个盆架、一个瓷盆、一张长条桌归原告魏齐贤所有二、被告韩春雨给付原告魏齐贤秋季收益500元三、驳回原告魏齐贤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二项判决内容待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韩春雨当庭一次给付原告魏齐贤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周琪与被告张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同居生活2011年5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28日生双胞胎儿子大儿子叫张甲小儿子叫张丙2013年3月份因被告张越做传销原告周琪与之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居被告张越对家庭不闻不问随后失去联系2015年12月份原告周琪到大垛派出所报失踪才得知被告张越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现双方分居已近3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周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周琪、被告张越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琪与被告张越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琪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金丽、被告张策于1994年4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8月8日生育女儿张瑾丽现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张策就出去打工一年就给原告金丽及家庭部分生活费平时很少回来基本每年回来两三次结婚时被告张策就喜欢赌博双方经常因赌博事情而吵架。双方矛盾已深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金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金丽、被告张策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丽要求与被告张策离婚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金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冯杰男方、被告楚雨女方于2007年恋爱在恋爱时间不长的情况下经家人催促于2008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结婚多年双方一直处于两地分居状态尤其是2013年以后双方沟通减少且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也未履行夫妻义务分居满两年多现双方已无共同语言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因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特于2015年12月29日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原告冯杰与被告楚雨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与被告共同负担"], "answers": ["不准原告冯杰与被告楚雨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与被告共同负担"]}
{"idx": 76,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9年元月男女双方李强、王锦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男方婚前的房归男方婚后的车归男方孩子由男方抚养男方支付150万补偿款。\n判决是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圆圆与被告丈夫吴三桂于2004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生育一女吴芳因结婚较为草率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无法加深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且有赌博行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准予陈圆圆与吴三桂离婚2、婚生女孩吴芳由陈圆圆抚养吴三桂每年承担50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圆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圆圆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源和被告妻子许茗宣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0年9月19日生育女儿李小璐,2007年6月9日生育二女儿李晓璇,婚后繁杂生活琐事及经济压力,双方经常发生口角,被告许茗宣漠不关心且性格粗暴,对原告李源母亲实施家暴,被告在2010年4月回娘家分居住至今拒不回家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1年3月21日,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3月25日在法官调解下,我撤诉,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至今仍不回家,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小璐、李晓璇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源与被告许茗宣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源承担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许茗宣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温若云与被告李力山于2006年3月相识,于2008年8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5月25日生育女儿李若昀婚后原告温若云发现被告李力山一直有赌博恶习且不听劝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被告李力山因赌博欠下较大数额的个人债务,长期以来,因被告李力山的赌博行为致使原告温若云精神处于一种极度紧张与恐慌的状态,生活上无安全,工作也无法开展双方从2014年6月开始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温若云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告温若云与被告李力山离婚2、婚生女儿李若昀由原告温若云抚养,被告李力山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温若云与被告李力山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温若云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林俊杰丈夫、被告李小璐妻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7月27日双方在衡阳市石鼓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婚前双方缺乏全面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结婚的主要原因是李小璐村组土地被征收在限定的时间内登记结婚才能分到属于林俊杰那份土地补偿款项所以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相互之间缺乏信任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双方现已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现林俊杰向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李小璐称两人结婚没有10天不同意与林俊杰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answers":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idx": 78,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翠华女方与邱大鹏男方是同学于2004年自由恋爱200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张翠华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于2016年5月16日向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邱大鹏离婚\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翠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翠华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8年7月27日席静女方与沈康男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4月26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某处房屋归席某所有但应还的贷款金额由女方每月支付给男方用于还贷直到房屋过户或者卖出为止。2013年6月14日双方办理复婚2014年8月25日双方再次协议离婚。2020年11月男方起诉女方要求支付2010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房屋贷款和房屋装修款项60余万称虽然离婚复婚复婚离婚但不影响第一次离婚协议的约定房屋贷款一直是从男方银行账户中扣款偿还的。女方作为被告找到本人代理此案。\n判决是 双方调解结案房屋贵女方所有女方给予男方折价款25万元男方每月支付未成年女儿抚养费150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胡丽丽、被告朱传杰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正月初三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5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1月25日生一子朱浩然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吿胡丽丽、被告朱传杰现已分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胡丽丽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朱传杰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丽丽与被告朱传杰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40元由原告胡丽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彭程浩男方与姜秀娟女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6月5日生育婚生男孩彭思明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时被告不务正业根本未尽到一个当人妻、为人母的责任甚至还打伤原告的母亲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初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14年12月25日原告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彭思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程浩与被告姜秀娟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彭程浩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3年2月份原告刘丽女方、被告赵旺男方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4月24日原、被告便在兴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因婚前认识时间短原、被告间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的无因情绪低落时而脾气暴躁莫名其妙得怀疑、殴打原告及打摔东西期间原告两次怀孕均因被告无故殴打导致流产属草率结婚且被告方向原告隐瞒了其精神病史欺骗了原告且婚后也未治愈故原告认为其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坚决要求离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丽要求与被告方赵旺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answers":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丽要求与被告方赵旺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idx": 80,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茗 被告:徐军 被告律师:石律师 陈茗与徐军相恋多年二人于1999年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恩爱一年多后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徐小妹徐军努力工作只为给妻子女儿更好的生活。只可惜好景不长随着徐军工作越来越忙工作与家庭没能很好的兼顾二人的沟通交流越来越少但争吵却越来越多最后陈茗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n判决是 准予陈茗与徐军离婚婚生女由陈茗抚养徐军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一套房产和车辆为徐军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大型房屋归徐军所有给与陈茗100万元的房屋补偿款两套小型房屋归陈茗所有对股权问题不予处理。。\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原告邓丽与被告杨毅于2014年4月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工作认识2015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4日生育儿子杨鹏。婚前两人感情一般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大多数情况下争吵之后双方都会陷入长期的冷战中对双方精神造成很大的折磨。孩子在原告老家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期间被告基本没管过孩子。2019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期间没有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于被告已很长时间无法正常沟通已无和好的可能因离婚及孩子抚养等事项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n判决是 2021年3月4日审理结果代理原告胜诉一、被告杨某与原告邓某离婚二、婚生儿子杨某某由原告邓丽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待孩子年满14周岁后由其自行决定跟随原告或被告生活被告杨毅支付抚养费1000每月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杨毅享有探视权每年寒暑假随被告生活十天。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江西省南昌某处的房产归被告杨毅所有房贷由被告杨毅自行承担飞度牌某车归原告邓丽所有标志牌某车归被告杨毅所有其他各人处财产及各人衣物用品归个人所有小孩衣物用品归小孩所有。。\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4年年初孙强男方和马丽女方在工作中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6月9日生一女孙雅2016年6月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在婚姻期间产生矛盾孙强于2016年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离婚2、婚生女孙雅由马丽抚养孙强给付抚养费3、共同债务由孙强承担4、马丽承担诉讼费\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强要求与被告马丽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静与被告林方2008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林宇现已9岁。双方婚后对很多问题和日常事务意见不同导致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双方婚后曾共同到欧洲某国经商感情破裂后女方回到国内因男方不同意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导致诉讼。女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登记在女方名下房产归女方所有。\n判决是 法院作出2019津0102民初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房产归女方。\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子豪男方与被告李静女方于199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1995年农历正月初五生育一女名李茹现已成年近年来双方感情日趋冷淡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于2014年2月21日诉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idx": 82,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裴泠女方和姜文男方双方系校友于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31登记结婚2011年5月8日举行仪式并共同生活2012年3月4日生育一子姜二升现随姜文父母生活。裴泠于2016年4月离家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裴泠离婚之诉讼请求。\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曲胜昌与被告党明明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2月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9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曲明理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因性格不投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2009年、2010年被告党明明多次因与原告曲胜昌感情不好离家出走2011年农历正月初一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曲胜昌诉至法院请求判双方离婚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曲胜昌与被告党明明离婚二、婚生子曲明理随原告曲胜昌生活被告党明明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6月30日前贴补子女抚育费5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曲胜昌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马明男方和吴欣女方于199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后一同外出务工于2001年6月28日在仪陇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证于2001年生育长女马燕于2005年生育次女马清。近年来双方时有发生矛盾纠纷吴欣发现马明与汪丽存在婚外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X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马某X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德贵男方诉称原、被告胡爱华女方经人介绍于1999年农历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于2001年7月17日生育女儿张情于2007年3月17日生育次女张雨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也很一般最近两年被告总找茬与原告生气且其家人也为被告帮腔作势造成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用\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德贵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4年12月26日原告赵粤男方与被告郭青女方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向被告方支付礼金88800元另支付1600元用于当日酒席花费2014年12月29日原告支付15183元购买结婚所用“三金”现戒指及耳钉在原告处项链及手镯在被告处2015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曾某支付12000元礼金用于举行婚礼当日开支2004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郭青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之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只有短短二十天左右由于原、被告的婚姻原告家已负债累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121871元\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C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8.5元由原告赵粤负担684.25元由被告郭青负担684.2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answers":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C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8.5元由原告赵粤负担684.25元由被告郭青负担684.2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x": 84,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丽与被告张明于2009年相识并于2010年2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男张健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原告和被告均主张孩子抚养权。\n判决是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郑言女方与被告王雄男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03月2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15日生育一女王循流自2013年2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一直分居至今,且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孩子和原告父母不照顾,未尽到做丈夫、父亲和女婿的责任,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循流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言和被告王雄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言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曲胜昌与被告党明明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2月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9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曲明理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因性格不投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2009年、2010年被告党明明多次因与原告曲胜昌感情不好离家出走2011年农历正月初一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曲胜昌诉至法院请求判双方离婚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曲胜昌与被告党明明离婚二、婚生子曲明理随原告曲胜昌生活被告党明明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6月30日前贴补子女抚育费5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曲胜昌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余艺、被告邓波于2011年10月相识,2012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3日生育儿子邓利。原吿余艺、被告邓波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邓波经常无缘无故辱骂、殴打原告余艺,并不给原告余艺任何经济支持,原告余艺只能靠村里人帮助独自抚养孩子邓利。原告余艺现患有心脏病及抑郁症,可被告邓波对原告余艺不管不问,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原吿余艺、被告邓波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吿余艺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原吿余艺、被告邓波离婚2、婚生子邓利由原告余艺抚养,被告邓波承担抚养费3、被告邓波承担原告余艺看病所需费用。\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余艺与被告邓波离婚。二、婚生子邓利由被告邓波抚养。三、驳回原告余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艺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贾瑞瑞女方与被告张寅男方于199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张磊一女张静雯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现双方已经分居5年夫妻关系实在无法维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于2014年4月9日诉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磊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张静雯由被告抚养\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子女抚养张磊由原告抚养教育至成年张静雯由被告抚养教育至成年三、原告与被告对对方抚养的子女均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子女抚养张磊由原告抚养教育至成年张静雯由被告抚养教育至成年三、原告与被告对对方抚养的子女均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86,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雨萌和被告丈夫刘谋于2000年6月24日在双方父母要求下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父母包办婚姻于2002年4月27日生育一女刘芳芳2004年8月27日生育一子刘铁现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般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双方分居长达7年之久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雨萌要求与被告刘谋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雨萌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李婕、被告李亚东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2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炳天。原吿李婕、被告李亚东双方从相识到登记仅5个月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草率结婚。结婚后被告李亚东懒散和不负责任的脾气暴露无遗家务不屑管理对原告李婕及小孩漠不关心对家庭不尽基本义务已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李婕认为与被告李亚东共同生活已经失去了信心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李婕起诉要求与被告李亚东离婚婚生子李炳天归原告抚养被告李亚东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婕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翟霖男方、被告崔薇女方于2007年6月9日结婚2008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翟冰因感情不合原告翟霖于2013年1月10日起诉要求离婚同年3月20日判准二人离婚判决未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实际上原吿翟霖、被告崔薇生活期间因共同经营服装店、购买面包车和生活开支等共借款70000元现原告翟霖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被告崔薇承担诉讼费用。\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翟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翟霖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涂明江西律师案情简介原告罗志与被告夏亦通过朋友相识2018年6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前二人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常因各种琐事吵闹。2019年4月起双方分居至今故原告罗志诉至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一、原告罗志提出离婚,被告夏亦同意离婚。二、原告罗志与被告夏亦共同所有的房屋双方一致同意归被告夏亦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夏亦自行承担。三、原告罗志与被告夏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四、原、被告双方各自衣物及生活用品各归己有。。\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周利千和陈小曼于2008年5月6日在浙江省慈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7月30日生育一子。自2014年4月起周利千被公司派遣至国外,长期聚少离多。2015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2017年9月15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当时并未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2018年3月14日陈小曼向法院起诉具体诉求为依法分割公司内部虚拟股份30余万元元以及工资、奖金及股份分红暂计近100万元。\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周利千名下的公司内部虚拟股归其自己所有同时支付陈小曼公司内部股份以及其他工资、奖金、分红等补偿款共计50余万元。之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周利千支付补偿款30余万元。"], "answers":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周利千名下的公司内部虚拟股归其自己所有同时支付陈小曼公司内部股份以及其他工资、奖金、分红等补偿款共计50余万元。之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周利千支付补偿款30余万元。"]}
{"idx": 88,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胡小丽女方诉称原、被告江诚男方于199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1996年3月8日在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原、被告于1997年4月14日生育一女江佳于1998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江林2015年原告与他人合伙买货车经营借债30000元婚生女在渠中读书租房借债20000元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胡小丽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江诚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胡小丽要求与被告江诚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小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7年5月原告朱丽丽和被告丈夫王兴在广州打工相识于2009年1月20日在贵溪市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10月9日生育女儿王丽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一方面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因夫妻感情问题2013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分居至今有一年六个月之久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王丽归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丽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丽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兴男方和孙月女方于2008年相识于2009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7日生育儿子吴航由于婚前吴兴对孙月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2011年开始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2016年吴兴请求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吴兴、孙月离婚2、婚生儿子吴航由吴兴抚养3、孙月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600元至其18周岁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凭单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4、案件受理费由孙月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兴与被告孙月离婚二、婚生儿子A2009年9月15日出生由原告B携带抚养至18周岁被告AX从2016年4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儿子A乙生活费600元至其18周岁期间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单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谢亭丰与被告张子珍于2010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15日生育一子谢春浩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是张子珍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谢亭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张子珍离婚儿子由原告谢亭丰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亭丰离婚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谢亭丰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明男方被告苏红女方于2008年6月相识自由恋爱于2013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尚可但目前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18日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idx": 90,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3年原吿伊然、被告王伟健通过网络相识2004年即同居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被告王伟健迷恋上网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并于2008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原告伊然起诉离婚后法院虽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一直未和好故原告伊然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伊然、被告王伟健离婚并依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伊然的起诉。。\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颖女方和张聪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在东莞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张思思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8月因刘颖工作地点变化双方开始分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颖与被告张聪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A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丈夫王建军、被告为妻子李英两人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9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偶有争吵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7月25日两人发生矛盾后李英便回娘家居住2014年1月16日李英将衣物从王建军家中搬出。2014年2月19日王建军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李英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n判决是 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等情况在庭审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韩枫与被告妻子郭晶于2010年6月15日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5年开始一直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韩枫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分割景德镇店面分割景德镇公司及2010年之后公司的经营收益,分割新平路凤凰别墅二街店面1间结婚后共同集资购买的供电局宿舍一套\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枫与被告郭晶离婚二、景德镇减速机厂A栋106室商业用房归原告韩枫所有韩枫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郭晶房屋款14.5万元被告郭晶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协助将此房屋过户给原告韩枫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25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郭子丽女方、被告胡志男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胡强。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各方面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双方自2011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婚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2012年6月20日晚上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原告脖子处受伤给原告身体与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心理创伤原告被迫离开杭州生活。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于2013年3月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独立生活\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自2013年4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answers":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自2013年4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idx": 92,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9年原吿张象丽被告周伟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2002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3年2月12日在如皋市登记结婚2005年8月8日生育一女名叫周莉艺2007年9月15日生育一女名叫周莉尔现均在读书原吿张象丽被告周伟婚后关系一般自2012年开始被告周伟性格、脾气发生很大变化被告周伟不正常外出打工挣钱原告张象丽劝说被告时就会遭到被告周伟的殴打现在原告张象丽被逼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张象丽被告周伟离婚婚生女周莉艺、周莉尔随原告生活被告周伟依法给付子女抚育费诉讼费由被告周伟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象丽要求与被告周伟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象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少华(女方)、被告张建安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06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11月1日生一女取名张谙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原、被告双方缺乏沟通等原因遂产生隔阂双方感情产生裂痕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少华与被告张建安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少华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杨静女方和何凯文男方于1994年相识恋爱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6年2月4日双方生育长子何甲2008年10月29日生育次子何乙。2009年1月6日双方在射洪县原柳树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曾发生纠纷。2014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XX与被告何XX离婚。本案收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杨XX、被告何XX同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孟美女方和田勇男方于2011年农历腊月二十二日举行民间典礼后于2014年9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2年6月10日生育女儿田玉。于2016年农历八月初五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X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X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雪梅女方、被告许文强9男方于2006年3月在东莞打工时相识2006年6月即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5月3日生育男孩许世勤2010年1月29日在河北省魏县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为生活琐事吵闹骂架夫妻感情一直不和但念及小孩只得勉强在一起2012年8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但被告仍然电话骚扰原告2013年10月8日原告起诉离婚因管辖问题撤诉之后夫妻关系更加恶化2013年春节时被告到原告深圳租房处无理取闹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夫妻感情也彻底破裂故于2014年5月27日诉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许世勤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原告自愿全部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94,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子枫和被告丈夫吴磊于2006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吴芳芳、一子吴昊祥儿子吴昊祥年幼一直由原告抚养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后被告开始出轨第三者在此情况下原告感婚姻无望决定应诉结束这段婚姻故诉至法院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昊祥随原告共同生活3、婚生女吴芳芳的留学、生活费用、婚生子吴昊祥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支付一半4、被告未隐藏的夫妻共同平均分割被告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少分或者不分价值约100万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子枫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子枫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3年12月24日原告李柯、被告张军双方因感情不合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静由被告抚养并约定原告每月探望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星期日。自2017年年底被告带着张静不知所踪原告无法再探望张静故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n判决是 法院判令原告于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天探望女儿张静被告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娇于2009年12月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丈夫秦奋认识并于2010年4月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秦芳。因为婚前未有过多的接触和了解造成婚后性格、脾气不和常因一些家务琐事吵架特别近半年被告出轨其他女人造成两人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秦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娇与被告秦奋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娇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冰冰和被告丈夫王聪于2005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4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6月14日生育男孩王凯,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没有沟通,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正式分居多年,没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3、依法判决小孩王凯由原告李冰冰抚养,被告王聪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直至成年时止4、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冰冰与被告王聪离婚,本案受理费2651元,由原告李冰冰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强男方、被告王冰女方于2004年上半年自由恋爱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双方于2013年1月15日到上饶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生育长子刘凌云2015年5月15日生育次子刘凌山2016年10月13日生育三子刘凌风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三个儿子的出生双方确实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一定程度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三子女自主决定与原、被告生活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直二层房屋\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强要求与被告王冰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强要求与被告王冰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
{"idx": 96,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强男方和刘悦女方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8年元月1日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于2008年9月11日在阆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12月20日婚生一女刘思刘强于2014年12月2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强和被告刘悦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唐进男方与金月女方于2001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3日生育女儿唐华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从去年底双方分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唐进与金月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唐进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9年朱三与妻子倪静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2019年朱三以夫妻感情不和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朱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n判决是 最后原告撤回了起诉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给予被告100万的现金补偿并且婚生二女儿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双方解除婚姻关系。。\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3年年底原告王徐女方、被告武城男方双方父亲的搓合下相识恋爱2004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均在外务工但被告不务正业参与六合彩赌博2007年4月14日生育一女武婷2012年下半年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5月12日被告在湖南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判刑3年期间减刑2015年9月出狱出狱后被告不求上进对原告及女儿陌生现原告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徐与被告武城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徐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4年农历9月26日原告陈磊男方经媒人介绍与被告赵娜女方认识2015年农历正月初六原告与被告举行了订亲仪式原告给付被告赵娜红包1860元并给被告亲戚红包但具体金额不确定同时原告给付聘金66666元其中被告回礼10800元后双方一起到上海打工在被告A共同生活近一个月至2015年4月双方分开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经双方协商多次无果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9326元\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还原告彩礼共计人民币2800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陈磊负担580元被告赵娜负担312元"], "answers":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还原告彩礼共计人民币2800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陈磊负担580元被告赵娜负担312元"]}
{"idx": 98,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唐男方和陈玉女方于1986年底经陈玉堂嫂介绍相识几天后便去营山县原南溪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87年9月25日生育一子李晓现已结婚成家。因双方了解不够、仓促结婚、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时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好。2014年1月8日李唐向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陈玉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安东阳男方与被告操佳丽女方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22日开始同居于2011年3月25日生育女儿安燕由于双方感情不合被告于2012年起诉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2太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将女儿安燕判归被告抚养该判决已生效原告现得知被告已另嫁他人且生育有子女女儿安燕被被告放其娘家抚养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故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依法判令女儿安燕变更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红和被告丈夫苏大强于2010年9月底认识2010年11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1月21日被告因琐事将他人砍成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而入狱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今双方就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故于2012年7月18日起诉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红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磊男方和孟美女方于2000年6月相识并恋爱婚前感情尚可2001年9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孟美自2014年12月搬离共同住处并分居生活现孟美呈诉请求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赵磊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A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南男方、被告刘丽女方于1998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感情较差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idx": 1,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四女方和张三男方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后来张三就对家庭不管不顾对李四更是冷嘲热讽甚至动手殴打李四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必要的了解现在张三的所作所为使李四更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李四曾于2012年12月向宣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四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双方的关系并没有改善所以原告李四再次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张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四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9年12月28日原告刘海女方、被告张益明男方登记结婚于2010年8月2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玉田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张益明性格缺点逐渐暴露经常因琐事殴打原告曾多次将原告殴打至多处血肿、软组织挫伤后自2011年1月以来原、被告常为家务琐事等争吵打架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9月原告返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里人的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的人身及精神健康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且原、被告已分居四年已经达到了法定离婚条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玉田由被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3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海与被告张益明双方同意离婚依法照准二、婚生男孩张玉田由被告张益明抚养待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原告刘海自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三、原告刘海带走陪嫁物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大衣柜一个四、驳回原告刘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荣芳(女方)与万方名(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登记结婚,现生育一子,取名万有钱。婚前和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在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性玩游戏、不照顾家庭、对孩子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导致双方经常吵架。双方从2012年6月份至今分居,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驳回后双方夫妻感情裂痕仍然难以修复。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来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万有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被告支付抚养费119486元,经济困难帮助金10万元,共计219486元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1、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1离婚;2、婚生子万某2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万某1自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3、现在被告处的电脑一台归被告万某1所有;4、被告万某1给付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余额的50%,即12732元;5、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103.5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周龙飞、被告魏安诺于201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未有生育原吿周龙飞、被告魏安诺草率先行领取结婚证仅共同生活一月左右在2013年1月31日被告魏安诺的父亲到原告周龙飞家索要20万元否则不同意结婚双方发生矛盾闹事后被告魏安诺的父亲将被告魏安诺一起带离原告周龙飞家与原告周龙飞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周龙飞于2013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周龙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魏安诺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龙飞与被告魏安然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龙飞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吕楠女方、被告李青男方于199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8月31日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自1999年开始因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原告在被告的肉体和精神的折磨下精神失常患病2002年5月原告的病经隆回县医院诊断为“神经分裂”2002年5月29日至2002年7月8日在该院住院治疗2003年4月原告在家因复发被告将原告送到隆回医院住院后对原告的治疗、生活就不闻不管连住院期间应付的医药费用、生活费用也不付分文从此原告只好依靠娘家四处筹款来支付原告每年必付的治病费用和生活费用原告患病十二年以来先后到邵阳市医院、隆回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至今原告娘家为原告的治疗、生活费开支垫付了100000余元而被告在家竟公开与其他异性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原告的治疗、生活从不过问原告尚未治愈现还在隆回医院住院治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特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对原告的医疗、生活上的法定抚养义务支付原告2002年至2014年的医疗费、生活费100000元支付原告2014年以后的医疗费、生活费每年支付20000元\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一、由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向原告每年支付生活费9025元此款限被告在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承担"], "answers": ["一、由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向原告每年支付生活费9025元此款限被告在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承担"]}
{"idx": 3,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星男方和夏雪女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9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9月4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7月15日刘星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9月21日刘星再次诉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星与被告夏雪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星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三、被告赵四于1991年10月13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同居生活1992年7月28日生育长子赵甲2005年3月15日生育次子赵丙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丙现随被告赵四一起在吴江区XX生活上学被告赵四现在XX某印染企业上班每月收入4000元左右另查明双方有共同债权28000元共同债务73000元。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上的差异逐渐暴露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赵四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张三并限制原告张三的人身自由双方感情逐渐生疏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张三起诉请求判令赵丙由被告赵四抚养并依法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吿张三、被告赵四所生儿子赵丙随被告赵四生活原告张三承担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的子女抚养费自2015年4月份开始支付直至赵丙独立生活时止二、原吿张三、被告赵四共同债权28000元原吿张三、被告赵四各享有14000元共同债务73000元原吿张三、被告赵四各承担365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1年1月原吿许许、被告赵州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17日生育一女赵许幸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加之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由其是被告赵州性格暴躁婚后常对原告许许恶言恶语曾三番两次撵原告许许滚出家门且被告赵州性格孤僻对原告许许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从没有夫妻之间的正常沟通另外被告赵州对原告许许不信任经常查原告许许的银行卡甚至偷走彼此积怨致二人无法一起正常生活婚生女赵许幸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许许照顾。原告许许诉至人民法院依法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许与被告赵州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许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朱翠萍、被告鲍鑫于200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鲍一博。2014年6月原告朱翠萍不幸患有精神分裂症,可是作为丈夫的被告鲍鑫却不积极配合原告治疗,不积极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原告朱翠萍只有依靠娘家父母带其看病,其平时的治疗费用由经济困难的娘家父母来支付。另外,由于被告鲍鑫及其家人对原告的嫌弃和冷落,对原告朱翠萍的病情及生活不管不问,于是原告朱翠萍自2014年7月底至今就一直在娘家居住,原告朱翠萍平时的生活费用也由父母承担。现在原告朱翠萍的病情还在治疗中,原告自己没有经济和生活来源,父母年纪也大了,已无力照顾、抚养原告朱翠萍。而被告鲍鑫不顾夫妻之情,将夫妻共同财产控制在自己手中,拒绝给原告朱翠萍支付医疗费、生活费,拒绝履行夫妻相互抚养的法定义务。综上原告朱翠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鲍鑫承担原告朱翠萍已付医疗费2921.56元,并自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二、自2014年8月起开始,每月支付原告朱翠萍生活费6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鲍鑫承担。\n判决是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A、被告鲍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翠萍医疗费921.56元二、被告鲍鑫自2015年6月起按每月400元标准支付原告朱翠萍生活费,按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三、驳回原告朱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雯、被告刘阳在广州打工相识2012年1月10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就又去广州打工被告不进厂做事在外打流原告进厂打工挣来的钱用于原、被告两人的开支而被告却天天打牌输了钱问原告要钱原告说了被告几句被告就骂原告被告把原告的金项链和金戒指全部卖掉用于打牌原告得知后就讲了被告几句被告就打骂原告打破生活用具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原告打电话被告不接原、被告婚后一起生活的时间不到几个月都是在打架骂架中生活从2012年6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3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被告分居已近三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2014年12月3日诉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嫁妆归原告所有\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一、准予原告李雯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告李雯自愿将其嫁妆全部留归被告刘阳所有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雯承担"], "answers": ["一、准予原告李雯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告李雯自愿将其嫁妆全部留归被告刘阳所有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雯承担"]}
{"idx": 5,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9年原吿张象丽被告周伟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2002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3年2月12日在如皋市登记结婚2005年8月8日生育一女名叫周莉艺2007年9月15日生育一女名叫周莉尔现均在读书原吿张象丽被告周伟婚后关系一般自2012年开始被告周伟性格、脾气发生很大变化被告周伟不正常外出打工挣钱原告张象丽劝说被告时就会遭到被告周伟的殴打现在原告张象丽被逼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张象丽被告周伟离婚婚生女周莉艺、周莉尔随原告生活被告周伟依法给付子女抚育费诉讼费由被告周伟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象丽要求与被告周伟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象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安颖(女方)与被告平昌(男方)于2002年1月相识结婚2007年补办了结婚证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五年来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并与一名女子关系暧昧经原告多次说教拒不悔改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请求离婚均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现已分居两年有余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用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安颖与被告平昌离婚二、婚生子女由被告平昌抚养原告马安颖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平昌子女抚养费共计34800元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安颖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永亮、被告申屠玛丽于2005年12月25日在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2月8日生育一女王昱洁于2013年10月21日经桐庐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王昱洁归被告申屠玛丽抚养原告王永亮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但女儿探望权未作具体约定。原告王永亮作为孩子父亲有权要求获得稳定的探望权以维系父女感情原告王永亮希望能借寒暑假期将女儿接至杭州生活这样的探视方式占用时间仅为随被告共同生活的一小部分不但不会影响女儿学业而且可报名参加杭州优质寒暑假班进一步提升女儿素质原告的探望权亦可得到保障。因被告拒绝原告上述关于探望女儿的要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王永亮有权在每年寒、暑假期间对女儿王昱洁进行逗留式探望。即寒暑假开始时被告申屠玛丽有义务将王昱洁送至原告王某处并保证王昱洁与原告王永亮在杭州共同生活至寒暑假期结束。\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永亮自2014年11月起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4时为探望女儿王昱洁的时间具体方式为周六上午9时王永亮到申屠玛丽家接女儿周日下午4时王永亮将女儿送至申屠玛丽家。二、原告王永亮自2014年11月起在女儿王昱洁寒、暑假期间得连续探望女儿二周具体方式为王永亮于女儿寒、暑假开始的第一周周一上午9时到申屠玛丽家接女儿第二周的周日下午4时由王永亮将女儿送至申屠玛丽家。三、被告申屠玛丽应协助原告王永亮行使探望权。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永亮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3年原告詹言女方与被告郑文忠男方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03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5年1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6月3日生育一女儿郑秀曾用名郑泽,2006年12月3日生育一儿子郑铎因双方年龄相差大、性格不和,长期无法沟通交流,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无果,现诉至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各抚养一个孩子\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詹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詹言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莹女方、被告王铁林男方于2006年春在网上相识2010年2月21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0月原告怀孕被告却冷言冷语讥讽原告使原告伤心至极2010年11月26日生育女孩王静茹被告不通人情原告母亲去世时被告也视而不见由此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日渐疏远2014年1月原告怀孕后尽力保胎被告却要原告将小孩打掉从此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诉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静茹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成年\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7,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宋媛、被告徐浩于2009年国庆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12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9月7日生育一女名徐思怡徐思怡正常生活在原告宋媛处由原告宋媛及其父母带养婚后原吿宋媛、被告徐浩夫妻感情较差2012年8月份原吿宋媛、被告徐浩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被告徐浩从不尽做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对原告宋媛及小孩不闻不问现原告宋媛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徐浩离婚婚生女随原告宋媛生活被告徐浩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原告宋媛要求与被告徐浩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宋媛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周一、被告周三于2004年在上海打工期间相识并恋爱于2005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周捷于2006年7月5日出生婚后原吿周一、被告周二感情尚好但渐渐地显露出两人的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特别是2014年孩子上幼儿园原告周一辞职回来在家带孩子一年的时间里被告周三对原告周一母子不闻不问连基本的生活费都不给原告周一母子原告周一母子一年的大部分生活费用都是原告周一父母给予的两人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尤其是有了婚生子之后原告周一因四次意外怀孕而流产被告眼看着原告洗衣做饭下冷水劳动却视而不见没有一点儿的关心照顾对被告周三一次又一次的如此自私冷漠的行为表现原告周一彻底寒心夫妻已无感情而言周一与周三开始分居综上原告周一认为与被告周三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不想再维持这样无感情的婚姻现原告周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吿周一、被告周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由原告周一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三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一与被告周三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一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立超男方和徐丽丽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月8日在灌云县XX原穆圩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11月12日生长女王美琴1995年11月13日年生长子王立军目前两个子女均已成年2014年5月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吵打导致徐丽丽的头被王立超砸伤2012年年底双方开始分居至今\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徐丽丽与王立超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徐丽丽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鲁玉女方与被告张葛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3月28日生育长子张乙2011年12月26日生育次子张丙原、被告结婚不到一年被告就去国外打工每年回家一个月近三四年内被告与一女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其与该女子的很多不雅照片放在QQ里原告发现后将这些照片复制下来因被告已经有了其他女人伤害了原告感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次子张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48000元长子张乙由被告抚养3、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4、共同债权共同分享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借原告哥、姐各一万元给孩子看病所用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0元6、要求被告给付生活帮助费50000元\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原、被告婚生次子A由原告B抚养婚生长子A由被告B抚养被告A给付原告B其次子蔡某丙抚养费9000元三、被告A给付原告B精神抚慰金20000元四、被告A给付原告B生活帮助费10000元五、原告A结婚时带到被告B甲家的嫁妆“一套四组合柜一套长条柜五条被子一套木制沙发一台21寸“海尔”彩电一个老式柜一张三斗桌两把藤椅”归原告A所有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以上二、三、四、五项判决内容被告A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当庭一次履行完毕被告A甲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A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建祥男方、被告吕红女方于200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27日生育一子陈建清。婚后双方常为琐事争吵原告于2016年7月24日向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双方分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idx": 9,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郝荣轩女方、被告郭海空男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01月23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02月04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郭智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导致婚后一直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自婚生女出生后不久就开始分居生活一直持续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郭智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各半承担每人600元/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荣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荣轩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霍艳盛女方、被告郭果男方于2007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个性不合婚后常因琐事争吵不休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又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为此诉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n判决是 原告霍艳盛女方、被告郭果男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霍艳盛与被告郭果离婚二、现在原告霍艳盛处的空调3台、电视机3台、冰箱1台、沙发1套、茶几1张、床2张、床头柜3个、热水器1台、油烟机1台、咖啡机1台、西餐桌1张、椅子6把、洗衣机1台归原告霍艳盛所有原告霍艳盛应支付给被告郭果折价款15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原告霍艳盛对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建筑面积162.06平方米车棚面积9.81平方米房屋享有60%的份额被告郭果对上述小区享有40%的份额四、驳回原告霍艳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霍艳盛负担150元、被告郭果负担15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禹涵女方诉称原、被告赵伟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9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双方因此经常争吵不断2009年6月1日婚生女儿赵诗诗出生但被告没有因女儿的出生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反而变本加厉甚至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至此原告彻底对被告丧失了信心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因婚生女儿赵诗诗自出生后就一直随原告生活已形成固定的生活习惯和生活规律且被告染有种种恶习如孩子由被告抚养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将女儿判归原告抚养另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有陪送的嫁妆现均在被告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12年4月5日原告诉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赵诗诗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6704元被告返还原告陪送财产联想电脑一台、新飞洗衣机一台及原告和女儿某甲个人生活用品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户口迁出手续\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一、准许原告陈禹涵与被告赵伟离婚二、婚生女儿赵诗诗由原告陈禹涵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赵伟每月可探视女儿赵诗诗两次三、原告陈禹涵陪嫁财产联想电脑一台、新飞洗衣机一台、原告陈禹涵和女儿赵诗诗个人生活用品由原告陈禹涵自行拉走四、驳回原告陈禹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禹涵负担150元被告赵伟负担15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梁惠女方和崔林男方于2003年3月间自由恋爱2009年9月24日领取结婚证2012年3月18日生育一女崔韩。婚前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在2014年2月8日分居至今\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XX的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全部垫付由原告全部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雨晴女方、被告宋宇宸男方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便同居生活2011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原告由于婚前曾谈过一个男友并生有过一个小孩自认为日后难以找到合适的对象于是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近十岁的被告并与之结婚原告满以为自己委屈嫁给条件不好的被告被告会对自己疼爱有加没想到被告由于精子成活率偏低结婚虽有数年之久却未能得一男半女被告未思己过反而不分缘由把未能生育的责任推塞给原告被告生离婚之意却又怕原告向其索要补偿于是被告及其父母亲经常用一些尖酸刻薄乃至恶毒的语言谩骂原告以激怒和逼迫原告提出离婚原告鉴于在被告家中已无法生存和立足经思忖再三决定于2014年2月27日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11,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芳芳和被告丈夫吴三桂系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5日生育女儿吴芳婚后的最初几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2016年,原告发觉被告出轨,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解除这场早已名存实亡的不幸婚姻,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吴芳由原告负责抚育,被告依法支付抚育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芳芳与被告吴三桂离婚,二、婚生女吴芳跟随被告吴三桂共同生活,由原告陈芳芳自2015年11月起于每月25日前向被告吴三桂支付女儿吴芳的抚养费500元,支付至吴芳乙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陈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芳芳负担75元,由被告吴三桂负担75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许茗轩和被告丈夫王佳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农历11月16日结婚,2008年农历12月12日生育女儿王瑶,2014年农历10月4日生育女儿王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无故殴打,原告为了孩子和家庭对被告的行为予以忍让,被告却不知悔改,双方已分居一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王熙归原告抚养,王瑶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茗轩与被告王佳乐离婚;二、长女王瑶由被告王佳乐抚养,次女王熙由原告许茗轩抚养,抚养费均自理;三、原、被告互相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具体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双方共同协商四、驳回原告许茗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佳乐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乔娇娇和被告丈夫王旭于2008年因朋友聚会相识,2011年3月2日,原、被告在义乌市登记结婚2013年5月7日生育一子王浩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年龄差距大,结婚过于草率,对彼此认识不深,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婚后没有建立起融洽的夫妻感情,因为琐事频繁争吵,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已无法再和被告维系此段婚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王浩归女方抚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娇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乔娇娇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江乐平男方与被告马英华女方于2013年3月13日在安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江启明由于原、被告婚前不够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原、被告经常发生口角打架特别是2015年元月15日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母亲发生纠纷并打架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确已破裂故江乐平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离婚后婚生男孩江启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乐平要求与被告马英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乐平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博文丈夫、被告张柏芝妻子于199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交往近一年以后,于1994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当时王博文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将年龄改大一岁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生育共同子女二人,分别是出生于1995年2月7日的大女儿王诗雨现已成年并在外务工,出生于2001年3月17日的小儿子王颜温现就读初三,由王博文的母亲抚养,但其表达了随张柏芝共同生活的意愿。夫妻婚后前段感情尚可,但从2010年开始,因王博文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感情受到极大影响。尽管如此,张柏芝仍对王博文表示宽容与谅解,两人直到2014年农历年底时,仍在一起共同生活,此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王博文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共同子之子王颜温由王博文抚养。张柏芝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不同意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13,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景玉女方和姚欣杰男方系同学关系2015年3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8月26日生长子姚鑫。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2016年春节双方再次发生矛盾景玉母亲接景玉回娘家时姚欣杰对景玉母亲拳打脚踢并导致景玉母亲受伤住院治疗\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景某X与被告姚某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某X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丽与许健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恋后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前许健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许健一人名下。该房屋购买时许健的母亲支付了28万元首付款许、王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健的母亲一直替许健偿还房贷总计约19万元。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频发王丽将许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许健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n判决是 法院最终认定婚后偿还房贷的所有钱款皆来自许健母亲,系许健目前对许健个人债务的清偿,该房屋系许健的婚前个人财产,王丽无权分割。。\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翟霖男方、被告崔薇女方于2007年6月9日结婚2008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翟冰因感情不合原告翟霖于2013年1月10日起诉要求离婚同年3月20日判准二人离婚判决未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实际上原吿翟霖、被告崔薇生活期间因共同经营服装店、购买面包车和生活开支等共借款70000元现原告翟霖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被告崔薇承担诉讼费用。\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翟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翟霖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洪涛和被告妻子朱红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5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7年7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洪霞双方于2008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洪芳双方于2009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洪拳。原、被告因性情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伤害了夫妻感情。2010年4月原、被告就此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洪霞、洪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半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洪涛与被告朱红离婚;二、婚生女洪芳和婚生子洪拳由被告朱红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洪涛自本判决生效之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按照每个婚生子女每年7000元之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朱红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洪涛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邓芳、被告刘岩男方于2012年农历12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正月十六日订婚201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正月十六日订婚后原、被告少有往来双方缺乏了解2013年10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原告怀孕后即要求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但被告以其母亲不同意为由予以拒绝原告经了解得知原来是原、被告订婚期间被告母亲在家里喂的鸡、鸭、鹅大多发病死亡其母亲认为原告“八字”不好而反对被告与原告结婚但此时原告已怀孕在身便坚持要求与被告结婚被告无奈之下于2014年2月10日与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拒不按照农村风俗迎娶原告过门同居生活而于结婚登记日当天把原告带到广州其经营的家电维修店当晚被告以旅途劳累为由与原告分睡第二天被告即提出与原告离婚并说如果原告不同意离婚则在原、被告及被告母亲之间必须要死亡一个人且不会认可原告怀孕的孩子即使原告生下来也不会承担抚养责任原告见被告说得斩钉截铁毫无回心转意可能便与被告连续大吵了几天2月15日原告已经心灰意冷不再对被告抱有指望便去市场买来一只活鸡在被告出租房宰杀血污了被告的出租房然后原告便不辞而别去了深圳2014年农历正月16日被告打电话邀约原告回家协议离婚原告在母亲陪同下去被告家协商离婚事宜可是刚进家门被告不由分说便对原告母亲进行殴打对原告也是拳脚相向致使协议离婚无果原告所怀身孕也在遭到殴打后不久便流产了此后双方互无往来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没有婚姻基础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的第二天即提出离婚要求双方没有一起过过一天夫妻生活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为了解除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诉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15,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9年元月男女双方李强、王锦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男方婚前的房归男方婚后的车归男方孩子由男方抚养男方支付150万补偿款。\n判决是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孙蕊、被告岳晓宇于199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2月15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初感情尚可。1992年与1996年原告孙蕊曾两次精神疾病复发致使原吿孙蕊、被告岳晓宇 之间夫妻感情交流受阻。1997年10月被告岳晓宇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孙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被告岳晓宇离婚请求1998年9月被告岳晓宇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孙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被告岳晓宇离婚请求此后夫妻关系有一定的改善。2009年4月原告孙蕊因肺部肿瘤住院期间双方告再次产生矛盾。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新村西76幢202室原古荡西25幢20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9.92平方米。双方均同意按照价值90万元分割上述房屋。上述房屋内有夫妻共同财产组合家具一套、旧家具一套、电冰箱一台、21英寸西湖彩电一台、25英寸西湖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煤气灶一只、油烟机一只、电风扇二台、沙发椅二只、桌子一张、凳子二条、微波炉一只、浴霸一只、电动自行车二辆、空调一台。今年8月原告孙蕊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岳晓宇离婚从照顾女方的原则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孙蕊与岳晓宇离婚。二、财产分割1、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荡新村西76幢202室原古荡西25幢202室一套及该房屋内的组合家具一套、旧家具一套、电冰箱一台、21英寸西湖彩电一台、煤气灶一只、油烟机一只、电风扇二台、沙发椅二只、桌子一张、凳子二条、浴霸一只、电动自行车一辆、空调一台归岳晓宇所有。2、上述房屋内的25英寸西湖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微波炉一只、电动自行车一辆归孙蕊所有岳晓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上述财产交付孙蕊。3、岳晓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孙蕊房屋折价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9元减半收取2419.50元由孙蕊负担1219.50元岳晓宇负担120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寇建波、被告仲茜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相继举行订婚、婚礼仪式后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寇建波给付被告仲茜礼金合计80000元原吿寇建波、被告仲茜于2014年12月5日生育女孩寇美玲现寇美玲在被告仲茜处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寇建波要求与被告仲茜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遭到被告仲茜拒绝现原告寇建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仲茜返还原告寇建波礼金款80000元。\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仲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寇建波礼金款20000元如果被告仲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寇建波负担1350元被告仲茜负担45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艾、被告李捷于2013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因原告张艾意外怀孕在被告李捷威胁恐吓下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艾被告李捷性格愈加暴躁好逸恶劳长期对原告张艾进行殴打强迫原告张艾外出赚钱养家现原吿张艾、被告李捷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张艾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吿张艾、被告李捷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艾与被告李捷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艾负担已交。。\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于晓雪女方、被告鲁治学男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04年5月13日生育大女儿鲁小雪2005年2月16日生育小女儿鲁小雨。2007年3月1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因年幼无知与被告共同生活但被告没有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原告非常苛刻、冷漠。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回故于2015年1月15日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大女儿随被告生活小女儿随原告生活\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17,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阿珍和被告丈夫陈伟霆于1990年1月29日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5月30日生育长子陈大强1993年5月29日生育次子陈晓强由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出轨其他异性造成原、被告经常争吵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共同债务50000元依法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阿珍与被告陈伟霆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原告张胜男方诉称原告与被告孙俪女方经介绍于2014年1月9日订立婚约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现金28000元黄金首饰三样电动车一辆及手机一部在原告多次要求结婚的情况下被告要求与原告退婚并同意返还全部彩礼但是被告在返还16000元现金及电动车后其余部分经多次催要推诿不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婚姻索要的彩礼现金12000元、价值6079元的黄金首饰三样项链、耳饰、戒指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A、B辩称退婚不是被告提出来的现金12000元及价值6079元的黄金三样项链、耳饰、戒指也不错但是被告不愿意退还\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胜某彩礼现金1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由三被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乃芳和被告丈夫陈浩南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17日生育儿子陈曦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双方已分居两年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坐落于上海市房屋一间制造粉干机的配件、铁板若干另有共同债权300000元、共同债务70000元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陈曦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即坐落于上海市房屋、制造粉干机的配件及铁板若干和共同债权300000元四、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担共同债务70000元\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乃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乃芳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谢燕与被告王伟于2005年10月15日在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组建了再婚家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长期感情不合被告王伟不但好吃懒做不务正业还时常威胁和殴打谢燕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谢燕和被告王伟大儿子也时常发生纠纷家庭矛盾现已无法化解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谢燕于2012年11月30日起诉离婚因被告王伟不同意离婚且在法庭上做出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但判决后谢燕与王伟的关系并无任何改善被告王伟非但没有履行法庭上的承诺反而经常找谢燕闹事给原告谢燕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恐惧。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吿谢燕、被告王伟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谢燕与被告王伟离婚。二、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XXX紫缕苑10幢1单元502室房屋归原告谢燕所有该房屋自2014年2月开始的按揭贷款由原告谢燕归还。三、原告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伟补偿款470000元。四、驳回原告谢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谢燕与被告王伟各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姚海波男方、被告李晓曼女方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又因性格不和经常为了琐事争吵致原告身心俱疲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idx": 19,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曲胜昌与被告党明明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2月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9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曲明理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因性格不投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2009年、2010年被告党明明多次因与原告曲胜昌感情不好离家出走2011年农历正月初一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曲胜昌诉至法院请求判双方离婚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曲胜昌与被告党明明离婚二、婚生子曲明理随原告曲胜昌生活被告党明明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6月30日前贴补子女抚育费5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曲胜昌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翠花女方诉称原、被告李宏伟男方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8月24日生育一女李绮2012年7月18日补办了结婚手续在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在不与家人联系的情况下独自外出几天后才回家原告以为在女儿出生后被告会承担起一个父亲的责任谁知其又不与家人联系独自外出这令原告心灰意冷2013年原、被告生育一子因该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原告备受打击此时被告不但不照顾原告反而悄无声息的外出玩耍后原告在家收拾屋子被告见状误以为原告要离家出走就让原告自己走原告伤心至极独自一人到广东务工此后双方未再联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翠花与被告李宏伟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翠花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红女方诉与被告李明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于2013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3日生育儿子李华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2015年4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李华由王红抚养抚养费自理\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红与被告李明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红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6年原告林子然和被告丈夫陈曦相识,后发展恋爱关系,且于当年即2008年9月22日生育一子陈小龙,后又在2012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陈晓华,二人在2013年9月2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二人共同生活过程中逐渐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在生活中相处并不融洽,被告曾打伤原告,原告身体收到伤害的同时内心备受折磨;被告还沾染不良恶习,原告多次劝告均未改正;同时被告对家庭生活极不负责,儿子由原告林子然抚养,被告极少尽到义务,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原告再也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现与被告已分居达一年之久,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将双方共同生育子陈小龙判由原告抚养,陈晓华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夫妻各自衣物等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依法判决\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林子然与被告陈曦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子然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白庆女方、被告孟晨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2日生育女儿孟静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被告还殴打原告由于原告无法忍受这样的痛苦便外出打工随后被告也出门打工两年来被告从来没有和原告联系也没有给女儿支付抚养费由于被告未尽到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现在如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于2015年11月23日诉至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idx": 21,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文女方与被告陈武男方于2005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10日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7年7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兵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原告从2006年10月份怀孕后就一直在娘家居住与被告聚少离多毫无夫妻感情可言现被告一直对原告母子不管不问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陈兵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无固定工作经济条件较差张文于2015年6月29日诉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成年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依法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文与被告陈武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文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红女方与被告韩有为男方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登记结婚原、被告于1985年生育长子取名韩家良1987年生育次女取名韩佳佳2000年被告在外务工不顾家里的父母及妻儿公然与他人同居生活原告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便一直在容忍2003年原、被告在广东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当时双方没有回四川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互不联系至今被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4年1月23日张红特诉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请与韩有为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红与被告韩有为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红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禹涵女方诉称原、被告赵伟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9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双方因此经常争吵不断2009年6月1日婚生女儿赵诗诗出生但被告没有因女儿的出生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反而变本加厉甚至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至此原告彻底对被告丧失了信心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因婚生女儿赵诗诗自出生后就一直随原告生活已形成固定的生活习惯和生活规律且被告染有种种恶习如孩子由被告抚养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将女儿判归原告抚养另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有陪送的嫁妆现均在被告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12年4月5日原告诉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赵诗诗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6704元被告返还原告陪送财产联想电脑一台、新飞洗衣机一台及原告和女儿某甲个人生活用品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户口迁出手续\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一、准许原告陈禹涵与被告赵伟离婚二、婚生女儿赵诗诗由原告陈禹涵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赵伟每月可探视女儿赵诗诗两次三、原告陈禹涵陪嫁财产联想电脑一台、新飞洗衣机一台、原告陈禹涵和女儿赵诗诗个人生活用品由原告陈禹涵自行拉走四、驳回原告陈禹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禹涵负担150元被告赵伟负担15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翟亚娟与被告瞿东升于2008年相恋2010年5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12日生育一子瞿北川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为家庭生活琐事常有争执双方于2015年5月起分居。翟亚娟上诉至法院要求与瞿东升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翟亚娟与翟东升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翟亚娟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金铭妻子、被告徐岩丈夫于2003年相识恋爱2005年2月4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月10日生男孩徐嘉苇婚后由于徐岩未尽家庭责任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李金铭从2010年10月与徐岩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12月20日李金铭向法院起诉与徐岩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后夫妻关系并没有和好夫妻感情已破裂李金铭诉请求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小孩由徐岩抚养李金铭依法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徐岩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判决如下原告与被告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判决如下原告与被告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idx": 23,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林林与张晋婚后育有一子后因张晋过错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张晋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林林所有婚生子小张由父亲张晋抚养。后2018年因张晋对小张照顾不力导致小张时常生病林女士将小张接至自己身边予以照顾。直到2020年小张已满8周岁了张晋一直未将小张接回自2018年至2020年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均是由林女士负担期间张晋偶尔来探望过小张。林女士为了能让小张得到更好的照顾想要变更抚养权但是张晋拒不同意林女士无奈求助于我们。\n判决是 法院判决结果1、变更小张的抚养权由林女士抚养小张2、张晋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小张年满18岁止。。\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正旭与被告曹爽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此后,又因购房、定婚宴酒席、拍婚纱照等事宜发生争执,致使双方原定于2016年1月举办的婚宴取消,为此最终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王正旭要求与被告曹爽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正旭与被告曹爽离婚二、上海市浦东新区10658弄763号103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正旭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归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被告曹爽支付房屋补偿款900,000元,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办理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三、被告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钻戒返还给原告;四、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50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王正旭负担3,762.5元、被告曹爽负担3762.5元评估费9,300元,由王正旭负担6,200元,曹爽负担3,10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三、被告秦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5日生女孩秦璐2012年9月14日生男孩秦川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秦昊经常殴打原告张三原告张三曾于2015年9月份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秦昊离婚后被告秦昊向原告张三出具保证书张三撤回起诉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张三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秦昊离婚婚生女孩秦璐随原告张三生活婚生男孩秦川随秦昊生活抚养费分别由各自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三要求与被告秦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浩和被告妻子马蓉于2000年6月3日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4月6日生育了儿子徐郎。2005年7月26日,双方生育了女儿徐芳。婚后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诉至本院,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儿子徐郎、女儿徐芳由原告徐浩抚养,被告马蓉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0元\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浩与被告马蓉离婚;二、婚生子徐郎由被告马蓉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其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三、婚生女徐芳由原告徐浩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马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徐浩子女抚养费差额9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浩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密女方、被告秦家男方于2015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16日生育一子陈阳2016年5月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便离开原告处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陈阳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每月4000元的金额给付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3.被告按照每月4000元的金额补付孩子出生以来的抚养费4.被告给付原告产检费、生育孩子时的住院费、孩子在医院检查等费用39243.30元5.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陈密与被告秦家离婚二、双方所生之陈阳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7年8月起按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7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补付孩子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的抚养费17000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秦家可探望孩子两次探望方式为: 被告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到原告处探望孩子原告应予协助五、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牌号为皖BQ1534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共同财产分割款20000元六、离婚后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陈密与被告秦家离婚二、双方所生之陈阳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7年8月起按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7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补付孩子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的抚养费17000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秦家可探望孩子两次探望方式为: 被告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到原告处探望孩子原告应予协助五、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牌号为皖BQ1534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共同财产分割款20000元六、离婚后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idx": 25,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黄娟女方与被告梁洪男方于2001年认识恋爱2003年1月20日原被告在隆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共同在瑞丽生活2003年12月12日生育长子梁宇2012年6月24日生育次子梁聪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酗酒、赌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原告曾多次给被告机会但被告不但不改还变本加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0月22日原告黄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银行存款双方平均分配\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娟与被告梁洪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征收1005元由原告黄娟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史珍香女方与被告梁仁贵男方于2006年相识于2006年12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08年1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9年2月12日生育女儿梁倩由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在2010年11月份离开原告母女至今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史珍香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女儿梁倩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长女梁倩归原告史珍香抚养被告梁仁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史珍香某子女抚养费2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8年12月原告郭秋霞女方于被告辛民男方经人介绍相识未经深度了解双方即于2009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仅一个月被告A就返回西XX务工之后双方只是偶有联系2012年后双方中断联系2014年4月11日原告第一次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9月17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原、被告仍然没有任何联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2015年8月3日原告再次诉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准原告郭秋霞与被告辛民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秋霞与被告辛民离婚二、原告郭秋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郑某彩礼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郭秋霞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林殊和被告妻子陈熙1998年5月6日在青田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2000年生育儿子林小龙于2004年生育女儿林夕于2005年生育儿子林强,现三个子女由被告照顾生活,原告曾于2012年8月2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于同年12月18日撤诉原告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殊与被告陈熙离婚;二、儿子林小龙、林强、女儿林夕由被告陈熙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均由被告陈熙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林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文雪妻子、被告谭相丈夫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2004年1月7日生子谭宇旭2011年8月13日生女谭维维同居期间文雪发现谭相脾气暴躁好逸恶劳经常打牌谭相屡次对文雪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6月3日双方在祁东县民政局补办了登记结婚手续之后谭相仍然没有改变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请求小孩由文雪抚养谭相依法承担部分抚养费。\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answers":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idx": 27,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苏岚馨和被告丈夫王乾遥于2003年经邻居介绍相识2004年6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6日育有一子王浩由于双方客观上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婚前互相了解不深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生活习惯上的差异导致常因琐事争吵婚生子王浩现于原告照顾生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请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王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每月1000元抚养费\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岚馨要求与被告王乾遥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岚馨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白芳华、被告金荣灿经他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即1998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16日生育儿子金作霖一直由原告白芳华及其母亲照顾、抚养。婚后因原吿白芳华、被告金荣灿作息时间截然相反使得双方很少沟通感情淡薄。原告白芳华怀孕期间被告金荣灿不闻不问孩子出生后被告金荣灿也未尽到任何照顾抚养义务。被告金荣灿对家庭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未尽到任何责任和义务故原告白芳华曾于2009年4月24日提起过诉讼请求离婚。被法院驳回离婚请求后双方仍保持分居关系夫妻关系有名无实没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白芳华抚养被告金荣灿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白芳华与金荣灿离婚二、儿子金作霖由白芳华负责抚养金荣灿自2010年1月起每月承担儿子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金荣灿、白芳华各半负担至金作霖独立生活止金荣灿每周行使一次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芳华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赵莉茗、被告刘伟系自由恋爱相识相处不久于201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9月15日生育一子刘乐因原吿赵莉茗、被告刘伟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已经分居超过两年原告赵莉茗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赵莉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赵莉茗、被告刘伟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赵莉茗支付抚育费。\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莉茗与被告刘伟离婚二、婚生子刘乐随被告刘伟生活并由其负责抚养教育至十八周岁时止三、原告赵莉茗自2015年9月起每月向被告刘伟支付小孩抚育费500元至刘乐十八周岁时止四、原吿赵莉茗、被告刘伟各人使用的衣物仍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赵莉茗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许心仪和被告丈夫林加德经人介绍于2005年6月19日结婚2007年9月11日生育长子林殊2009年7月15日生育次子林壁现均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特别是被告出轨婚外异性故导致双方感情长期不和2013年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心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心仪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斌男方通过被告张晓燕女方的姑父认识了被告2010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3月生育儿子李志由于婚前双方不了解草率结婚加之原告与前女友刘小红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对此耿耿于怀造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5年2月两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儿子带走并以儿子为筹码索要高额补偿费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分居长达三年之久已无和好可能特于2015年3月13日起诉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李斌要求与被告张晓燕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李斌要求与被告张晓燕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idx": 29,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潇男方和赵秀女方于2003年5月4日在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月2日赵秀生育一男婴孙雷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仓促结婚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不断感情逐渐冷淡加之孙潇常对赵秀实施家庭暴力赵秀于2016年7月19日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孙潇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2016年1月23日出生未取名由原告A携带抚养被告A从2017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儿子生活费700元至其18周岁期间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单据由被告A承担50%三、被告A有探望儿子的权利A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四、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9年朱三与妻子倪静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2019年朱三以夫妻感情不和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朱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负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n判决是 最后原告撤回了起诉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给予被告100万的现金补偿并且婚生二女儿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双方解除婚姻关系。。\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6年农历八月份,原告林子然和被告丈夫胡军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8年4月15日到丽水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2年8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后于同年10月30日撤诉撤诉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得以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c\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子然与被告胡军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林子然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佳宁和被告丈夫王一博于2008年结婚2010年6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王芳2012年7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凯从2011年开始被告对原告经常家暴2014年6月底原告得知被告在外面出轨两个小孩都由原告抚养。综上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芳、婚生子王凯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8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位于映湖路玉河花园小区9号楼3单元5号的房子一套价值12.17万共同债务借款6.7万)\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佳宁与被告王一博离婚二、婚生女王芳乙及婚生子王凯丙归原告抚养被告自2016年2月起支付被抚养人王芳、王凯抚养费每人每月655.26元至王芳、王凯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孙佳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佳宁承担75元、被告王一博承担75元应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3年6月原告叶良辰男方、被告李晓西女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双方都是离异后再婚各自都有小孩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各自的小孩和一些家庭琐事而争吵不休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且被告于2015年8月离家出走后便与原告彻底失去联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6年4月6日诉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原告与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不准原告与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31,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金安然、被告李铭于2003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5月25日生育女儿李想婚后原被告长期感情不合曾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金安然起诉请求1、判令原吿金安然、被告李铭双方离婚2、判令女儿李想归原告金安然抚养被告李铭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相关费用根据实际产生由金安然、李铭双方各半承担3、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余杭区的住房价值125万元。\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安然要求与被告李铭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3年原吿伊然、被告王伟健通过网络相识2004年即同居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被告王伟健迷恋上网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并于2008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原告伊然起诉离婚后法院虽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一直未和好故原告伊然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伊然、被告王伟健离婚并依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伊然的起诉。。\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明远和妻子韩雅芬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生育女儿马芳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各自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存在重大分歧,又加上被告父母干涉,夫妻交流沟通不畅,被告韩雅芬于2014年1月已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已经分居,故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韩雅芬离婚,女儿随原告马明远共同生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明远要求与被告韩雅芬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马明远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伊然女方、被告向猛男方经人介绍于2012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2日生育儿子向上婚后由于被告向猛的父母喜欢干涉二者的婚姻生活被告向猛又无原则的与其父母一道对原告伊然横加指责原告伊然与被告向猛及其父母之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伊然在怀孕四个月时因一点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时被告向猛提出要与原告伊然离婚由于当时天色已晚原告伊然未答应并蹲在地上不走被告向猛打了原告伊然一嘴巴并强行在地上拖行原告伊然儿子出生后在请客时因原告伊然问被告向猛父亲是否请了其父母时双方又发生争吵2014年3月原告伊然因意外怀孕在医院做人流手术被告向猛不管不问不尽丈夫的责任2014年4月2日原告伊然返回娘家与被告向猛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伊然认为二者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向猛没有主见对其母亲言听计从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向猛对原告伊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本院判决准予原告伊然被告向猛离婚婚生子向上由原告伊然抚养被告向猛承担抚养费6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于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本案。\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伊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伊然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祝美女方、被告刘强男方于2009年2月11日河南省项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30日婚生子刘艺出生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与多名女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原告怀孕期间对原告进行殴打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并对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祝美与被告刘强离婚,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三十三元,由原告祝美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祝美与被告刘强离婚,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三十三元,由原告祝美负担"]}
{"idx": 33,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陈洁、被告丁亚卫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月1日登记结婚,1992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丁莉,1997年4月8日生育一女丁丽,1999年9月9日生育一子丁健原吿陈洁、被告丁亚卫性格不合婚后未能建立感情,被告丁亚卫经常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陈洁,对原告陈洁也从未有经济补贴。现原吿陈洁、被告丁亚卫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陈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吿陈洁、被告丁亚卫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洁与被告丁亚卫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洁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蓝心和被告丈夫张无忌于2009年12月24日生育儿子张三丰后于2010年4月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双方婚后争吵不断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蓝心与被告张无忌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蓝心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一、被告张二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儿女2000年4月因家庭琐事,造成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四个孩子生活和学习费用都是原告王一承担的,现原告张二欠外债91万多元,原告王一认为欠这些外债由被告张二自己造成的由其自行解决。原告王一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王一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王一与被告张二离婚;孩子由原告王一自己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二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一要求与张二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王一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蔡妍卓、被告刘一峰于2005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8日生一女孩刘卓妍。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故没有感情基础。婚初夫妻二人一起做轮胎生意,被告刘一峰就经常不务正业,赌钱,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被告刘一峰也曾写下保证书。原告蔡妍卓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得到修复,现原告蔡妍卓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孩刘卓妍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㈤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蔡妍卓与被告刘一峰之婚姻离异。二、婚生女孩刘卓妍由原告蔡妍卓直接抚养。被告刘一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每月贴补原告蔡妍卓小孩抚养费400元此款限原告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分两次给付完毕当年的费用。三、欠A20000元债务由原告蔡妍卓负责偿还,欠A20000元债务由被告刘一峰负责偿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妍卓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思慧女方马钰明男方于2006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26日生育一女马晓雯。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被告在生完孩子后经常借故吵架与我父母关系也不好。被告还在原告上班期间去原告单位吵架影响原告工作。现夫妻感情已然破裂于2014年2月26诉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夫妻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 "answers":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
{"idx": 35,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原告王丽、被告李健于2015年1月10日在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6月20日生育婚生长子李飞。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及小孩教育观念不同经常座争吵致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n判决是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丽与被告李健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李飞由原告王丽抚养被告李健2020年9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王丽支付李飞抚养费2000元直至李飞独立生活之日止;原告王丽抚养李飞期间若李飞发生重大医疗费用当月实际医疗赛用支出超过5000元支出由原告王丽实际支付相买费用后持有效医疗票据向被告李健主张被告李健按照实际自付费用50%的比例承疸和关费用;三、被告李健对李飞每月享有五次探望权,每次一天,探视方式由被告李健自行确定.真中喜假期向被告李健对李飞集中探视18天双方在春节期向司对婚生子职翊流轮流进行生活照顾。\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沈一与被告谭一于2007年中秋相识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在北京同居生活长达5年原告沈一与被告谭一于2012年3月11日共同购买了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泰恒华府4-1704商品房一套产权登记在被告谭一名下原告沈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套房产价值约25万元。\n判决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一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6年下半年,原告林子然和丈夫陈曦通过别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感情一般,双方于2007年8月1日在安源区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7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小龙,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遇事不能沟通,被告不敬父母,性情暴烈,2015年7月20日,被告陈曦故意将食油倒到客厅,致使原告父母摔伤,原告与被告理论,被告竟然动刀,将原告林子然划伤,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在家生活,很少做家务,对原告毫无关怀体贴之心,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被告闹得家里不得安宁,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将给原告家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危险,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后财产、债务依法分割3、儿子陈小龙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曦每月承担生活费600元\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子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回给原告林子然。\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翟芳和被告丈夫刘谋经人介绍于1985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女刘芳一子刘天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出轨由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3年6月原告又诉至法院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翟芳与被告刘谋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芳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勇男方、被告胡丽丽女方于2008年12月22日在新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7月14日生育儿子陈岩小孩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小孩出生以后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及夫妻双方南北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为了一些家庭琐事大吵大闹夫妻感情发生巨变被告于2012年10月份突然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对于原、被告来说婚姻只是一种法律状态没有了夫妻之情婚姻名存实亡再继续维持下去已没有意义故于2014年11月3日向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陈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必要的抚养费\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一、原告陈勇与被告胡丽丽离婚二、小孩陈岩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 "answers": ["一、原告陈勇与被告胡丽丽离婚二、小孩陈岩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
{"idx": 37,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翟建和妻子王莹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7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翟芳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根本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婚生女出生后,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独自带女儿回娘家照顾,2009年1月份开始,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被告除了打电话催要女儿的生活费外,没有和原告进行交流和沟通,双方分居至今已经五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勉强维持这种婚姻关系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痛苦,为此,翟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翟建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翟建自己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翟建与被告王莹莹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后收取为123元,由原告翟建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康与被告李丽于2018年3月认识于2019年2月21日结婚于2019年9月1日生育一子张明。原、被告双方婚前未充分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被告李丽对家庭缺失关心、极其冷漠对原告张康父母极其不尊重。原告张康为了维持家庭的和谐一直包容、忍让被告李丽但被告李丽非但没有改变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父母恶语相向。原告张康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起诉离婚。\n判决是 原告张康与被告李丽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张康与被告李丽双方生育的婚生子张明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自2020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该抚养费自2021年起算每三年以1200元为技术上涨20%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被告每月享有四次探视权原告及其家人不得干涉节假日期间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后被告可带孩子外出游玩或共同居住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第三城丹瑾园16幢B单元8层房屋归原告张康所有原告张康补偿被告李丽房屋补偿款18万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9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9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张康自行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言与钱军自2005年结婚至今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8年女儿钱柯出生两人的感情也随着时间逐渐消磨直至2011年钱军开始外出打工对家庭生活漠不关心赵言在家独自一人一边工作一边抚养女儿钱柯长大。直至2020年赵言对名存实亡的婚姻彻底失望一纸诉状起诉至漯河某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钱军补偿赵言5000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吴佳琪和被告丈夫陈翔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生育两女陈熙和陈芳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10月双方分居。现原告认为双方分居已一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A2、A3由原告抚养被告A承担600元抚养费\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佳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佳琪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钱然然女方、被告李磊男方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0日生育女孩李文静原、被告结婚后由于被告不信任原告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怀疑原告所生小孩不是其亲生2010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分居未满两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2011年4月小孩生病需要用钱被告不仅不肯掏钱还把原告身上的钱都搜走为此两人大吵一架之后原告带小孩回娘家生活夫妻分居2011年6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现夫妻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特于2014年4月23日第三次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成年抚养费由原告自负原告嫁妆由原告带回\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小孩由被告抚养成年原告嫁妆抵扣其应负担的小孩抚养费被告抚养小孩期间原告享有探望权被告应予以协助小孩B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小孩由被告抚养成年原告嫁妆抵扣其应负担的小孩抚养费被告抚养小孩期间原告享有探望权被告应予以协助小孩B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39,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梁惠女方和崔林男方于2003年3月间自由恋爱2009年9月24日领取结婚证2012年3月18日生育一女崔韩。婚前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在2014年2月8日分居至今\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XX的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全部垫付由原告全部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4年原告安路女方、被告吴向前男方介绍认识并按农村风俗建立了婚姻关系1995年01月02日双方在庆元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婚后1995年12月03日生育女孩吴璇现已成年1996年12月3日生育次女吴颖现在小学读书与原告共同生活2012年11月原、被告建造了一座榴房,另一座旧房被被告强行以24万元的价格卖掉房款已收19万元尚有5万元未收被被告全用于赌博并输的精光由于被告性格暴躁好吃懒做不顾家庭好赌成性原告为了家庭及婚生女才多次忍让但被告一直不改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吴璇与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三、房屋归原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路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路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谢峰男方、屈丽女方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1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不久屈丽表现出精神异常经诊断屈丽患精神疾病共同生活期间屈丽接受过多次治疗谢峰曾于2014年5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屈丽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谢峰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谢峰再次起诉请求离婚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后屈丽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谢峰另给付经济帮助费5万元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本案。\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判决一、准许谢峰与屈丽离婚二、屈丽的婚前财产32寸彩电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棉被六床、皮箱两个、蚊帐一床、餐具一套归屈丽所有三、谢峰给付屈丽经济帮助费1万元以上二、三两项中的款物限判决生效生后十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谢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屈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赵岩、被告徐若云在外打工时相识并于2007年7月7日在江西省波阳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辛苦赚钱养家对被告也是疼爱有加但被告不仅好逸恶劳还对婚姻不忠与异性网恋甚至携带夫妻存款离家出走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原吿赵岩、被告徐若云二人长期分居。故原告赵岩特起诉1、解除原吿赵岩、被告徐若云事实婚姻关系2、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徐若云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吿赵岩、被告徐若云离婚。驳回原告赵岩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若云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范琪妻子、被告张瑞丈夫于2004年11月相识并结婚2006年2月28日生育长子张逸2007年7月19日生育次子张轩2007年后双方因外出打工夫妻聚少分多2015年后长子张逸随范琪生活次子张轩随张瑞父母生活。范琪称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张瑞对范琪不关心不体贴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不休期间多次协议离婚均因张瑞无理拒绝未果。现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张瑞不同意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41,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源和被告妻子许茗宣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0年9月19日生育女儿李小璐,2007年6月9日生育二女儿李晓璇,婚后繁杂生活琐事及经济压力,双方经常发生口角,被告许茗宣漠不关心且性格粗暴,对原告李源母亲实施家暴,被告在2010年4月回娘家分居住至今拒不回家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1年3月21日,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3月25日在法官调解下,我撤诉,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至今仍不回家,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小璐、李晓璇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源与被告许茗宣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源承担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许茗宣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明男方和高月女方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孙超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4年4月18日孙明发现高月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2014年7月孙明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明与被告高月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5年原告贺喜贝与被告丈夫魏大勇在深圳一家电源线厂打工相识不久双方开始谈恋爱2008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魏龙2009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在化州市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表尚可但是从2011年之后被告就会殴打原告被告还有赌博的恶习被告婚后的种种行为令原告感到非常失望2013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8月1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认为被告的家庭暴力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向贵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判决魏龙由原告抚养被告魏大勇承担300元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判决魏龙由原告抚养被告魏大勇承担300元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李一、被告张二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张二无缘无故打骂原告李一。结婚16年以来,被告张二及其家人利用原告李一的忠厚、老实和善良,根本没有把原告李一当作家人看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李一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李一与被告张二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二承担。\n判决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一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孟磊男方、被告曹新明女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举办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但婚后双方经常分房或分床居住夫妻生活一直不正常导致双方至今无子女2015年原告父亲患病期间被告仅去看望过一次2016年1月原告希望被告和其一起回老家过年被告不愿意去被告经常回娘家居住遇事也不与原告沟通原告想找机会与被告谈一谈被告多次推托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于2016年4月20日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承担"], "answers": ["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承担"]}
{"idx": 43,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蓝心和被告丈夫张无忌于2009年12月24日生育儿子张三丰后于2010年4月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双方婚后争吵不断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蓝心与被告张无忌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蓝心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范贤男方和张婷婷女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6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24日生子范义就读于兴化市现随范贤生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自愿结婚范贤称儿子出生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好张婷婷曾于2012年3月16日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调解和好张婷婷称确为琐事争吵过现在已经适应不再争吵双方从2012年9月5日分居至今\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范贤与被告张婷婷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范贤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孙潇男方和赵秀女方于2003年5月4日在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月2日赵秀生育一男婴孙雷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仓促结婚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不断感情逐渐冷淡加之孙潇常对赵秀实施家庭暴力赵秀于2016年7月19日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孙潇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2016年1月23日出生未取名由原告A携带抚养被告A从2017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儿子生活费700元至其18周岁期间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单据由被告A承担50%三、被告A有探望儿子的权利A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四、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3年12月原吿张红、被告钱进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张红发现与被告钱进在生活、工作中性格、处世态度差异很大被告钱进是北方人生活习气与原告张红完全不同彼此极少交流不能建立起感情更难以想象的是被告钱进居然对原告张红动武逼原告要钱使原告张红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身心疲惫婚姻无法维持原告张红认为被告钱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双方间婚姻关系已无继续维持的可能为此张红诉请判令解除原吿张红、被告钱进双方的夫妻关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红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红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杨何与被告张蓝于2017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使用自己的存蓄以及从亲戚朋友处借款帮被告还了20多万的债务2020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让其弟弟冒充原告二人合议偷偷将原告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卖掉侵吞财产被告的所作所为更令原告寒心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不愿意再继续这种生活和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被告要求原告净身出户丝毫不考虑原告的感受现原告下定决心要求离婚。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其个人债务共计200000元3、分割共同房产出售尾款。4、原告为帮被告还网贷借款的51000元属于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经过法院调解1、双方离婚2、关于在被告处的60万元尾款给原告35万元被告得25万元。3、双方争议就此了解再无其他纠葛。这里是因为原告手里尚有房屋出售款15万元原告起诉时并没有提出代理人为了避免以后有争议让法官在调解书中约定清楚。"], "answers": ["经过法院调解1、双方离婚2、关于在被告处的60万元尾款给原告35万元被告得25万元。3、双方争议就此了解再无其他纠葛。这里是因为原告手里尚有房屋出售款15万元原告起诉时并没有提出代理人为了避免以后有争议让法官在调解书中约定清楚。"]}
{"idx": 45,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偏偏与被告丈夫周寅飞于2005年8月5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2月22日生育婚生女周芳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经常恶语辱骂和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现已无法继续忍受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加之被告对原告的种种虐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周芳由原告抚养,被告周寅飞承担抚养费800元,直至周芳年满18岁或独立生活为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1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寅飞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偏偏与被告周寅飞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陈偏偏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杨楠和被告陈晨于200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9月21日生育儿子杨光由于对陈晨缺乏了解无婚姻基础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原告杨楠于2013年5月22日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杨楠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婚生男孩杨光随我生活被告陈晨承担小孩抚养费7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陈晨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楠与被告陈晨离婚二、婚生男孩杨光由原告杨楠抚养被告陈晨从2014年6月1日起至杨光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以上款项每年结算一次于当年12月31日前支付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响水县城阳XX房屋归原告杨楠所有位于县城滨江XXA9幢301#房屋归被告陈晨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13万元各半偿还剩余房贷158891.87元由杨楠偿还109446.87元由陈晨偿还49445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吿杨楠、被告陈晨各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艾、被告李捷于2013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因原告张艾意外怀孕在被告李捷威胁恐吓下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艾被告李捷性格愈加暴躁好逸恶劳长期对原告张艾进行殴打强迫原告张艾外出赚钱养家现原吿张艾、被告李捷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张艾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吿张艾、被告李捷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艾与被告李捷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艾负担已交。。\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磊男方和孟美女方于2000年6月相识并恋爱婚前感情尚可2001年9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孟美自2014年12月搬离共同住处并分居生活现孟美呈诉请求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赵磊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A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嘉欣、被告臧勇于198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子臧智勇1987年7月12日出生现已成年。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臧勇就与其他女子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同居。在此期间臧勇与该女子对李嘉欣非打即骂李嘉欣的身心常年处于极度压抑的状态这一切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恳请人民法院支持李嘉欣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idx": 47,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王一、被告张二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儿女2000年4月因家庭琐事,造成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四个孩子生活和学习费用都是原告王一承担的,现原告张二欠外债91万多元,原告王一认为欠这些外债由被告张二自己造成的由其自行解决。原告王一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王一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王一与被告张二离婚;孩子由原告王一自己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二负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一要求与张二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王一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赖长生男方与被告张爱华女方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24日婚生一女取名赖明秋2003年4月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04年2月5日双方复婚2008年1月10日原告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赖长生离婚之诉本案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其自行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兴华女方、被告陈德民男方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9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原告身体的原因没有生育孩子夫妻二人收养了原告哥哥之女被告也没有怨言一家三口幸福地生活到2011年7月由于夫妻各在一处务工被告对原告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被告公然与第三者同居在一起第三者公然挑衅原告原告伤透了心但为了完整的家为了孩子忍了下来可被告变本加厉不给原告说法留下离婚协议就走了从此对家庭不闻不问不尽家庭义务不尽父亲责任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解除原告的痛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兴华与被告陈德民离婚二、原、被告之养女由原告张兴华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兴华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徐徐女方诉称原、被告张跃腾男方于2007年1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9年2月1日生育长女张爱徐于2011年1月1日生育次女张玲于2013年8月8日生育儿子张敬王.原、被告结婚以来一直感情不和被告经常赌博且屡教不改被告的母亲也虐待原告及孩子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于2016年3月1日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女儿张爱徐、张玲有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儿子张敬王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徐徐与被告张跃腾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贾静雯女方、被告马旭东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5年10月6日生育小孩马冬梅因被告长期以来不将其工资给原告使用原告迫于生计于2001年外出打工此后小孩上大学所花费的十余万元费用都是原告承担而被告的工资收入不知去向2009年年底原告又借资在闲置多年的屋宅基地上修建了一幢四扇三间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从2006年开始原、被告就因夫妻矛盾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分居数年没有和好可能原告特诉至法院于2015年6月3日诉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后修建的一幢四扇三间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价值20万元归原告所有为建房所欠债务12万元由原告承担被告的工资归被告所有\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49,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伍元女方诉称原、被告赵梦龙男方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12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伍元于2014年4月1日诉至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伍元与被告赵梦龙离婚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伍元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闫美丽、被告胡图图于1997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6月18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4日婚生一子胡龙杰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1年由于婆婆介入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被告胡图图要么不理原告闫美丽只要和原告闫美丽说话就骂人原告闫美丽深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由于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才没有协议离婚原告闫美丽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胡图图离婚望法院准予原吿闫美丽、被告胡图图离婚婚生子由原告闫美丽抚养被告胡图图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闫美丽与被告胡图图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美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丈夫徐天、被告为妻子胡慧两人于1989年3月相识恋爱199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1991年11月27日生育一子徐有其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一直共同在广东生活只是近两年因性格原因双方时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间出现矛盾2014年1月21日徐天离开胡慧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3月徐天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请如前请求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权共同享有共同债务共同承担。\n判决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天与被告胡慧离婚。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奕然和被告丈夫翟建涵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2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7年3月31日生育一女翟芳芳。由于仓促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于2018年4月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本身就是一场错误,原告为这场婚姻举债不少,现在可谓人财两空,如今已心灰意冷,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378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奕然与被告翟建涵离婚二、被告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奕然钻戒一枚三、被告翟建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奕然彩礼110000元四、驳回原告赵奕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065元,由原告赵奕然负担505元,被告翟建涵负担560元于履行时支付此款给原告。\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祝强民男方与被告祝丽娜女方于2017年1月23日订婚原告支付给被告聘金68000元及购买项链、手镯、挂坠花费36456元被告回礼1800元订婚后原告祝强民及祝丽娜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共同返回原告彩礼约计1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7185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7185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idx": 51,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星男方和夏雪女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9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9月4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7月15日刘星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9月21日刘星再次诉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星与被告夏雪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星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8年12月原吿谢淑娜、被告张杰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8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3日生男孩张天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11月底原告谢淑娜带着小孩回娘家生活此后两人为小孩联系过亦一起陪小孩今年春节后双方亲属又为看望小孩问题发生争执原告谢淑娜于2014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杰离婚婚生男孩张天一随原告谢淑娜生活被告张杰按月支付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等费用按实际发生各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谢淑娜与被告张杰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淑娜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铎(男)在1990年10月长沙市做木工时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方正雅1990年11月在长沙市开福区登记结婚1991年生育小孩张小天1994年原告开始外出打工1996年10月在江苏无锡打工至今由于原告长年在外打工又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常无端猜测怀疑找原告吵闹2013年5月起原告与另一合伙人共办小型家具厂被告不了解实情无端猜测吵闹导致原告无法工作精力不济开办的家具厂几近歇业停产开车还差点出车祸原、被告感情不和且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铎要求与被告方正雅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铎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毕连丽、被告齐伟建于1995年自由恋爱,1996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齐丽丽。1996年被告齐伟建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三年,1999年被告齐伟建出狱后对原告毕连丽实施家庭暴力。1999年原告毕连丽离家外出分居至今,被告齐伟建至今未见过女儿,也未尽抚养义务。原告毕连丽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原吿毕连丽、被告齐伟建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毕连丽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毕连丽、被告齐伟建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毕连丽与被告齐伟建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毕连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吴磊男方和被告夏琳女方于1990年相识之后两人同居生活并于1992年3月登记结婚1993年11月27日双方生育儿子吴军现已成年1999年10月13日生育儿子吴帅2005年7月14日生育儿子吴涛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性格差异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也不能与被告共同生活故于2014年12月26日起诉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吴帅、吴涛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吴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磊承担"], "answers": ["驳回原告吴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磊承担"]}
{"idx": 53,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芳和丈夫赵无畏相识初期,被告赵无畏欺骗妻子吴芳,别有用心隐瞒年龄,并向原告吴芳出示假身份证,等到原告知道被告比原告大8岁时,已深陷爱情陷阱无法自拔,赵无畏曾多次参加过赌博,原告吴芳多次苦心相劝,被告依旧屡教不改,原告吴芳无法忍受而提出分手,但被告赵无畏以死相逼,最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吴芳发现赵无畏结婚的目的只是为了报复原告提出分手,且在2013年11月期间,被告连续外出赌博一星期之久未归,事后欠债几万元,原告认为这场婚姻建立在被告的欺骗和谎言上,原告吴芳无法忍受,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吴芳要求与被告赵无畏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芳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8年2月,原告杨凯和被告妻子杨芳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4月21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长期分居,未能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失去联系,因夫妻家庭开支欠下债务5215欧元、欠人民币11800元其中48000元需1%的利息,2009年3月28日开始计算,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要求返还原告婚前支付给被告彩礼30000元人民币\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凯与被告杨芳离婚;二、驳回原告杨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凯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史珍香女方与被告梁仁贵男方于2006年相识于2006年12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08年12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9年2月12日生育女儿梁倩由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在2010年11月份离开原告母女至今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史珍香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女儿梁倩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长女梁倩归原告史珍香抚养被告梁仁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史珍香某子女抚养费2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马明远和妻子韩雅芬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生育女儿马芳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各自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存在重大分歧,又加上被告父母干涉,夫妻交流沟通不畅,被告韩雅芬于2014年1月已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已经分居,故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韩雅芬离婚,女儿随原告马明远共同生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明远要求与被告韩雅芬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马明远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谭晶妻子、被告范围丈夫2010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6日生育共同之子取名范丞丞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好生育小孩6个月后谭晶即外出打工但常不定期回家与范围共同生活但范围与第三者长时间网络聊天关系暧昧两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5年8月双方亲属因争夺小孩抚养的问题产生矛盾谭晶遂于2015年8月21日向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范围离婚。范围希望谭晶能回心转意不同意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55,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项羽和被告妻子虞姬自由恋爱认识后于2007年5月1日在青田县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0月10日,双方生育儿子项顶天,因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5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以感情不睦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项羽与被告虞姬离婚;二、婚生子项顶天自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项羽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项羽自行承担三、原告项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被告虞姬补偿款10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7年秋天原告齐子轩和被告丈夫余又明相识201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生育一女余霞自2014年1月以来因琐事经常争吵现已分居生活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婚后无建立深厚感情并经常生气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3、无共同财产\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子轩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子轩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丽和被告龚健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于2015年起因感情不合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挽回但被告始终不同意离婚。分居期双方关系也没有任何改善。原告只能提起诉讼。\n判决是 调解结果原告王丽与被告龚健自愿离婚儿子龚杰由被告龚健抚养由其抚养长大原告王丽享有对儿子龚杰的探视权每月至少两次被告龚健及其家人应予以配合原告王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健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蓝心与被告丈夫张艺兴于2008年底相识2009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7日生育一子张丰田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尽抚养义务即使孩子生病也不管不问2014年11月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婚生一子张丰田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按照1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张丰田独立生活时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蓝心与被告张艺兴离婚二、生育一子张丰田随原告张蓝心生活被告张艺兴自2017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29元至张丰田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期限及办法被告于2017年的7月1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2574元此后每年的元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全年的抚养费5148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位于合肥市该房屋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由张蓝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折款156930.2元给被告张艺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1990年2月23日原告高琴女方与于东男方在上海市办理结婚登记1992年7月14日双方生育女儿于晓楠原告认为被告失去了做人的底线失去了做丈夫的资格、做父亲的资格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根本无法和好故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告分得本市30弄甲1号房屋被征收补偿款3190000元中的三分之二包括女儿一份3、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高琴与于东离婚二、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某1595000元三、驳回高琴要求于东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0元高琴已预缴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50元由高琴、于东各半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高琴与于东离婚二、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某1595000元三、驳回高琴要求于东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0元高琴已预缴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50元由高琴、于东各半负担"]}
{"idx": 57,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梦女方与被告张岱男方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12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12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11月17日生育长女张顾心由于原被告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生活上和经济上不予关心对女儿也不予照料其家人对原告也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梦与被告张岱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裴泠女方和姜文男方双方系校友于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31登记结婚2011年5月8日举行仪式并共同生活2012年3月4日生育一子姜二升现随姜文父母生活。裴泠于2016年4月离家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裴泠离婚之诉讼请求。\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4年,原告余波和被告妻子姚士齐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9月28日,双方生育长子余涛2007年11月14日,双方生育次子余畅现两子均由原告照顾生活2010年4月17日,双方在中国驻西班牙马德里领事馆办理结婚登记,因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余波与被告姚士齐离婚;二、婚生长子余涛由被告姚士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婚生次子余畅由原告余波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双方自行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杨娟女方与被告罗华腾男方于2012年9月5日经朋友介绍在柳州认识2012年9月28日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8月18日在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14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名叫罗洋。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性格不和被告谎言太多对原告没有一句真话房产、工作、身份全都虚假天天在家打游戏不上班经常为了经济问题争吵被告私自变卖家里财产挥霍一空被告从不照顾原告与小孩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小孩出生后被告二三天才出现一次行踪不定导致原告与被告难以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由于感情不和于2013年8月分居至今。儿子罗洋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生活上都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支持与照顾所以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儿子杨某丙的成长。由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协商不下原告特此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罗洋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娟与被告罗华腾离婚。婚生男孩罗洋2014年12月21日生随原告杨某甲共同生活并由其携带抚养。。\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强男方与被告赵楠女方于2009年12月1日到徐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2月12日共同生育儿子孙锐立自儿子出生后被告赵楠经常殴打儿子多次劝解无效被告甚至殴打原告父亲除此之外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原告的行为对儿子及原告父亲的身体生命造成威胁原告的懒惰及经常性离家出走同样让原告绝望两人感情彻底破裂继续保持只会扩大伤害故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诉之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孙强与被告赵楠离婚2、婚生儿子孙锐立由原告抚养原告独自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强与被告赵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强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强与被告赵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强负担"]}
{"idx": 59,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翠花女方诉称原、被告李宏伟男方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8月24日生育一女李绮2012年7月18日补办了结婚手续在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在不与家人联系的情况下独自外出几天后才回家原告以为在女儿出生后被告会承担起一个父亲的责任谁知其又不与家人联系独自外出这令原告心灰意冷2013年原、被告生育一子因该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原告备受打击此时被告不但不照顾原告反而悄无声息的外出玩耍后原告在家收拾屋子被告见状误以为原告要离家出走就让原告自己走原告伤心至极独自一人到广东务工此后双方未再联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翠花与被告李宏伟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翠花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梦女方与被告张岱男方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12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12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11月17日生育长女张顾心由于原被告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生活上和经济上不予关心对女儿也不予照料其家人对原告也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梦与被告张岱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王丽女方和张森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4月9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告张森起诉离婚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判决双方离婚并确认2013年7月、8月期间原告王丽与吴桐在本市比佛利花园F幢127号同居生活认定原告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判决如下被告张森在淮安XX公司96.77%股权由原告王丽享有45%、被告张森享有55%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齐格飞男方与被告李行秋女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生病回娘家修养期间不与原告联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5年8月21日原告诉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齐格飞与被告李行秋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齐格飞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雅婷女方、被告刘炫迪男方系高中同学2002开始自由恋爱2006年7月5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1月3日生育男孩刘文原告向来逆来顺受充当被告家的受气筒被告经常为小事与原告争吵多次殴打原告特别2015年5月17日被告闯入司门前信用社宿舍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砸烂原告手机将原告打得遍体是伤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及其家人不仅不探望反而发信息恐吓原告原告迫不得已于2015年6月18日起诉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3、共同债务1000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4、共同财产比亚迪车辆一部60000元原被告各一半\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idx": 61,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红和被告丈夫孙琪育于2010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及各自女儿一起生活因双方均系再婚接触时间短了解不充分因性格、家务、女儿的相处等方面产生纠纷被告对原告多次打骂无奈原告于2012年7月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10月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发现原告在外与出轨别的女人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即欣欣花园的房屋一套按夫妻购房出资比例分割3、被告因违背夫妻道德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赔偿原告在外租房1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红与被告孙琪育离婚二、被告孙琪育享有位于欣欣花园一房的房屋的使用权被告孙琪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红支付该房屋已付价款的一半151763元三、驳回原告李红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091元暂由原告垫付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健煜男方、被告付玲女方于2000年1月10日在温岭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0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健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健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健煜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李萌、被告王新峰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萌萌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王新峰不务正业有诸多恶习且被告王新峰有多次违法犯罪行为2010年10月原告李萌与被告王新峰分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李萌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吿李萌、被告王新峰离婚2、判令婚生女王萌萌由被告王新峰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新峰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萌与被告王新峰离婚二、婚生女王萌萌随被告王新峰生活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萌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翠女方和王伟男方于2013年10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9日生育一女孩王兰现随张翠生活2014年8月24日张翠带女儿回了娘家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0年9月份原告于大海与被告于丽丽女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月18日在赤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9月26日生育女于静文双方因婚前完全缺乏了解系草率结婚婚后又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把我当成他家中的摇钱树没有让我过安静的日子迫使我们长期分居生活现实在与被告无法沟通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63,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何国梁男方、被告穆云女方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1月23日生育一子何国栋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生性多疑对原告极不信任对原告父母也不尊重2013年开始原、被告双方及双方父母多次就离婚一事进行协商均以被告提出的要求过高协商未果2014年10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何国栋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儿子何国栋抚养费96000元人民币原告婚前按揭购买的坐落于鹰潭市47号路的一套房屋价值26万元归原告所有银行贷款由原告归还荣威牌小轿车价值10万元及银行存款6万元被告保管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原告何国梁要求与被告穆云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400元应退回1100元由原告何国梁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刘艺、被告张思于198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生育女儿张扬2004年12月生育男孩张舟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刘艺感到被告张思脾气暴躁存在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原告刘艺常遭被告张思无辜殴打两年前原吿刘艺、被告张思彻底断绝来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刘艺曾于2014年2月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后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仍互不往来且被告张思继续干扰原告刘艺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现原告刘艺再次起诉要求判令原吿刘艺、被告张思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艺与被告张思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艺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段柯与李军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4月1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0月11日生育女儿李焉。段女士曾于2017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军解除婚姻关系后又申请撤诉。2015年,段女士和李军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购房款实际为李军的父母所支付。在诉讼过程中,婚生女李焉表示愿意跟随段女士生活。\n判决是 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表示愿意跟随段女士生活由段女士抚养更为妥当。抚养费根据孩子在昆明市上学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800元/月。。\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诉称原告刘且男方与被告张莹女方经人介绍于1986年认识并订婚1988年11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不甚了解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生气、打骂被告于2005年春不告而辞长达二年之久就在原告父母用一生的积蓄刚盖好房子之后被告突然返回家中强行入住父母所建新房之内并将原告父母赶出家门至今不知去向特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婚后财产共同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且与被告张莹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楚磊男方、被告赵青女方于2009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6月10日生育儿子楚子强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楚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楚磊与被告赵青解除婚姻关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楚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楚磊与被告赵青解除婚姻关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idx": 65,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荣兴女方与被告甘集男方于2007年11月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11月27日按习俗结婚2009年12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甘冬2009年12月3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0月双方分居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帮助30000元儿子甘冬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荣兴与被告甘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南仁杰、被告王玲巧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南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培养起融洽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于2015年5月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南仁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吿南仁杰、被告王巧玲离婚2、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南仁杰与被告王玲巧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南仁杰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梓澜女方诉称原、被告姜春树男方经人介绍于2010年10月9日按农村风俗结婚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3月9日生育儿子姜永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4月8日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所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同居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所生儿子姜永明由被告姜春树抚养原告赵梓澜负担子女抚养费31680元二、原、被告同居后共同财产1台电脑、1个热水器、存款10000元归被告姜春树所有被告姜春树某给付原告赵梓澜现金6000元上述各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梓澜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少华(女方)、被告张建安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06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11月1日生一女取名张谙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原、被告双方缺乏沟通等原因遂产生隔阂双方感情产生裂痕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少华与被告张建安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少华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吕超男女方、被告赵南男方经人介绍于2001年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5月12日生一女赵小青2005年2月14日生一子赵庆明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持续不好夫妻感情每况愈下吕超男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赵小青、赵庆明由原告抚养\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超男要求与被告赵南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吕超男负担"], "answer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超男要求与被告赵南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吕超男负担"]}
{"idx": 67,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肖元男方和张文女方于1988年经介绍相识1990年农历八月初七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1年10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肖强双方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因张文发现肖元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双方之间产生矛盾\n判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本案受理费86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A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祝良与缪可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2月28日订婚约定并给付彩礼288000元见面礼20000元打发钱8000元行事钱26000元改口费4000元购买钻石戒指花费18888元手机3100元。订婚之后祝良与缪可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3月20日双方发生矛盾。缪可于2020年11月3日进行引产手术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n判决是 缪可返还祝良240000元及钻石戒指一只价值18888元 驳回祝良的其他诉讼请求。。\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伊然被告张卓原系同学关系在学校期间两人开始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参加工作后两人分手一段时间2012年夏天两人相遇后又开始恋爱2013年正月初六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7月25日登记结婚8月24日生育一子张政煜原告伊然婚前对被告张卓不了解婚后逐渐发现被告张卓的不足之处为此原告伊然也和被告张卓交流但被告张卓一直我行我素2014年1月双方因为儿子买奶粉发生矛盾被告张卓辞掉工作离开原告伊然和儿子2013年除夕被告张卓虽然去原告伊然娘家接原告伊然但是并没有和好的诚意态度不好原告伊然未和其回家此后原告伊然一直生活在娘家婚生子现随原告伊然生活被告张卓对婚生子不闻不问不承担任何抚育费用2014年3月双方经同学做调解工作未能和好原告伊然对被告张卓不负责任的行为很失望对双方的婚姻丧失共同生活的信心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卓离婚婚生子张政煜随原告伊然生活被告张卓依法给付子女抚育费。\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伊然要求与被告张卓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伊然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茗 被告:徐军 被告律师:石律师 陈茗与徐军相恋多年二人于1999年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恩爱一年多后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徐小妹徐军努力工作只为给妻子女儿更好的生活。只可惜好景不长随着徐军工作越来越忙工作与家庭没能很好的兼顾二人的沟通交流越来越少但争吵却越来越多最后陈茗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n判决是 准予陈茗与徐军离婚婚生女由陈茗抚养徐军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一套房产和车辆为徐军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大型房屋归徐军所有给与陈茗100万元的房屋补偿款两套小型房屋归陈茗所有对股权问题不予处理。。\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金小雨女方、被告文磊男方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30日领取结婚证2014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文小丽原被告自相识至结婚彼此间了解甚少未建立起婚前基础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致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于2016年3月2日特诉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idx": 69,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张三、被告李四系高中同学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12月5日生育女儿李佳乐婚姻初期双方生活平淡无味从2000年开始双方在性格、生活态度、为人处世方式等各方面的差异与不融洽日益明显双方因此常有争吵并因被告李四对原告张三的不信任使双方的矛盾急剧上升原告张三曾多次为挽回夫妻感情而努力但最终无果多年来两人之间虽名为夫妻但实如陌路双方生活在这个没有温情没有沟通只有争吵的家庭中都倍感疲惫同时也对原告张三的工作及孩子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张三、李四也因此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张三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吿张三、被告李四离婚婚生女李佳乐由原告张三负责抚养被告李四每月承担500元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吿张三、被告李四共同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翟霖男方、被告崔薇女方于2007年6月9日结婚2008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翟冰因感情不合原告翟霖于2013年1月10日起诉要求离婚同年3月20日判准二人离婚判决未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实际上原吿翟霖、被告崔薇生活期间因共同经营服装店、购买面包车和生活开支等共借款70000元现原告翟霖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被告崔薇承担诉讼费用。\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翟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翟霖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德贵男方诉称原、被告胡爱华女方经人介绍于1999年农历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于2001年7月17日生育女儿张情于2007年3月17日生育次女张雨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也很一般最近两年被告总找茬与原告生气且其家人也为被告帮腔作势造成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用\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德贵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三男方与被告李四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农历正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武同居期间二人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所生育儿子张武随原告张三生活被告李四不负担抚养费被告李四同居前个人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李四所有上述第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当庭一次交付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刘晓红女方与被告陈永男方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有外遇张兰从2014年9月在外租房另住与原告分居。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于2016年4月6日诉至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71,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静与被告林方2008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林宇现已9岁。双方婚后对很多问题和日常事务意见不同导致经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双方婚后曾共同到欧洲某国经商感情破裂后女方回到国内因男方不同意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导致诉讼。女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登记在女方名下房产归女方所有。\n判决是 法院作出2019津0102民初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房产归女方。\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陈通男方与靳欣女方于2013年10月左右经媒人A、B介绍相识2014年初风俗订婚后双方于2015年5月3日登记结婚并按地方风俗举行婚礼双方自结婚至今未发生过夫妻性关系2014年8月底左右靳欣回娘家后未再回陈通家陈通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陈通与靳欣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陈通负担已交纳。\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馨予和被告丈夫吴帆于1993年相识1994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吴芳、一子吴昊天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原、被告之子吴昊天由原告抚养并由其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馨予要求与被告吴帆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馨予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重阳男方与被告武秋丽女方于2008年1月13日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孩孙芳现随原告生活\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重阳、被告武秋丽生育的女孩孙芳由原告孙重阳抚养被告武秋丽给付原告孙重阳抚养费21900元二、被告武秋丽的个人财产四组合柜一套、三组合矮柜一套、沙发一套、玻璃茶几一个、床柜一个、自行车一辆归武秋丽所有三、驳回原告孙重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重阳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林男方、被告王玥林女方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3月30日在原双江桥乡登记结婚1992年4月11日生育男孩李狗蛋2004年8月10日生育女孩李雨瞳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骂架被告对家务事尤其是家庭卫生不注意不讲究对原告在外奔波劳苦不关心不体贴致使原告心生失望夫妻关系逐渐疏远冷淡从2010年开始至今原、被告便分床而睡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双方形同陌生人一样难以共同生活为此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诉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女孩李雨桐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原告自愿全部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idx": 73,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宋玉与何俊系夫妻宋玉发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何俊与孟雯发展出情人关系。何俊在宋玉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孟雯赠送了多达八十余万元的大额财产。2021年3月12日何俊与孟雯在快捷酒店开房时被宋玉现场堵门。遂宋玉将何俊与孟雯诉至法院。原告宋玉认为被告何俊赠与被告孟雯的大额财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该赠与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n判决是 被告何俊与被告孟雯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孟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玉826623元驳回原告宋玉的其他诉讼请求。。\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娇于2009年12月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丈夫秦奋认识并于2010年4月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秦芳。因为婚前未有过多的接触和了解造成婚后性格、脾气不和常因一些家务琐事吵架特别近半年被告出轨其他女人造成两人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秦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娇与被告秦奋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娇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圆圆和被告丈夫陈曦认识后于2009年5月1日生育一子陈龙,于2010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于2013年9月开始分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婚后未建立起感情,现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陈圆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圆圆要求与被告陈曦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圆圆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石欣、被告严宽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8月17日生育一子严浩。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底被告严宽染上赌博恶习后,夫妻双方发生矛盾,经常吵架,被告严宽不听家人劝说。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故原告石欣诉请法院判令原吿石欣、被告严宽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石欣与被告严宽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石欣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戴桂兰妻子和被告王安法丈夫于2009年相识于2010年1月25日在江门市新会区办理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儿女双方经常因家庭的一些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戴桂兰认为其与王安法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尤其是王安法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异常暴躁经常对戴桂兰恶言恶语因此双方甚少沟通更让戴桂兰难以忍受的是王安法经常因一点小事不满就扬言要暴力殴打戴桂兰还致电戴桂兰的父母、姐姐、哥哥等亲属恶言恐吓王安法的以上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彼此积怨越来越深曾于2013年6月8日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法院判决至今天双方仍一直分居至今王安法依旧用恶毒言语对戴桂兰进行短信恐吓双方感情不但没有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双方不可能再在一起生活戴桂兰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分居超过两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遂于2014年7月15日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的情况认定继续维持原、被告夫妻关系对双方均不利且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充分。判决如下解除原告A与被告B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的情况认定继续维持原、被告夫妻关系对双方均不利且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充分。判决如下解除原告A与被告B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idx": 75,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黄园场男方与孟婉亭女方于2004年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2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5月19日生育长子黄健2007年10月31日生育次子黄康黄园场诉至扶沟县人民法院称二人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现二人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依法分割子女抚养权及财产\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园场与被告孟婉亭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园场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金善美被告袁明浩于2008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8日生一子名叫袁易。原吿金善美被告袁明浩婚后感情尚好但近年原吿金善美被告袁明浩之间产生矛盾并因缺乏应有的沟通导致矛盾不断升级。2015年3月原告金善美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袁某甲应诉后不同意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1月原告金善美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吿金善美被告袁明浩离婚2、婚生子袁易由原告金善美抚养被告袁明浩每月支付抚养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袁明浩负担。\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金善美与被告袁明浩离婚。二、婚生子袁易愿意由原告金善美抚养被告袁明浩自2016年3月起每月向原告金善美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婚生子袁易18周岁时止。被告袁明浩享有对婚生子袁易的探视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4年年初孙强男方和马丽女方在工作中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6月9日生一女孙雅2016年6月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在婚姻期间产生矛盾孙强于2016年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离婚2、婚生女孙雅由马丽抚养孙强给付抚养费3、共同债务由孙强承担4、马丽承担诉讼费\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强要求与被告马丽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徐奕山和被告妻子刘梅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4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6月7日生育一子徐通,原、被告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架,2014年6月26日2点,被告刘梅殴打原告徐奕山母亲致其受伤,原告为此报警处理,原告认为,因被告殴打原告母亲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挽回之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徐通由被告刘梅抚养,原告徐奕山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奕山与被告刘梅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徐通跟随被告刘梅共同生活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由原告徐奕山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奕山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于晴女方、被告黄德男方于2002年5月15日在松滋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3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黄菲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15年4月3日诉讼来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黄菲归原告抚养\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经当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answers": ["经当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idx": 77,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0年12月原告江阴女方与被告余波男方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双方在贵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2月原、被告生育儿子余寅结婚时原告娘家陪嫁了冰箱、彩电等家电另于2012年12月16日以被告的名字在信用社存款1.1万元婚后原告江阴与被告余波某在上海打工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一点琐事对原告大发脾气甚至辱骂、殴打原告2013年5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开被告至今被告也没有劝说原告回去2014年、2015年正月原告都是在娘家过年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余寅由原告抚养监护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阴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璇和被告丈夫李海军短暂相处后于2010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一周左右被告即因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入狱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无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璇与被告李海军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璇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田小刚男方诉称原、被告李青女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5日生育长女田茹2013年原、被告购买了达州市通川区住房一套2014年8月1日生育次女田潇婚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打骂原告原告顾及子女一再忍让但被告非但不反省还变本加厉两人争吵时常牵连子女原告屡次劝说被告仍旧未改被告的种种行为伤透了原告的心现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痛苦原告遂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田小刚与被告李青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田小刚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谨渝女方、被告黄荧男方于2000年10月01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基本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无法进行正常的语言沟通并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双方自2012年下半年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谨渝与被告黄荧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谨渝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10年8月16日原告陈建军男方被告王丽红女方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1年2月25日生育女儿陈丽静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争吵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诉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存款36000元依法分割\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原告和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answers": ["不准原告和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idx": 79,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1982年5月,原告徐丽与被告丈夫郭焱经他人介绍认识1983年1月,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被告分别于1991年8月16日长子郭靖,于1998年10月10日生育了次子郭强,现两子均以成年并独立生活2000年6月15日,原、被告至青田县结婚2010年2月,原告曾到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改善,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丽与被告郭焱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徐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吕梦瑶和被告丈夫张鑫于2004年上半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于2005年6月17日生育长女张子芳2007年8月17日生育儿子张泽龙2009年8月9日生育次女张芳在婚前同居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有赌博恶习双方于2010年9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张泽龙、张芳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张子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位于大岗镇的价值20万元小产权房及房内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3万元依法分担本案诉讼费依法分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梦瑶与被告张鑫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梦瑶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富豪和被告妻子苗雪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8月1日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缺乏沟通,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一直分居生活,2015年10月6日生育女儿王雪,一直由原告照顾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王雪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计14153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富豪与被告苗雪离婚;二、女儿王雪由原告王富豪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有义务予以协助,不得阻拦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苗雪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杨莹与被告黄明晓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底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3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5月14日生一子黄华为原告杨莹与被告黄明晓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性格差异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杨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黄明晓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莹与被告黄明晓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莹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翠霞女方、被告于成男方于2005年6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2月27日生一女于晓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原告经过多次努力沟通无果原告曾于2007年起诉离婚后被驳回经过6年夫妻关系并无改善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于晓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A年满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翠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翠霞负担已交纳"], "answers":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翠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翠霞负担已交纳"]}
{"idx": 81,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冉莹女方与彭宇男方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7月21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纠纷。2015年6月冉莹诉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我院于2015年7月14日判决不准离婚2018年6月15日冉莹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彭宇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冉某X与被告彭某X离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冉某X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案情简介原告李军、被告王丽于2007年认识2009年3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2年2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2009年生育男孩2010年生育女孩。被告在上学期间因误打款至男方账户不得已前往找寻因社会经验缺失轻信男方的话导致未婚先孕同时在家中亦未得到尊重婚前男方对女方多次实施暴力。原告在婚后亦是多次语言威胁并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粗略计算有40多次。\n判决是 案件结果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3、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4、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债务归原告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吴倩女方和张明男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农历正月二十六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3月进行结婚登记2001年9月4日生一子取名张一峰2002年11月6日生一子取名张晓志两子均患有脑瘫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自2013年正月分居生活2013年7月2日、2014年3月19日、2014年11月24日吴倩三次起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与张明离婚均判决不准离婚现吴倩于2015年10月19日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明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吴倩与张明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吴倩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商锦与吴济于2014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是重组家庭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婚后没有共同生育的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商锦才知道吴济性格、脾气暴躁并有严重的家暴行为。\n判决是 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商锦与被告吴济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云Axxxxx号“雷克萨斯”牌轿车一辆归被告吴济所有被告吴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女士补偿款90000元夫妻共同存款30143.9元由被告吴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女士15071.95元三、被告吴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锦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旭东男方、被告杨静则女方于2006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07年1月16日在西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11日生育一子名张文强现就读于桃花岭幼儿园小班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常为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吵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2014年4月4日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文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按3000月支付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原被告各承担50%。3、平均分割共同财产\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自2014年6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自2014年6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83,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三与李四于2010年2月经双方母亲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即因生活琐事争吵,李四在有孕在身的情况下未与张三商量便辞去工作,之后双方不再有夫妻生活。2011年10月8日生下儿子张立,2012年2月4日李四住回娘家,将儿子张立留给张三抚养,李四的这一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共计约4.58万元,包括在李四处的首饰以及存款中的一半2.29万元归张三所有3、儿子张立由张三抚养,李四支付抚养费。\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张三与李四离婚。二、婚生子张立由李四抚养,张三自2014年7月起按月负担张立抚养费650元,至张立能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孟美女方和田勇男方于2011年农历腊月二十二日举行民间典礼后于2014年9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2年6月10日生育女儿田玉。于2016年农历八月初五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X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X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梅美女方诉称原、被告胡柯华男方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腊月16举行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外出打工经常生气被告及其家人经常无故找事导致原告精神上身心上遭受严重创伤现双方分居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生活帮助费10000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梅美与被告胡柯华离婚二、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内容详见查明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完毕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卢健与妻子李文于于2004年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4年1月领取结婚证之后生育一女卢明之后卢健搬出来居住与妻子李文长久分居。由于两人婚后没有感情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被告对家里也没有责任感。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n判决是 在起诉之后,法院组织调解,在调解员与笔者的沟通下,被告同意离婚。。\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沈磊强男方、被告张小寒女方于2005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06年7月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沈浩2008年9月23日在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告与被告相识同居时不满十五周岁生育孩子时也不足十七周岁社会知识缺乏双方不够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婚后彼此都在外地不同地方打工更是缺乏必要的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12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对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特于2016年4月27日诉至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85,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黄鹂女方与被告张承男方于2014年3月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2014年4月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5年3月3日生育长女张海英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生气现双方已分居矛盾无法调和黄鹂于2016年1月21日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n判决是 一、原告黄鹂与被告张承自愿离婚二、被告黄鹂自愿抚养婚生长女张海英原告黄鹂负担抚养费10000元三、原告黄鹂在被告张承处的婚前个人财产木箱1个归原告黄鹂所有四、原、被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以上第二、三项协议内容于2016年2月22日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8年3月6日,原告刘梅和被告丈夫夏东海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8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夏雪,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断,被告多次对原告家暴,被告对原告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梅与被告夏东海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梅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徐徐女方诉称原、被告张跃腾男方于2007年1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9年2月1日生育长女张爱徐于2011年1月1日生育次女张玲于2013年8月8日生育儿子张敬王.原、被告结婚以来一直感情不和被告经常赌博且屡教不改被告的母亲也虐待原告及孩子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于2016年3月1日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女儿张爱徐、张玲有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儿子张敬王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徐徐与被告张跃腾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明凯、被告卓然于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8日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原吿明凯、被告卓然均系再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生活习惯不同而发生矛盾2011年10月21日原告明凯向昆山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报警称被告卓然于六个月前的一天提出要与其离婚后即不辞而别至今无法联系。原吿明凯、被告卓然婚姻关系已无法继续维持故原告明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吿明凯、被告卓然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明凯与被告卓然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30元由原告明凯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本案中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2017年10月23日被告何华男方和原告何晨暖女儿的生母魏丽娜女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其生母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但随着小孩的年龄增高以及生活开支的加大仅仅靠原告生母一人工资不能维持为此有与被告协商抚养费一事但由于被告与原告生母关系恶化拒不支付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进行追讨。\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被告何华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何晨暖抚养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何晨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华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何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何晨暖)。"],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被告何华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何晨暖抚养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何晨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华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何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何晨暖)。"]}
{"idx": 87,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彩霞和丈夫于正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于2006年6月20日草率结婚,2007年9月1日生育一男孩于刚,现由被告于正抚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性格不合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张彩霞生活并放弃让被告于正承担孩子抚养费\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彩霞与被告于正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彩霞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刘英男方和何小小女方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2日生育一子刘川由于何小小自2014年4月擅自离开婚住房回娘家居住致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刘英起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双方离婚二、婚生子由何小小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何小小承担\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英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小刚男方与冯莉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典礼仪式2009年11月12日婚生女赵茹出生现随冯莉共同生活赵小刚男方于2015年2月27日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冯莉离婚抚养婚生女赵茹、冯莉支付抚养费一审判决一、准予赵小刚与冯莉离婚二、婚生女赵茹暂随冯莉共同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赵小刚于判决生效后的每年1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冯莉当年的抚养费3600元至赵茹十八周岁止。冯小刚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原审法院曲解其真实意思表示与冯莉的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2、婚前给付的彩礼款导致目前生活困难且冯莉有过错应返还彩礼款3、冯莉存在智力缺陷不宜抚养女儿赵茹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冯小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冯小刚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宋玉与何俊系夫妻宋玉发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何俊与孟雯发展出情人关系。何俊在宋玉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孟雯赠送了多达八十余万元的大额财产。2021年3月12日何俊与孟雯在快捷酒店开房时被宋玉现场堵门。遂宋玉将何俊与孟雯诉至法院。原告宋玉认为被告何俊赠与被告孟雯的大额财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该赠与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n判决是 被告何俊与被告孟雯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孟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玉826623元驳回原告宋玉的其他诉讼请求。。\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孙强男方、被告赵娜女方于2009年农历9月6日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赵娜彩礼88000元被告退回2000元实收86000元订婚当天给被告倒茶礼2000元抄好时给被告礼金6000元送好时给被告礼金2000元2009年农历12月28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当天给被告下车礼4000元被告赵娜在原告家仅住了十余天就离家出走不与原告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19600元并返还三金\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楠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强彩礼50000元二、被告的个人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所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三、驳回原告孙强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孙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原告孙强负担1346元被告赵楠负担1346元"],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楠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强彩礼50000元二、被告的个人财产详见查明部分归被告所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三、驳回原告孙强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孙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原告孙强负担1346元被告赵楠负担1346元"]}
{"idx": 89,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美霎女方、被告韩泽君男方于2008年05月03日在黄岩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名为韩舒恒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基本的夫妻感情且经常吵闹无法进行正常的语言沟通当时原告对婚姻已经失望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勉强维持但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故诉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美霎与被告韩泽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美霎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黄蓉女方和陈道明男方于2013年5月在工作期间相识恋爱2014年5月6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1月4日生育儿子陈真陈真出生后一直随黄蓉生活。双方在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吵架并导致分居\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蓉与被告陈道明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陈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给原告抚养费由被告自2015年9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袁亦与郭健2016年8月结婚2017年8月生有一婚生女为郭玉袁亦与郭健于2016年12月起开始分屋分床居住。2019年8月由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各自住自己父母家至今。\n判决是 驳回原告郭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郭健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万方和于丽于200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18年9月11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名下尚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多次商议无果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地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武汉市江夏区XX村的房屋一套归于某所有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万方支付房屋补偿款20000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杨紫妻子、被告刘俊杰丈夫于1997年在炮兵学院就学时认识恋爱从1999年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9年10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13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刘亦菲。两人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日益淡薄刘俊杰更是有赌博恶习因刘俊杰的赌博行为也导致双方的感情恶化同时刘俊杰也威胁、恐吓老人和小孩对杨紫更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因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双方的感情不和分居时间长达一年多。刘俊杰的上述种种行为令杨紫对其彻底失去了信心更加坚定了离婚的决心故杨紫于2014年12月17日起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请求准予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现距离第一次起诉已8个多月双方仍无和好可能故杨紫于2015年10月29日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抚养费支付至独立生活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称原告所说并非事实不同意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原告要求离婚并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如下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answers": ["原告要求离婚并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如下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idx": 91,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高阳男方与冯岚女方自由恋爱后于2000年登记结婚同年生一子高明现年17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现由于双方夫妻感不好无法共同生活并从2014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故高阳于2015年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请求准予离婚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阳与被告冯岚离婚案件受理费已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王红女方诉与被告李明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于2013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3日生育儿子李华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2015年4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李华由王红抚养抚养费自理\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红与被告李明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红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孝男方和孙敏女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8年3月7日生育一女张妍2009年1月7日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1月23日张孝起诉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孙敏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A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赵玲女方和孙岳男方于2002年底打工认识后于2003年6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4年1月3日生育女儿孙红2005年4月2日生育儿子孙庆婚后感情尚可自从儿子出生后孙岳工作不踏实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工作也经常换后又染上赌博的恶习赵玲曾多次劝说无效孙岳脾气暴躁一言不合暴跳如雷争吵如家常便饭也曾殴打赵玲赵玲于2012年不得不搬离并于2013年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A、B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12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原告有探望两名子女的权利被告应予以协助逾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4年12月原告徐丽丽女方与被告王正非男方在广东打工相识2005年7月20日登记结婚2006年正月初六日生育一女王美丽因原告与被告不是同一个地方人生活习惯不同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又不能互相包容导致感情破裂于2014年2月19日诉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50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50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93,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张蓝心和被告丈夫张无忌于2009年12月24日生育儿子张三丰后于2010年4月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双方婚后争吵不断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蓝心与被告张无忌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蓝心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丘处机男方和冯花女方于2000年恋爱同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4月29日生育一女丘云双方与丘处机的母亲共同生活夫妻之间以及冯花与其婆婆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2010年双方分居至今。\n判决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X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A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赵奕然和丈夫宅健涵于2008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12月28日生育女儿宅芳,婚后经常与被告因为琐事而争吵,甚至生完孩子一个月内还动手打原告,2014年6月份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服刑半年入狱,夫妻感情冷淡,双方一直分居,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赵奕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儿宅芳由原告赵奕然抚养,被告宅健涵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奕然与被告宅健涵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奕然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翟芳与被告丈夫韩数理经人介绍于2010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12年生育一子韩寒。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判令婚生子韩寒由原告翟芳自行抚养、婚前财产各归各所有\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翟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翟芳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陈军男方、被告吴君如女方于2011年6月13日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8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2年12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陈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二人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4年5月30日双方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父亲将其接回娘家此后原告曾多次去被告家中接被告回家但均被被告拒绝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于2015年3月30日诉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依法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能独立生活时止\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95,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苏岚馨和被告丈夫葛言于2007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婚后夫妻感情不好2010年春天被告因生气离家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n判决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决第准予苏岚馨与葛言离婚苏岚馨、葛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借上诉人苏岚馨娘家的4000元共同债务由苏岚馨、葛言各归还2000元共同财产九阳牌电磁炉一个归葛言所有二、撤销原判决第三、驳回原审原告苏岚馨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苏岚馨其他上诉请求一审诉讼费150元由原审原告苏岚馨和原审被告葛言各承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苏岚馨承担200元被上诉人苏岚馨承担100元。\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明(男方)与王亚楠(女方)双方分居达一年之久,夫妻共同财产为机动车一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育有一女,今年五周岁,一直随女方生活。男方起诉离婚。\n判决是 男方最终放弃抚养权,后多次沟通确定抚养费金额。\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张孝男方和孙敏女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8年3月7日生育一女张妍2009年1月7日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1月23日张孝起诉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孙敏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A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晋与周焉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8月2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初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15年8月3日生育女儿李蓉。近年来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2018年7月27日李晋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诉前调解李晋自愿撤回起诉。撤诉后夫妻感情并未有任何改善故李晋于2019年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李晋和周焉离婚。法院判决后李晋和周焉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0年1月李晋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n判决是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李晋和被告周焉离婚二、婚生女李蓉由被告周焉直接抚养原告李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4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李芸与丈夫余强于2009年农历正月初九订婚并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3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生长女余素娜2011年3月3日生次女余素涵现均在上海由被告父母带养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 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余素娜由原告抚养,女儿余素涵由被告抚养;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芸与被告余强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芸承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芸与被告余强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芸承担"]}
{"idx": 97,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家电家具如何分割【案情简介】马柯和史阶2017年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2月14日在官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因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对彼此缺乏了解即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性格不合、缺乏夫妻感情基础常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已经没有维系夫妻感情的基础和必要史阶特委托办理史阶和马柯的离婚事宜。\n判决是 1.帮助被告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2.财产分割电视机一台归马柯士所有洗衣机、马桶、冰箱、净水器、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归史阶所有双方不再给予彼此经济补偿3.马柯士购买的车辆归马柯所有,剩余贷款由马柯自己承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崔冉女方与侯明男方于2007年9月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并恋爱2008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1月27日在湖南省桂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婚姻感情一般。2010年2月10日生育一子侯磊现就读于互助小学一年级。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分居生活\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崔XX与被告候XX离婚。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徐帆与被告郑智于2010年相识2011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9日生育女孩郑蕊徐帆称其与郑智婚前感情基础不好婚后被告郑智在感情上朝三暮四2013年被告郑智对徐帆拳打脚踢我负伤后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徐帆与被告郑智协商离婚未果至此二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徐帆向上诉至本院并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郑智离婚2、婚生女郑蕊随我生活不要求被告郑智承担抚养费。\n判决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帆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袁亦与郭健2016年8月结婚2017年8月生有一婚生女为郭玉袁亦与郭健于2016年12月起开始分屋分床居住。2019年8月由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各自住自己父母家至今。\n判决是 驳回原告郭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郭健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郭栋男方、被告陈丽女方于2001年4月登记结婚2002年3月生育一女名郭芙2015年6月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500元\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丽要求与被告郭栋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answer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丽要求与被告郭栋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idx": 99, "prompt": "User: 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胡小丽女方诉称原、被告江诚男方于199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1996年3月8日在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原、被告于1997年4月14日生育一女江佳于1998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江林2015年原告与他人合伙买货车经营借债30000元婚生女在渠中读书租房借债20000元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胡小丽诉至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江诚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胡小丽要求与被告江诚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小丽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吿戴佩妮、被告李林于2011年1月相识恋爱,2012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28日生一女李妮妮。婚后被告李林对原告戴佩妮漠不关心,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戴佩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吿戴佩妮、被告李林离婚。\n判决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戴佩妮与被告李林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戴佩妮负担。。\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涂明江西律师案情简介原告罗志与被告夏亦通过朋友相识2018年6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前二人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常因各种琐事吵闹。2019年4月起双方分居至今故原告罗志诉至法院要求离婚。\n判决是 一、原告罗志提出离婚,被告夏亦同意离婚。二、原告罗志与被告夏亦共同所有的房屋双方一致同意归被告夏亦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夏亦自行承担。三、原告罗志与被告夏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四、原、被告双方各自衣物及生活用品各归己有。。\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原告李丽与被告张明于2009年相识并于2010年2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男张健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原告和被告均主张孩子抚养权。\n判决是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n\n请预测以下案件的判决 2003年原告崔勇男方、被告崔莉莉女方在广东打工相识2005年12月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日生育女孩崔志文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家庭负担加重家庭事务繁多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二人感情破裂故于2016年3月21日诉请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家庭财产平均分割\n判决是\n\nAssistant:", "raw_answers":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answers":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